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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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案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全文】 陈迪等诉邓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迪。 托付代理人:郭峰,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凯。 托付代理人:陈建国,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宇,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协助人员。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万通信息询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寿如,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叶建斌,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迪因与被上诉人邓凯、原审第三人东莞市万通信息询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
2、省东莞市其次人民法院(202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6月13日,邓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 1、解除邓凯与陈迪于2022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 2、陈迪返还邓凯购房款310100元;3、陈迪赔偿邓凯的购房中介费8000元、见证费1600元;4、陈迪支付违约金101000元;以上共计4196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邓凯与陈迪于2022年4月23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陈迪将其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丽湖山庄逸湖阁18座7A号商品房转让给邓凯,邓凯向陈迪支付400000元转让
3、款。转让款支付方式如下: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二日内支付20000元;其次期,由于陈迪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厚街支行)的房屋贷款,故陈迪同意在签订转让合同三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审批通过可以还款后,于二日内陈迪与邓凯共同到银行,由邓凯出资180000元帮陈迪偿还银行欠款,余下的银行欠款由陈迪还清,邓凯为陈迪还款的行为视为邓凯支付转让款给陈迪;第三期,由陈迪帮助邓凯办理过户手续,邓凯领取房产证后三日内,由邓凯通过银行贷款,向陈迪支付200000元。转让房屋的费用(包括过户所需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税等费用)由邓凯担当。如因陈迪的缘由不能过户到邓凯名下,陈迪
4、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及逾期办理第一手房产证、陈迪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达10日以上,陈迪不准时交房给邓凯达15日以上,视为陈迪违约,邓凯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陈迪无息返还收取的房屋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101000元及给邓凯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邓凯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向陈迪支付20000 元,2022年9月29日向陈迪支付280000元,2022年10月24日向陈迪支付10100元,以上共计310100元。邓凯主见,由于陈迪拖欠银行按揭款,案涉房屋已被查封,导致不能办理一手产权证,所以案涉房屋至今未过户。由于陈迪存在违约行为,导致邓凯购房目的落空,现邓凯要求解除案涉房屋转让合同。 邓凯提交东莞市
5、厚街镇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万通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发票,拟证明邓凯为双方签订案涉房屋转让合同支付1600元见证费、8000元中介费。万通公司确认收到邓凯支付的8000元,但认为该8000元不是中介费,而是代办过户的服务费,万通公司亦确认该房屋第一手房产证未办理,导致万通公司办理二手房产证的条件未成就。另邓凯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案涉位于东莞市厚街镇丽湖山庄逸湖阁18座7A商品房。原审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出具(202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159-1号民事裁定书并到东莞市厚街镇房管所查封案涉房屋时,发觉案涉房屋于2022年11月18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在东莞市房管所预查封。
6、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邓凯提交的见证书、公证书、收据、开户信息、信息明细打印、东莞市厚街镇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收款收据、万通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发票,当事人陈述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陈迪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对于邓凯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邓凯与陈迪于2022年4月23日签订的 房屋转让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综合邓凯起诉与万通公司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书是否应当解除;二、邓凯诉求陈迪返还
7、房屋转让款310100元有无依据;三、邓凯诉求陈迪支付违约金101000元、见证费1600元、中介费8000元有无依据。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一、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书是否应当解除。邓凯、陈迪在2022年4月23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而案涉房屋现处于查封的状态,导致第一手房产证至今尚未办理,从而其次手房产证亦未能办理。邓凯主见由于不能达成购房目的而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如因陈迪的缘由不能过户到邓凯名
8、下,陈迪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及逾期办理第一手房产证、陈迪逾期办理过户手续达10日以上,陈迪不准时交房给邓凯达15日以上,视为陈迪违约,邓凯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陈迪无息返还收取的房屋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101000元,及给邓凯造成的损失。现陈迪在收取邓凯310100元房屋转让款后,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亦未办理第一手房产证,已构成违约。由于陈迪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邓凯诉求解除于2022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据,原 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邓凯诉求陈迪返还房屋转让款310100元有无依据。诚如焦点一,案涉房屋转让合同书已经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一百零一零
9、一零一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原原状、实行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邓凯已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24日共计向陈迪支付310100元,并提交收据予以证明,现合同已经解除,陈迪应当将已经收取的房屋转让款返还给邓凯。故邓凯诉求陈迪马上返还已支付的房屋转让款310100元的主见,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三、邓凯诉求陈迪支付违约金101000元、中介服务费8000元、见证费1600元有无依据。关于违约金,邓凯称由于陈迪未按约定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又拖欠银行按揭款,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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