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传媒公司hr员工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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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 告 传 媒 公 司 HR员 工 手 册 目 录、报 到 程 序 二、试 用 三、转 正 四、劳 动 合 同 五、辞 职 公 司 相 关 制 度、考 勤 制 度 二、请 假 管 理 制 度 三、工 薪 制 度 四、提 成 制 度 五、会 议 管 理 制 度 六、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七、培 训 宜 里 制 度、办 公 室、大 堂、制 作 间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九、公 司 电 话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员 工 作 职 责、权 利 与 义 务 二、日 常 工 作 规 范 三、员 关 系四、各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设 计 部 工 作 职 责 装 饰 工 程 部 工 作 职 责 行 政
2、 部 工 作 职 责 市 场 部 工 作 职 责 图 文 输 出 部 工 作 职 责 策 划 部 工 作 职 责 司 机 工 作 职 责 奖 惩 制 度 全 员 营 销 制 度 附 则、报 到 程 序 入 职 手 续 1、报 到 时,您 须 出 示 以 下 有 效 证 件 原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1)彩 色 一 寸 照 片 二 张(2)身 份 证;(3)学 历 证、学 位 证 或 学 历 证 明;(4)资 格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5)与 原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的 证 明 文 件;2、填 写 个 人 履 历 表;3、办 理 考 勤、工 作 服,工 作 牌;4、领
3、 取 办 公 用 品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以 及 物 料 用 品、工 具 等 并 办 理 签 字 手 续;工 作 安 排 到 录 用 部 门 报 到,接 受 工 作 安 排,并 与 部 门 负 责 人 指 定 的 员 见 面,该 员 工 会 向 您 介 绍 工 作 基 本 情 况 和 解 答 部 分 疑 问;二、试 用 为 使 新 员 更 快 的 适 应 新 环 境,我 们 会 为 每 一 位 新 员 指 定 一 名 员。该 员 般 为 公 司 的 资 深 职 员,将 帮 助 您 接 受 在 职 培 训、熟 悉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事 务。职 责 分 配新 员:配 合 行 政 部
4、工 作,通 过 培 训、实 践 及 主 动 沟 通,尽 快 适 应 公 司 工 作 环 境 和 工 作 内 容;并 对 辅 导 人 员 指 导 工 作 向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反 馈。辅 导 员:指 导 新 员 工 工 作、学 习,帮 助 新 员 熟 悉 公 司 业 务 与 环 境;并 对 新 员 进 行 定 期 的 评 价。部 门 经 理:指 导 并 跟 踪 辅 导 员 对 新 员 的 指 导 工 作,定 期 对 辅 导 员 指 导 成 果 和 新 员 工 作 业 绩 进 行 评 价。行 政 部:负 责 在 试 用 期 内 安 排 新 员 参 加 新 职 员 入 职 培 训。试 用 期
5、限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3个 月。在 试 用 期 间 您 应 尽 快 融 入 到 工 作 团 队 中,充 分 展 示 您 的 干。在 试 用 期 内 的 任 何 时 候,如 果 认 为 公 司 对 您 不 合 适,您 完 全 可 以 自 由 地 提 出 辞 职;同 时,如 果 您 的 工 作 无 法 达 到 要 求,公 司 也 会 终 止 对 您 的 试 用。(新 进 员 视 不 同 情 况 也 可 直 接 签 订 就 业 合 同 直 接 上 岗)新 员 考 评:每 月 考 评 次,内 容 包 括 业 绩、综 合 素 质、对 公 司 的 了 解 状 况 等 三 方 面。综 合 素 质 考
6、核 由 行 政 部 门 安 排 笔 试 及 部 门 主 管 综 合 评 价 两 部 分 构 成;业 绩 考 核 按 部 门 标 准 进 行;对 公 司 的 认 识 由 行 政 部 门 安 排 笔 试 考 核。三、转 正 试 用 合 格 并 完 成 入 职 培 训 的 全 部 内 容,行 政 部 门 会 适 时 提 醒 您 填 写、提 交 转 正 申 请,执 行 转 正 审 批 流 程。审 批 通 过 后,您 就 成 为 公 司 的 正 式 职 员 了。如 在 试 用 期 内 请 假,职 员 的 转 正 时 间 将 被 顺 延;若 请 假 超 过 个 月,则 作 自 动 离 职 处 理。四、劳
