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作社合伙协议合作社协议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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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合作社合伙协议合作社协议书(15篇) 乙方(受让方): 合作社,于xx年x月x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xx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x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xx年x月x日起,甲方将原出资xx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x%)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乙方受让甲方转让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x万元给甲方。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x万元。其次次:在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
2、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打算为准。 四、在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帮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和担当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当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当。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打算乙方担
3、当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应当帮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担当。 八、双方特殊商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局部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缘由,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担当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如因违约给乙
4、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局部,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乙方:xxx xx年x月x日 合作社合伙协议 合作社协议书篇二 20xx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全都通过。 第一条为爱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夫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 其次条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张军、张国才、李桂荣、刘文波、等 人发起,于
5、20xx年4月2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全都通过。 本社名称:莫力达瓦旗小青背杂豆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壹佰万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朱友理事长本社住宅:莫旗坤密尔堤办事处兴泉村。 第三条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公平,民主治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依法为成员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效劳。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杂草、大豆、玉米、马铃薯、白瓜籽种植;农副产品购销;组织选购成员所需
6、的生产资料(农药、种子用于成员自用);牛、马、羊生猪养殖;畜产品购销;组织选购成员所需的牲畜饲料;开展成员所需的加工、包装等效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打算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上述内容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农夫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担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全部的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担当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争论通过,
7、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承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托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承受政府有关部门托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立工程;按打算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力量的公民,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承受本社供应的效劳,成认并遵守本协议,履行本章协议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争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8、、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供应的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共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判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9、承受本社供应的技术指导,根据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进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爱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担当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
10、)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完毕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在 6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争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争论通过予以除名: (
11、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峻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打算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 (四)打算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削减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进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规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安排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打算重大财产
12、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打算聘用经营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状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局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其次十条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其次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
13、或者监事会提议 。 (三)理事会提议; 其次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与成员大会,可以书面托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其次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状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其次十四条本社设理
14、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进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规划、内部治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安排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治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承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打算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嘉奖、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打算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
15、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次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争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打算。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其次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视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其次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视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视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视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状况
16、;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 其次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其次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
17、,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规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治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治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治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治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供应担保; (三)承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一样的其他农夫专业合作社
18、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治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全部;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夫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治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2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当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
19、作为按交易量(额)进展可安排盈余返还安排的依据。利用本社供应效劳的非成员与本社的全部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根据本协议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安排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承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安排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
20、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学问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担当一样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争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进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争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根据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
21、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学问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学问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第四十五条本社承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根据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进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安排剩余资产安排给成员,处置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受他人的捐赠,与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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