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难点讲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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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考点复习】经济法的体系(P2)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1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2 .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考点复习】经济法的渊源(P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而行政法规的效力则要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模拟思考多选题】我国在经济法领域里已经有了
2、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下列选项中,属于财税领域的有()。A.预算法B .商业银行法C.政府采购法D.会计法3 答疑编号 3 2 3 0 0 1 0 1 0 1 I正确答案A C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渊源。商业银行法属于金融领域。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P7)1 .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2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3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
3、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P8)1 .通常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 .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H I 特别规定,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PU)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1 .调制行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
4、场规制行为。其中,宏观调控行为又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上述各类调制行为,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类。2 .对策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1)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2)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2)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3)从行为效果角度,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此外,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有效行
5、为与无效行为。给大家分享一点个人经验,注会考试那是个题海战术,只有在考试前大量做题、训练才会有成功的把握,但是对于我们这些考试的人来说不是花时间做题、训练,而是找不到系统的复习资料,我考试的那会自己在网上到处找,也托朋友帮忙买,网上一搜有好多关于注会考试的资料,真题、模拟题等各种资料,我都不知道买什么好。那会真的着急啊,都快考试了,不知道怎么办,天天的个烦躁,快考试了,却不知道该怎么复习,不知道你有没有那种感觉,晚上也睡不着,总是静不下来看书。就这样过了一个多星期吧,自己没闲着,也在强迫自己看书,都报名了,还是要考试的。后来无意间接触到了一个训练软件,感觉还可以。想用的朋友可以到这里下载,我做
6、了超链接,按住键盘左下角C t r l 键,然后鼠标左键点击本行文字即可连接,就这么使着劲的练习了一个星期去考试,最后成绩出来了,考得还不错。【考点复习】行为的相关要素(P 1 4)1 .行为目的(1)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看,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2)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角度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2 .认知能力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以及企业或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不仅会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3 .
7、行为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采取与之相一致的手段,从而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4 .行为结果行为完成的种状态,它可能与预期目标一致,也可能同所希望实现的目标有很大差距。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P 1 7)1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2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
8、其他主体为或不为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3 .无论是职权还是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同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也要依法履行。【考点复习】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P 1 8)1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利市场规制权两大类。(1)上述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2)上述的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2 .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3 .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
9、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4.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来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模拟思考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特殊市场规制权的有()。A.商业道德行为规制权B.金融市场规制权C.房地产市场规制权D.能源市场规制权,答疑编号 3 2 3 0 0 1 0 1 0 2 正确答案B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职权的分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产生,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考点复习】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P 2 1)1 .一般说来,接受
10、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2 .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3 .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4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考点复习】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P 2 3)1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1)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是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
11、利则规定较少;(2)在市场规制法中,往往是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而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则规定较多。2 .在法律规范分布方面,存在着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即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而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3.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由于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能像民事主体那样至少在理论上权利与义务对等。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考点复习】经济法责任的分类(P 2 4)1 .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
12、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2 .依据法律主体的标准,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等等。【考点复习】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P 2 6)1 .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2 .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1)赔偿性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3、。(2)惩罚性责任对违法者的惩罚,不只是罚款、罚金,也不只是金钱罚或自由罚,而是可以包括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点复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P420)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
14、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模拟思考 单选题】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的是()。A.副董事长B.总经理C.总会计师D.总工程师 答疑编号32300102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对
15、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权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考点复习】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P42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
16、事项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考点复习】企业改制管理制度(P421)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
17、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考点复习】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P421)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2.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所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考点复习】资产评估管理制度(P42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8、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第二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考点复习】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P424)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衣除外。【考点复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P425)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2.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
19、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3.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考点复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P425)1.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
20、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4)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考点复习】外汇监督检查制度(P427)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考点复习】违 反 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P428)1.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2.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
21、责任3.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考点复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P 4 32)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掠夺性定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成本的标准,要有具体标准和会计人员的核定。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独家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
22、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考点复习】垄断 协 议(P 4 32)1 .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固定价格;划分一场;联合抵制;不当技术联合。2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最低价格。3.
23、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考点复习】经营者集中行为(P 4 3 3)1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2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
24、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 0 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 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考点复习】行政性 垄 断(P 4 3 5)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
25、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妨碍商品和服务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行政性强制经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排除营者限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竞争【考点复习】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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