7、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制!为 确 立 公 司 与 职 员 的 劳 动 关 系,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公 司 实 行 全 员 劳 动 合 同 制 管 理。2 职 员 在 公 司 工 作 期 间,均 需 与 公 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岗 位 培 训 等 补 充 协 议。3 合 同 的 签 订、变 更、解 除 等 依 照 国 家、地 方 劳 动 法 规 和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执 行。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一 般 为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期 限 以 合 同 载 明 的 期 限 为 准。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或 不
8、续 签 1、有 下 列 情 况 的 职 员,公 司 可 以 与 之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并 即 刻 通 知 职 员 离 职,自 告 知 之 日 起 移 交 工 作:A.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试 用 职 员;B.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职 员;C.严 重 失 职、营 私 舞 弊,对 公 司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职 员;D,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职 员;2、如 有 下 列 情 况,公 司 可 以 与 职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但 应 当 提 前 1 日 通 知 职 员,自
9、告 知 之 日 起 开 始 交 接 工 作:A.职 员 患 病 或 负 伤,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也 不 能 从 事 由 公 司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B,职 员 在 绩 效 考 核 中 证 明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经 培 训 或 者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后,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C.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的;D.公 司 经 营 困 难 发 生 经 济 性
10、裁 员 的。五、辞 职 职 员 如 需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应 提 前 3 0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公 司 并 经 直 管 领 导 同 意;如 未 提 前 通 知 公 司 即 申 请 离 职 者,给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根 据 国 家 劳 动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离 职 手 续 1、与 公 司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合 同,您 完 善 工 作 交 接,完 备 离 职 手 续,包 括 工 作 移 交、财 务 移 交 和 办 公 用 品 移 交 等。(1)工 作 物 品 交 接:交 还 所 有 公 司 文 件 资 料、办
11、公 设 备 及 其 它 公 物;一 般 由 部 门 经 理 交 接。(2)工 作 内 容 交 接:向 指 定 的 同 事 交 接 工 作 事 项(业 务 部 需 注 明 合 作 客 户 明 细 和 未 回 款 客 户 明 细);(3)报 销 公 司 账 目,归 还 借 款(快 递 费、退 税 罚 款 等);(4)电 脑 软 硬 件 的 检 查。(5)工 作 牌 等 物 品 移 交 给 行 政 部。2、未 按 公 司 规 定 完 备 调 离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公 司 将 按 旷 处 理。3、未 达 到 劳 动 合 同 年 限 违 约 的,赔 偿 全 部 上 岗 培
