2023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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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上海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5篇)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内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及监视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汽车停放收费、特约效劳费、代办效劳费。其中物
2、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具有公共性的物业根本效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与监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方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效劳收费政策的落实和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效劳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治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一般商品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
3、以外的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住宅物业治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按效劳等级收费,详细物业效劳内容、等级标准及一般商品住宅物业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另行文公布。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最高限价治理,详细收费标准另行文公布。 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商品房的物业效劳相关收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调整价 非一般商品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一般商品住宅的公共物业效劳收费,满意局部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承受托付开展的特约效劳、代办效劳等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详细收费标准由当事人
4、协商商定。 第六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区一般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等级及收费标准进展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前,一般商品住宅物业的建立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报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效劳企业因供应的一般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超出政府指导价涵盖的效劳内容,需提高收费标准,应公开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及市物业行政
5、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根据房屋全部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一般商品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治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效劳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十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因业主缘由未准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住宅,经确认后按合同商定标准的70%缴纳前期物业
6、公共效劳费,优待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商定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用,预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治理效劳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租金是车位全部权人或治理者将车位实行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打算汽车能否停放。 第十二条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心空调、集
7、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效劳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和商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下同)。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供应与已购(租)车位相等数量的出入证(卡)。 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治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 第十五条 物业效
8、劳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效劳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十六条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工程、效劳等级、收费标准,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承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效劳收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状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状况,并承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视。 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予
9、以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强化本钱和收支治理。同一物业效劳企业同时效劳于多个物业治理区域的,效劳本钱和收支应按物业治理工程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根据物业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及收费的监视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物业效劳企业的违法行为。 其次十条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在本细则实施前已依
10、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收费等事项的,在协议、合同期限内从其商定。 本细则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性文件等有相关治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协商定。 其次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物业治理实施细则标准 篇二 应收款的治理 应收款治理包括应收费用、往来帐清理、应收票据治理以及坏帐损失确实认等,详细方法如下: (一)、各小区负责每月对当月发生的水电气费、物管费的催收工作,编制各项费用的应收款统计表,并于每月25日向财务部和经理报送,报表必需照实反映当月费用发生总额,实际收回总额,尚未收取总额。 (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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