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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新旧旧税税法法实实施施细细则则主主要要变变化化对对照照表表差异项目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新税法实施细则旧内资企业所得税1、工资列支限额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按每人每月1600元在税前扣除2、福利费扣除限额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但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前列支,但总额不超过每人每月1600元的14%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未直接对此规定,但根据补充文件按工资总额的2%和2.5%在税前扣除按工资总额的2%和2.5%在税前扣除按工资总额的2%和2.5%(国发2
2、0066号)在税前扣除4、业务招待费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无此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
3、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可据实扣除6、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基金无此项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无此项规定7、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等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列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
4、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8、捐赠支出通地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到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
5、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为1.5%,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对符合规定的文化事业捐赠按10%扣除。9、固定资产折旧净残值率不得低于10%,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6、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净残值率不得低于5%,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10、技术转让所得无此项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与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11、技术开发费扣除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在
7、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抵扣部分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50%。当年的所得额不足抵扣可结转在今后5年内抵扣。1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无此项规定支付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无此项规定1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优惠无此项
8、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在当年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 年内转让设备的,补缴已抵税款。无此项规定14、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优惠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9、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细则中未明文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
10、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凡设置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国发20066号)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细则中未明文规定。15、从事农、林、牧、渔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无此项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
11、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无此项规定16、坏账准备金扣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抵扣坏账准备在应收账款的0.5%内可扣除17、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无此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12、,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8、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从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13、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如从低税率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要补税率差。19、减税收入的规定无此项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无此项规定20、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无此项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无此项规定2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的规定无此项规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无此项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