12、训 费。3、重 要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需 提 前 1个 月 上 交 书 面 离 职 申 请。离 职 面 谈 离 职 前 公 司 可 根 据 职 员 意 愿 安 排 上 司 或 行 政 部 进 行 离 职 面 谈,听 取 职 员 意 见。申 诉 和 仲 裁 职 员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的 劳 动 组 纷,可 向 上 级 负 责 人 或 行 政 部 申 诉;公 司 不 能 解 决 申 诉 问 题 时,可 向 当 地 劳 动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公 司 相 关 制 度、考 勤 制 度 工 作 时 间 公 司 正 常 工 作 日 时 间 为:,AM8:0012:00,
13、PM14:3018:30;,AM8:0012:00,PM14:0018:00o考 勤 方 式1、公 司 实 行 签 到 形 式 记 录 考 勤。工 作 日 上 班 职 员 必 须 签 到。签 到 必 须 本 人 亲 自 执 行,不 得 代 签。每 月 未 签 到 3次,视 同 缺 勤 1天 处 理。2.外 出 工 作 考 勤 若 因 公 外 出 不 能 签 到,应 在 第 二 天 及 时 报 本 部 门 负 责 人,出 差、外 出 培 训 或 工 作 交 流,超 过 一 天 须 在 本 公 司 行 政 部 登 记 备 案。未 办 理 登 记、请 假 手 续 外 出 者 按 旷 处 理。3请 假
14、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需 请 假,应 在 上 班 小 时 内 致 电 部 门 负 责 人 说 明 情 况,在 假 后 上 班 第 一 天 内 补 办 请 假 手 续。未 经 批 准 的 缺 勤 者 和 超 过 请 假 时 间 又 未 续 假 者 按 旷 处 理。职 员 休 假 期 满 返 回 后,须 向 行 政 部 办 理 销 假 手 续。请 病(伤)假 应 于 病(伤)假 后 上 班 第 一 天 内,向 单 位 提 供 市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建 议 休 息 的 有 效 证 明。4.职 业 行 为 禁 区(1)严 禁 代 他 人 签 到,如 有 违 规 每 人 每
15、 次 罚 款 10元,并 记 旷 0.5天;(2)迟 到 5分 钟 以 下 罚 款 2元,迟 到 10分 钟 以 内 罚 款 5元,迟 到!0-20分 钟 罚 款 8元,迟 到 20-30分 钟 罚 款 10元。迟 到 或 早 退 30分 钟 以 内 的 按 旷 半 天 处 理,迟 到 或 早 退 超 过 30分 钟 按 旷 半 天 处 理。以 上 为 一 次 迟 到 罚 款 标 准,二 次 迟 到 罚 款 翻 倍 依 此 类 推,罚 款 直 接 从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除。(3)对 旷 的 处 理 旷 1天 扣 除 当 日 2倍 工 资,正 式 员 取 消 当 月 所 有 福 利 待 遇
16、,1月 内 累 计 旷 3 日,予 以 开 除 处 理,并 扣 发 当 月 所 有 工 资、提 成 及 福 利。二、请 假 管 理 制 度 员 请 假 应 事 提 前 一 天 填 具 请 假 单 并 叙 明 假 别、请 假 起 讫 日 期、时 间 及 其 它 说 明 事 项,由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批 准 后 使 为 准 假,续 假 时 亦 同。如 遇 突 发 事 件 必 须 请 假,应 以 电 话 向 单 位 主 管 报 备 并 于 二 日 内 补 填 请 假 单 呈 核。员 请 假 分 为 月 休 假、病 假、事 假、婚 假、产 假 及 丧 假 六 种,其 给 假 规 定 如 下:月
17、休 假:一 般 情 况 月 休 2天,公 司 对 在 公 司 连 续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的 员 实 行 月 休 假 3天,据 公 司 情 况,如 业 务 较 多,除 特 殊 情 况(如 天 灾 人 祸 等)不 得 请 假,休 息 顺 延,全 年 结 算,法 定 节 假 日 另 休。*法 定 假 日:五 1天、十 一 3天、春 节 3天、元 旦 1天、清 明 节 1天、端 午 节 1天、中 秋 节 1天、全 年 累 计!1 天 结 算,未 休 完 补 休,确 有 原 因 不 能 补 休 的,补 资(法 定 假 未 休 的 一 天 按 平 时 的 两 天 工 资 计 算)。病 假:员 因 病
18、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而 无 法 出 勤 的,视 为 病 假。应 当 最 迟 在 知 道 无 法 出 勤 后 2 4小 时 内 通 知 公 司,并 且 最 迟 在 休 假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申 请 病 假。员 向 公 司 申 请 病 假 时,应 当 向 公 司 递 交 有 关 材 料: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病 假 证 明。写 有 病 假 日 数 的 申 请 书。*请 病 假 须 于 上 班 前 或 不 迟 于 上 班 时 间 1 5分 钟 内 致 电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且 应 于 上 班 后 第 一 天 向 公 司 提 供 医 务 机 构
