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辩论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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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的辩论技巧篇一: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律师辩论技巧浅说 2022-4-14 16:08:13 (2022年9月12日,赵小鲁) 辩论技巧浅说,不是给大家分析辩论的详细事例,也不是详细分析逻辑方法,例如,演绎,归纳,归谬,二难推理等,而是告知大家一些思维方法。 第一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目的和劝服对象 1、法庭辩论方案和法庭辩论目的。正如我以前多次讲过的(现在早已为许多律师所接受),每一次法庭辩论之前都应当基于案件的分析,制定一个辩论方案。而辩论方案的制定要听从于辩论的目的。 辩论的目的有一般目的和特别目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第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托付人的法律责任,避开或削减托付人的各种损失。
2、其次,影响和劝服合议庭、审判机关,留意和接受律师的观点和看法。以上说得是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一般目的也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法庭辩论的一般目的要和各案辩论的特别目的结合起来才有司法实践的意义。 法庭辩论的特别目的。法庭辩论的特别目的,是依据个案的详细状况,将辩论的一般目的详细化,并制定详细的辩论方案,正确有效的辩论方案,对律师的法庭辩论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做律师已经二十三年,而且基本上是以经济诉讼为自己的业务专业方向,可以说在法庭辩论技巧方面有相当的阅历和心得。但是,每次出庭之前,我都会仔细地制定法庭辩论方案,确定案件的重点、难点、预料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可能提出的主见和采纳的辩论技巧,以
3、及我们应当实行的辩论应对措施。当我坐在法庭上的时候,几乎可以说,已经对法庭辩论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了然于胸、心中有数。由此,我认为不论资深律师还是资浅律师,不论对法庭辩论阅历丰富者还是阅历缺乏者,都应当以高度的责任心,仔细打算辩论方案,辩论方案是保证辩论工作得以有效进行地一个前提措施。 2、辩论是形式,劝服是目的。这里须要说明的是辩论是说理、是劝服。辩论的目的是劝服,辩论的形式是说理。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劝服的目的。我们年轻律师起先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得把说理当作辩论的目的而遗忘了劝服这更深层次的目的。遗忘了说理只是我们进行劝服工作的一种形式。 3、劝服的对象是法官。那么劝服的对象是谁呢?第一、除非
4、有调解和解的可能,否则对方当事人不行能被你劝服。其次,自己的托付人通常状况下也不须要通过法庭辩论的这种说理方式来加以劝服。那么,我们劝服的对象其实就是法官,律师出庭参与代理或辩护工作通过辩论的说理主要是劝服法官引起法官的留意,引发法官的思索,影响法官的审判思路,近而劝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达到爱护、维护当事人、托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分。关于律师辩论要劝服的对象,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是完全不同的。第一,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制度,律师辩论的劝服对象首先是陪审团,然后才是法官。此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由此确定,律师辩论的方式也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区分。其次,
5、一般说,在实行纠问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辩论劝服的对象是法律专家,是法官;而在实行抗辩制和陪审团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律师辩论劝服的对象是陪审团的成员,是基本或完全不懂法律的,受感情因素和道德因素影响的老一百零一姓。第三,中国长期实行纠问制,最近几年起先实行抗辩制的审判制度改革。但在中国目前改革的抗辩制度中,大体上,充分汲取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国情的相关因素,和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 制度的抗辩制,已经有很大不同。本文所涉及的问题,均以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的审判制度为前提。 5、以法官作为劝服对象,确定了律师的法庭辩论方法和风格。我的体会是:第一,语言朴实,避开华而不实的词藻;其次,运用法言法语
6、;第三,言简意赅;第四,避开课堂式的教学语言;第五,坚决避开夸张地,表演性的,将劝服对象的因素置之度外,极力展示个人风采的辩论风格;总之,在法庭辩论中,充分意识到你的劝服对象是法律专家,这是对法官的敬重,也是最睿智的辩论思路。 其次个问题 抓住关健问题 一个案件在法庭辩论中可能会涉及许多问题,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见,但律师应当抓住关健问题。关健问题是指和实现辩论目的有重要影响的问题,通常包括:第一,关于案件的基本领实的认定。其次,关于案件的主要证据。第三,关于案件的法律关系。第四,关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问题。第五,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混合过错问题。第六,关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第七,关于
