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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民商法专业自我介绍 第一篇:民商法专业求职的自我介绍 民商法专业的如何在面试时做一份自我介绍呢?下面就一起来观赏以下一篇自我介绍,供参考: 我是一名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教化院民商法专业的,今年26岁,籍贯是xx。我本科毕业于湖南省湘潭高校法学院,现在是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教化院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学问和良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湘潭高校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学生荣誉称号;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在学习的同时,我还主动参加学校的社团活动。我曾担当过湘潭高校
2、法学院学习部部长,湘潭高校法律救济部副部长,华东政法高校勤工助学部副部长。这些社团活动,培育了我的组织实力、协调实力和沟通实力。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曾在上海仲裁委担当过办案秘书,在华东政法高校接着教化学院担当过老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当过律师助理,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学问处理实际问题的实力。 生活中,我是一特性格开朗,随和,比较简单亲近的人。我有许多挚友,我们之间建立了真挚的友情。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方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果时,我们一起共享胜利的欢乐。我爱广泛,最喜爱的是体育运动,特殊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熬炼
3、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工作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备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孔子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信任,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我自身的努力,通过领导、同事对我的帮助,我肯定不断改正我的缺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其次篇:民商法专业探讨生自我介绍 我是一名探讨生民商法专业的。我本科毕业于haoword学院,现在是haoword高校探讨生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学问和良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haoword高校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学生荣誉称
4、号;haoword高校探讨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在学习的同时,我还主动参加学校的社团活动。我曾担当过haoword高校法学院学习部部长,haoword高校法律救济部副部长,haoword高校勤工助学部副部长。这些社团活动,培育了我的组织实力、协调实力和沟通实力。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曾在仲裁委担当过办案秘书,在haoword高校接着教化学院担当过老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当过律师助理,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学问处理实际问题的实力。 生活中,我是一特性格开朗,随和,比较简单亲近的人。我有许多挚友,我们之
5、间建立了真挚的友情。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方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果时,我们一起共享胜利的欢乐。我爱广泛,最喜爱的是体育运动,特殊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熬炼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工作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备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孔子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信任,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我自身的努力,通过领导、同事对我的帮助,我肯定不断改正我的缺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第三篇:民商法专业求职面试的自我介绍 我是一名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教化院民商法专业的,我叫。今年26岁,籍贯是湖南。我本科毕业于xx高校法学院,现在是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教
6、化院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 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学问和良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湘潭高校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学生荣誉称号;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在学习的同时,我还主动参加学校的社团活动。我曾担当过湘潭高校法学院学习部部长,湘潭高校法律救济部副部长,华东政法高校勤工助学部副部长。 这些社团活动,培育了我的组织实力、协调实力和沟通实力。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曾在上海仲裁委担当过办案秘书,在华东政法高校接着教化学院担当过老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当过律师助理,在
7、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学问处理实际问题的实力。 生活中,我是一特性格开朗,随和,比较简单亲近的人。我有许多挚友,我们之间建立了真挚的友情。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方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果时,我们一起共享胜利的欢乐。我爱广泛,最喜爱的是体育运动,特殊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熬炼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找工作的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备的,我也不例外,我知道,我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孔子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信任,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我自身的努力,通过领导、同事对我的帮助,我肯定不断改正我的缺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8、第四篇:民商法专业毕业生求职的自我介绍 我是一名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教化院民商法专业的,名字叫。今年26岁,籍贯是xx。我本科毕业于xx省xx高校法学院,现在是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教化院民商法专业研三的学生。经过7年的法学学习,我具备了较强的专业基础学问和良的法学素养,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这7年中,我曾获得xx高校新生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两次丙等奖学金,三次三学生荣誉称号;华东政法高校探讨生综合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以及新生奖学金。 在学习的同时,我还主动参加学校的社团活动。我曾担当过xx高校法学院学习部部长,xx高校法律救济部副部长,华东政法高校勤工助学部副部长。这些社团活动,培育了我的组织
9、实力、协调实力和沟通实力。 另外,我还利用暑假和业余时间,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曾在上海仲裁委担当过办案秘书,在华东政法高校接着教化学院担当过老师,在天闻律师事务所担当过律师助理,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从事过社会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活动,加强了我用法律学问处理实际问题的实力。 生活中,我是一特性格开朗,随和,比较简单亲近的人。我有许多挚友,我们之间建立了真挚的友情。当困难来临时,我们一起想方法克服,当我们取得成果时,我们一起共享胜利的欢乐。我爱广泛,最喜爱的是体育运动,特殊是跑步,我觉得跑步不仅能熬炼我的身体,还能减轻我的学习、工作压力,让心情变得更加愉悦。 当然,每个人都不是完备的,我也不例外,我
10、知道,我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孔子说: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我信任,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我自身的努力,通过领导、同事对我的帮助,我肯定不断改正我的缺点,成为一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第五篇:民商法 添附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 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全部;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根据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条是关于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所谓“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指该装饰装修物
11、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别的或者分别损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复原原状。” 本条是合同有效但终止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2128某甲出租房屋给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断墙”分割为小间转租,租凭期间届满,“隔断墙”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隔断墙”未构成房屋的重要成分,应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
12、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凭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因不行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凭期内的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允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试用其规定。”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凭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恳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改良费
13、用,承租人仍无主见的权利应当说这是一条特别特别的规定。在租凭期满后,对装饰装修的“残值”,只白送给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恳求承租人复原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经同意”,就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 6.“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立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立价费用由双方根据过错分担。”( 说明 第14条) 可以这样表述:扩建合法的,出租人负担;扩建不合法,按过错分担。 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凭房屋转
14、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凭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凭合同与转租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当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的租期超过承租人剩余的租凭期限时,事实上也与承租人变更了租凭合同。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恳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凭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条中的“六个月”是除斥期间。 2129学生提问:次出租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 解答:是“无独三”。 3.说明第17条规定:“因承租人