19、出 具 的 建 议 休 息 的 有 效 证 明。病 假 扣 除 当 日 的 全 额 资。事 假:员 因 有 事 故 必 须 亲 自 处 理 者 得 请 事 假,全 年 事 假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十 四 日。请 事 假 须 提 前 一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管 理 人 员 申 请 批 准 并 扣 除 当 日 全 额 资。员 向 公 司 申 请 事 假 的,必 须 提 前 1个 工 作 日 向 公 司 递 交 写 有 事 假 理 由 和 事 假 预 定 日 数 的 申 请 书。公 司 在 收 到 员 递 交 的 书 面 事 假 申 请 书 后,决 定 是 否 许 可。由 于 情 况 紧
20、 急 而 无 法 事 先 向 公 司 申 请 事 假 而 缺 勤 的,应 在 休 假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司 补 交 事 假 申 请 书,并 说 明 理 由。公 司 在 认 为 理 由 成 立 的 情 况 下,对 该 缺 勤 予 以 追 认 为 事 假。否 则,该 缺 勤 视 为 旷。婚 假:在 公 司 任 职 满 一 年 的 员,员 本 人 结 婚 者 享 受 三 天 带 薪 婚 假(不 含 公 休、国 定 假 日),员 请 婚 假 必 须 附 结 婚 喜 帖 或 结 婚 登 记 证 明 档,并 提 前 1 5天 提 交 申 请。婚 假 期 间 必 须 有 一 天 为 结 婚
21、 当 日,且 以 一 次 休 克 为 原 则,结 婚 当 日 遇 例 假 日 或 国 定 假 日 者,得 顺 延 之。因 故 未 休 毕 视 同 放 弃。产 假:女 性 员 妊 娠 满 七 个 月(含)以 上 分 娩 或 早 产 者 给 予 产 假 9 0天。产 假 之 计 算 含 例 假 及 国 定 假 日。请 产 假 须 检 附 生 育 医 学 证 明 及 户 籍 地 计 划 生 育 审 核 表,流 产 者 须 附 生 育 医 学 证 明。(产 假 期 间 无 资)丧 假:在 公 司 任 职 满 一 年 的 员,可 享 受 直 属 亲 属 死 亡 时 的 休 假,三 日;祖 父 母(外 祖
22、 父 母)死 亡 时 的 休 假,二 日;兄 弟 姐 妹 死 亡 时 的 休 假,一 日;须 在 死 亡 事 实 发 生 后 三 个 月 内 请 休 完 毕,因 故 未 休 毕 者 视 同 放 弃。三、工 薪 制 度 工 薪 待 遇:资 总 额=基 本 工 资+岗 位 津 贴+提 成+绩 效 奖 金 基 本 工 资:根 据 岗 位 及 工 作 能 力 设 定 不 同 的 岗 位 资 标 准。岗 位 津 贴:管 理 岗 位:50-200元/月 其 它 岗 位,表 现 优 秀 者 考 虑 一 定 额 度 的 岗 位 津 贴。提 成:按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业 务 提 成 制 度 及 考 核 办
23、 法 执 行。绩 效 奖 金:各 岗 位 正 式 期 的 员 工 享 受 绩 效 奖 金。司 机 岗 位 因 其 工 作 特 殊 性,如 一 年 内 没 出 任 何 安 全 事 故,发 安 全 奖 金 1000元;如 有 交 通 违 章 行 为,当 月 从 其 工 资 中 扣 除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的 罚 款。其 他 岗 位 视 情 况 发 放。说 明:只 有 管 理 岗 位 享 受 岗 位 津 贴、通 讯 补 助 待 遇,其 它 岗 位 原 则 上 不 享 受。四、提 成 制 度 五、会 议 管 理 制 度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例 会 1、总 经 理 办 公 例 会
24、 分 工 作 例 会 和 专 题 会 议。2、工 作 例 会 于 每 周 一 16:0 0至 18:0 0定 期 召 开,由 总 经 理 助 理 主 持,各 部 门 经 理 必 须 出 席。3、专 题 会 议 必 须 由 主 管 经 理 提 议,总 经 理 同 意 后 方 可 召 开,专 题 会 议 为 不 定 期 会 议。4、总 经 理 会 议 都 应 做 好 会 议 记 录,必 要 时 应 形 成 会 议 决 议。公 司 例 会每 月 2周 一 次 为 公 司 例 会 时 间,要 求 所 有 员 出 席,由 行 政 部 主 持。部 门 内 工 作 例 会 1、部 门 内 工 作 例 会 召
25、 开 时 间 由 部 门 自 定。2、部 门 经 理 主 持,可 邀 请 主 管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参 加。公 司 早 会 每 工 作 日 早 8:0 0为 公 司 早 会 时 间,所 有 上 班 员 必 须 参 与,由 行 政 部 主 持。部 门 内 专 业 培 训 会 1、部 门 内 专 业 培 训 会 召 开 时 间 由 部 门 自 定。2、部 门 经 理 主 持,可 邀 请 主 管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参 加。以 上 会 议 共 同 事 项:1、所 有 会 议 应 做 好 会 议 记 录。2、会 后 形 成 会 议 纪 要,及 时 传 达 会 议 精 神。4、中 层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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