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规范_建筑-钢结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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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zl-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 1.0.1条 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到达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 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构造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 1.0.3条 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2、。第 1.0.4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word.zl-第 1.0.5条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一样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第 1.0.6条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根本规定 第 2.0.1条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 3M。注:M 为根本模数符号,1M 等于 100mm。第 2.0.2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 1/2M 或 1M 进级。第 2.0.3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 2.0.4条
3、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第 2.0.5条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第 2.0.6条 钢筋混凝土构造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
4、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构造方案。第 2.0.7条 钢筋混凝土构造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构造方案。第 2.0.8条 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构造方案。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构造方案。第 2.0.9条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构造方案。
5、第 2.0.10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 2.0、2.5、3.0、3.5、4.0、4.5、5.0、5.5、和 6.0kN/。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第2.0.11条 厂房建筑构造上的风荷载宜采用根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第 2.0.12条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 15、110、150和 1100。第三章 单层厂房 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 第 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 18m 和 18m 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 30M 数列;在 18m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
6、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 60M 数列图 3.1.1。
7、第 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 60M 数列图 3.1.1。第 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 3M 数列图 3.1.3;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
8、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 3M 数列图 3.1.3b。注:自室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 7.2m 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 9.6m 等数值;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第 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 15M 数列图 3.1.1。第 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
9、遵守以下规定: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
10、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轴线向两侧各移 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图 3.2.1a;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移 600mm图 3.2.1b;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图 3.2.1c。第 3.2.2条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1、一、边柱外缘和墙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 3.2.2a;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 300mm 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构造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 50mm 或其整数倍数图 3.2.2b;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
12、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图 3.2.2c、d;承重外墙的墙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倍数,或使墙的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第 3.2.3条 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
13、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 3.2.31a;二、等高厂房的中柱,由于相邻跨的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 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 3.2.31b;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
14、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三、上下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2a;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一样图 3.2.32b,或等于墙体厚度t 图 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
15、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四、当上下跨处采
16、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
17、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一样图 3.2.33。注:围护构造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 50mm 及其整数倍数。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
18、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第 3.2.4条 柱的竖向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 3.1.3。第 3.2.5条 吊车梁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吊车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 750mm图 3.2.5;二、吊车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三、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注: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 50t 时,
19、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采用 1000mm。第 3.2.6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 600mm。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第条本标准适用于一设计装配式或局部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构造和混合构造厂房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注设计钢构造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构造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第条在一个建立场地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第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根底上厂房的体应力求简单防止设
20、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第条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根本规定第条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注为根本模数符号等于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或进级第条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第条厂房建筑构件.-.word.zl-二、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面不包括其上因搁置天沟板或檐口板而外挑局部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三、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的顶面标高相重合。第 3.2.7条托架或托架梁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托架或托架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在边柱处其纵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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