7、双方当事人诉争主见的法理分析。案件不同,涉及的主要问题也不同。通常法庭辩论都要留意上述几个问题,但会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有时上述几个问题都会成为关健问题。但更多的状况下,还会有一两个问题是确定本案胜败最重要的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就是我们说的关健问题。 第三个问题 逆向思维和换位思索 第一,所谓逆向思维,顾名思义,是根据我们通常的思维方向进行反方向思维。例如,当一般人的推断推理为:“因甲而出现乙”时,律师会常常想,“假如乙不因甲而出现,怎麽办”。但在律师辩论实务中,逆向思维首先指的是“换位思索”,简洁说,就是将自己放在对方代理人的立场,来思索一个案件。应当说,换位思索对律师提
8、出了更高的全面了解案件案情,把握案件全局和把握案件发展不同阶段各个部分的相系联系与改变的要求,是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其次,作为一个优秀律师,“换位思索”事实上已经成为他的一个本能的思索方式。即首先站在托付人的角度来思索案件,然后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来思索案件,最终回到托付人的角度思索案件。这种经验一个“之”字型的否定之否定的思索过程,将会有助于律师从案件全面发展和改变的角度,考虑案件对方当事人可能实行的各种策略的角度,去精确的把握案情。往往能否运用换位思索,是衡量一个律师在成长过程中是否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的重要标准。 第三,换位思索是在本位思索基础上进行的,首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托付人供应的案情
9、、证据、要求和依据这些案情、证据、要求做出的推断;然后就同样的案情和证据,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完全从对方当事人角度来考虑这个案情,“假如我是对方律师,我会出那些办法,提那些要求”。这种换位不是一种形式上的换位,不是追求一种形式过程,而是真正彻底的转换到对方代理人的角度来思索问题。当把对方代理人可能实行的思路,思索的角度,提出的问题和主见,做了全面综合推断之后,再回过头来重新考虑自的托付人的诉讼要求以及我们应当实行哪些应对措施。所以,只有换位思索才可能全面的了解案情,做到最大限度的“知己知彼”,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来。 第四个问题 辩证思维 第一,所谓辩证思维,是指用辩证的观点对本案所涉及
10、的基本领实和基本证据以及基本领实之间,基本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做全面的辩证的分析。逆向思维和辩证思维都是一名诉讼律师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思维方式。 其次,在一个案件中,律师要以辩证的方式,考虑以下基本问题。其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事实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联系。其二,案件的主要证据和主要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其三,案件的主要主见,观 点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其四,对方当事人的主见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主见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五,案件发展的不同阶段,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以及自己提出的主要主见和观点,会有哪些改变和相互影响;因为在一个案件发展过程中,事实和证据本身是不会改变的,但其要证明的对象和证明目的却可能
11、发生改变;同一主见和观点,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会有利弊转换的可能;其六,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包括局部的事实、证据,主见,观点和全局的事实,证据,主见,观点的关系。有些事实,证据,主见,观点,在局部看是可行的,但在全局看则不行行,或者弊大于利,反之亦然。 所以,在一个困难的诉讼案件中,包括刑事和经济诉讼案件中,常常会随着诉讼过程的发展,出现主次事实的改变,主次证据的改变,各种因果关系的改变,常常出现一波三折,“柳暗花明”,“有心栽花花不活,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状况。所以,渐渐驾驭以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把握案件各种因素的局部和全局的关系,预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案件各种因素的发展改变,是特别重要的。 第
12、五个问题 以我为主 法庭辩论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双方都希望自己提出的主见能成为法官留意的中心,因此争取以我为主,即以自己这一方提出的辩论观点和辩论问题为主,就成为争取法庭辩论主动权的重要技巧。第一,以我为主的目的,首先表现为争取法庭辩论的中心问题,始终是自己这一方所关切的问题。其次,突出自己的重点问题,引起法庭的充分留意。第三,要充分相识以我为主,主动权就在我的手中,以对方为主,主动权就在对方手中。所以,力争以我为主,牵着对方的鼻子走,而不能相反。第四,在法庭辩论的实践中,争取以我为主,是双方代理人都可能会争取的目的。如何达到以我为主,必需留意以下技巧和方法:其一,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少讲或不
13、讲,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多讲。其二,自己关切的问题要多讲反复讲,从多个不同角度讲,整个法庭辩论过程,仅仅扣住自己关切的问题为主题和核心。其三,对自己关切的问题或对自己有利的问题,引发辩论,对自己不关切的或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则避开辩论。 第六个问题 理论分析和法律条文 第一,理论分析在法庭辩论中的重要意义。我曾讲过,律师职业是实践性和理论性高度结合的职业;我又讲过,法理水平的高度往往是律师水平高下的一个分界线。为什么在同样一个案件中,依据相同的事实,甚至相同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会主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对同一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不同的说明?这完全依靠律师在辩论中所作出的法理分析。我还说过,从律师执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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