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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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101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实施地方组织法以来,得到了迅猛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下文是,欢迎阅读!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动依法治省,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说明地方性法规;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州)的地方性
2、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从本省实际动身,突出地方特点;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 (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详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须要制定的; (二)法律、行政法
3、规规定由地方制定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须要先行制定的; (四)属于地方性事务须要制定的。 第五条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殊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其次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4、议审议。 省人大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确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 1个代表团或者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看法,再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特地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八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供应必要的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比照文本。 第九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省
5、人大会提出,常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确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原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看法,并将有关状况予以反馈;特地委员会和省人大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 第十条 省人大会确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实行的30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一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
6、当依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状况。 第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特地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看法,并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
7、列席会议,发表看法;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十六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须要进一步探讨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确定,可以授权省人大会依据代表的看法进行审议、作出确定,常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也可以授权省人大会依据代表的看法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接着审议。 第十七条 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章 省人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省人大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
8、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其次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看法,再确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特地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其次十一条 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
9、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先经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务会议、省人民检察院院务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会议探讨通过,并提交提请审议的议案。 其次十二条 向省人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供应必要的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比照文本。 其次十三条 向省人大会提出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0日前将法规案提交省人大会,未在30日前提交的,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其次十四条 交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有关特地委员会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看
10、法。 有关特地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须要进一步探讨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确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提案人修改后再交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 有关特地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其他有关特地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其次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实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其次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特地委员会的
11、审议看法,由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其次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状况的说明,由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由会议进行审议。 其次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看法比较一样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看法比较一样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其次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实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期间,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回答询问。 其次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
12、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看法,但是经主任会议确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看法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看法的状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依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和各方面的看法,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状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修改状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特地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看法;对有关特地委员会的重要审议看法没有接受的,应当予以反馈。 第三十二条
13、 特地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看法不一样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有关特地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看法。听取看法可以实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须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看法。论证状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看法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须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看法。听证状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
14、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人大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征求看法。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睬议审议的看法和各方面提出的看法以及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特地委员会,并依据须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状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 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修正案,应当围绕法规修正案内容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法规修正案之外的重要内容须要修改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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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贵州省 地方 立法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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