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 524-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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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CCS Z60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5242021 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cement industry 2021-01-26 发布 2021-03-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6/5242021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选址要求.4 5 技术要求.4 6 运行控制.4 7 污染物排放限值.6 8 排气筒高度要求.8 9 排污口设置.8 10 监测要求.8 11 达标判定.11 1
2、2 实施与监督.12 参考文献.13 DB 46/52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材地质工程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文龙、张杰、任小玉、李艳兵、张春燕、隋国舜、闵建锋、李泓、郭呈宇、马蕊、陆淼淼、王广、曹芳智、陈明聪、崔光辉、申思、杨怡雯、徐文帅、吴晓晨、冼爱丹、谢文晶、杨朝晖、谢荣富。DB 46/5242021 III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水泥工业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的制定,旨在加强海南省水泥工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控,推动水泥工业的技术进步,为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并为改善海南省生态环境质量做出贡献。DB 46/5242021 1 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技术要求、运行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排污口设置、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水泥工业,包括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生产、
4、水泥粉磨、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运行控制、监测监督,以及现有水泥生产设施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非金属矿开采和粉体加工,建筑砂石骨料开采和加工中污染物的控制参照执行本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
5、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3048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634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GB 50757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
6、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 46/5242021 2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25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
8、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
9、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24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HJ 104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10、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8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4915、GB 30485-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本文件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水泥(熟料)转运及贮存、水泥制品生产,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企业或部门。3.2 DB 46/5242021 3 新型干法水泥窑 new dry process cement kiln 在窑尾配加了悬浮预热器和分解炉的
11、回转式水泥窑。3.3 水泥窑协同处置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 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生产水泥熟料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过程。3.4 废气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头、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烘干、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或设备(烘干机、烘干磨、煤磨等)。3.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12、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3.6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状物料设备;磨机指粉磨物料的设备(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破碎机、磨机、包装机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3.7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
13、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不利用水泥窑(窑头、窑尾)废气余热,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3.8 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熟料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3.9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本文件水泥制品生产指砌块砖、混凝土(商砼)搅拌站、砂浆、混凝土预制件(水泥制管、杆、桩、砖、瓦等)的生产,不包括施工现场搅拌水泥的过程。3.10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
14、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DB 46/5242021 4 3.1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3.12 SN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selective non-catalytic reduction 以氨水、尿素等为还原剂,在不采用催化剂的情况下,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和氧还原为氮气和水。3.13 SCR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sele
15、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以氨水、尿素等为还原剂,在催化剂的作用下选择性的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还原为氮气和水。4 选址要求 4.1 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性质要求。4.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选址,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敏感目标。4.3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用地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
16、生产项目。5 技术要求 5.1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5.1.1 水泥窑(窑头、窑尾)、破碎机、煤磨、水泥磨、水泥包装机、水泥散装机等与其配套的废气净化设施应设置联锁运行装置。5.1.2 应采用雨、污分流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生产车间地面冲洗废水以及运输车辆冲洗废水,不得与雨水合流外排。5.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在执行5.1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做到:a)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窑尾,须根据生产设备的能力、工业废物的特性配置高效袋式除尘设备;b)破碎易扬尘的固体废物,其废气的除尘设备应选用袋式除尘器,并根据废气性质选择滤袋和袋笼材质;c)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照GB 18
17、597要求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d)各类废物渗滤液,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车辆冲洗排水,初期雨水按其性质分类收集处理,满足回用水要求综合利用或达标后外排;e)固体废物贮存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的控制与防治,应符合 GB 14554 规定。6 运行控制 DB 46/5242021 5 6.1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6.1.1 废气收集系统及净化设备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因废气收集系统或净化设备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备,待检修合格后同步投入运行。6.1.2 水泥回转窑点火升温过程中,当分解炉温度达到 850时,S
18、NCR 脱硝设施应投运。6.1.3 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巡检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静电除尘器定期检修极板、振打清灰装置等。6.1.4 原料、燃料中硫含量较高的企业,应加强生产控制,增设末端治理设施等,做到二氧化硫达标排放。6.1.5 氮氧化物控制应在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技术的基础上,采用废气末端治理技术,结合企业实际合理选择脱硝剂,并根据工艺需求确定脱硝剂的施喷量,从源头上减少氨逃逸。6.1.6 应当实时记录烟气净化用脱硫剂、脱硝剂及其喷施量,并记入管理台账。6.2 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在执行6.1要求的基础上,应做到:a)固体废物的卸料、输送:
19、1)固体废物的卸料过程应在封闭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内进行,应配置通风、净化系统,并保持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2)固体废物的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3)固体废物的输送应采用密闭方式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根据危险废物成分,采用符合 GB 18597 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输送;产生异味的工业固废其输送过程应设置防止异味扩散的装置,并应采取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的措施。4)液态或半固态工业固废可通过管道泵送,并符合下列规定:固体废物的处置方案须安全环保,水泥窑生产的产品应满足GB 30485-2013中 8.1、8.2、8.3的规定;废物装卸、输送、处置过程应当密闭,并做好防风、
20、防雨、防晒、防渗、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等。b)固体废物的投加:1)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固体废物特性按照 HJ 662 中的要求合理选择固体废物投加点和投加方式;2)固体废物的投加过程和处置过程应采取废气污染控制措施;3)在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 4 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固体废物;因水泥窑维修、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 4 小时内禁止投加固体废物;4)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固体废物,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5)在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总有机
21、碳(TOC)因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增加的浓度不应超过 10mg/m3,TOC 的测定方法可参照 HJ 38,用总烃代替TOC 进行监测与评价。c)在进行旁路放风时,应记录旁路放风的方式、时间、排气量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旁路放出的废气达标排放;d)协同处置水泥窑尾更换大布袋时,应记录并建立废布袋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置方式等的管理台账。DB 46/5242021 6 7 污染物排放限值 7.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限值 7.1.1 现有企业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 GB 4915;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自本文件颁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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