15、拖欠租金,出租人恳求解除合同时,次出租人恳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本条是关于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的规定。 无权占有的次承租人支付运用费的义务 “房屋租凭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恳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运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对无权占有者的债权恳求权。凡是恳求支付货币的,都是债权恳求权。 接着承租权 “承租人租凭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凭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
16、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恳求根据原租凭合同租凭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着承租,只能在剩余的租期之内。接着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 全部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规定 “租凭房屋在租凭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承租人恳求房屋受让人接着履行原租凭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凭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以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全部权变动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全部权变动不破租凭的例外:其一,抵押权设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出卖租凭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纯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
17、恳求出租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恳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发生债的效力。承租人可以实行恳求出租人赔偿的方式处理,尚未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承租人仍可以主见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恳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合理期限”,不肯定是“三个月”;其次,不论是抵押在前,还是租赁在前,都不影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托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
18、与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参与了拍卖,只能以出最高价进行竞买。在拍卖中,只有最高价,没有同等价格。 21-30 学生提问:某人在拍卖现场以200万元购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万元主见优先购买权? 解答:不行。在拍卖场合,承租人实际没有优先购买权。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见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条中的“十五日”为除斥期间
19、,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1-31 在下列哪些状况下,房屋承租人不得主见优先购买权? a.按份共有人主见对份额优先购买权的 b.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参与拍卖或者始终保持缄默的 d.第三人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1-32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在租期之内: a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效主见甲、丙的合同无效 c.甲未在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主见甲、丙赔偿 d.甲未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乙,即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有权向甲主见赔偿 答案:abcd
20、答案:ad 21-33 学生提问:为什么孙子优先于承租人? 解答:孙子是近亲属。在中国社会,不动产出售给近亲属以至同族,是传统。根据说明,仅仅是同族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 21-34 某甲把房屋出租给某乙,租期为三年。在出租到两个月的时候,甲把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丙,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出卖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提起诉讼,主见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丙是非善意。因为根据习惯,买房的人在购买前一般要看房,一看房就知道有承租人。丙属于“应当知道”承租人的情形,因此为非善意。经查:在甲出租给乙之前,丙曾经看过空房,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再去看,以为没有问题。且合同注明买卖的房屋为空房
21、,甲向丙隐瞒了事实。 解析:丙为善意,乙优先购买权实际被击破。 第五节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是指流通。“资”,是指货币资金。货币资金的融通,可以理解为货币资金的流通。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过“融物”而融资的合同。所以,又有人称之为金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买受人具有双重身份。至于出卖人是谁,买的是什么东西是由承租人来选择的。比如,某省的航空公司须要5架飞机,他就和融资金融机构商议,由融资机构来买,买回后再出租给
22、航空公司,然后,融资租赁机构收取租金,这种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融资租凭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凭合同所指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个是出卖人与买卖人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凭关系。 2.融资租凭合同的出租人是具有融资租凭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一般为租凭公司。融资租凭经营属于特许经营,出租人要有金融业务的经营许可。 3.融资租凭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的要求,一是表现为对出卖人的选择,一是表现为对租凭物的选择。出租人购买标的物,是为了满意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特别要求。 4.标的物一般是设备
23、、交通运输工具等价值比较高的动产。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合同的租凭物是动产,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凭合同的租凭物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从实践来看,融资租凭物一般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但在法理上不动产作为融资租凭物并无不行,不会影响到融资租凭合同的性质。 5.融资租凭合同的经济功能是通过出租来融资。这就是一般著术上所说的通过融物来达到融资的目的。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融资的目的”,是从经济角度而言的。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融资租凭合同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出租人的目的,即通过出标的物而换取租金。一个是承租人的目的,通过交付租金而取得对标的物的运用、
24、收益权。 考虑到融资租凭合同融资的经济功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依据购买租凭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就从法律上排出了承租人以融资租凭合同的租金标准高于传统租凭合同的标准而导致显示公允的理由主见撤销的可能性。 融资租凭合同与租凭合同的区分 1.在传统租凭中,出租人的租凭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订立合同前就拥有的,并不是依据特定承租人的特别须要特地购买的。而在租凭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别须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行为与其出租的物的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俩个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一是买卖,一是
25、出租,买卖是为出租服务的。 2.在传统的租赁中,租凭物是不动产和动产。在融资租凭中,租凭物主要是指动产(在 搜寻更多的章.hor.m)。 3.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凭期间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融资租凭合同为做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凭中,出租人担当修理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融资租凭中,修理义务由承租人担当。 5.在传统的租凭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凭物,而对于融资租凭,则依照约定有三种状况:一是返还,二是续租,三是归承租人。 (二) 融资租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权利。 “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凭物
26、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吗,出卖人应当根据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代为受领以避开支出无谓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与买受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的,买受人可以依照约定将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驶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驶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帮助。” 出租人的义务 1.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出租人相对于出卖人,就是买受人。 2.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的义务。 “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
27、人、租凭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擅自变更买卖合同的内容,会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影响到其合同目的的实现。 3.取回权。 “出租人享有租凭物的全部权。承租人破产的,租凭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当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当租凭期限届至时,可以取回;当承租人违约时,也可以取回。 4.租凭物不符合租凭合同目的时的责任。 “租凭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运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凭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凭物的除外。” 5.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凭物的占有和运用。”这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即出租人担保标的物不被第三人所追夺,不被第三人所主见任何权利。 6.对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责。 “承租人占有租凭物期间,租凭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担当责任。”该条主要是指标的物瑕疵对第三人 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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