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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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使用治理,标准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治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治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治理,并参加停车场规划、建立的有关治理工作。 进展和改革、建立、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治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治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立、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鼓舞单
2、位和个人投资建立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舞建立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立。 鼓舞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治理停车场。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依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立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立、进展和改革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
3、,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削减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峻缺乏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拟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立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工程,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规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状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依据经济社会和交通进展的需要准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根据有关设计标准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
4、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建立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立、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消遣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根据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依据实际状况补建停车位。 根据本条规定配套建立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供应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立以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
5、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 (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 (二)建立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 (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意见的建立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展施工。因特别状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时,建立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6、。 第十六条 根据规划要求建立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顿使用。 第十七条 转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根据转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配建停车位不能到达规定标准的,不得转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 使用治理 第十八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立单位或者治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治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治理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效劳内容和监视电话; (二)
7、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帮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三)对停放车辆进展登记; (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状况,应当实行相应紧急措施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觉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执行停车场治理的其他规定。 其次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治理规定,明码标价,根据规定使用票据。 其次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其次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根据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
8、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完毕后,举办者应当准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其次十三条 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治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其次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根据以下规定治理: (一)停车场属建立单位的,建立单位可以自行治理,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治理; (
9、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打算治理方式和治理人; (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全部的,业主可以自行治理,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治理。 其次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打算,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根据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阻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立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治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十六条 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 (四)根据规定或
10、者商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其次十七条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状况,对发觉的违法行为准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的予以指出并指导订正。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治理 其次十八条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立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其次十九条 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以下路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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