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用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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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用6篇 第三十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公司和建立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物业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物业治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物业治理资质证书: (一)建筑物及共用设备、共用设施不按期修缮或者养护、修理不当,造成业主损失的; (二)效劳治理不当,使共用设施、设备
2、患病损失的; (三)擅自转变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三十八条物业治理公司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治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业治理公司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以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担当。 第四十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七条规定,不按商定交付物业治理、修理等分摊费用的,物业治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商定加收
3、滞纳金,合同没有商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计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治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建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划拨物业治理修理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治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业主治理权 篇二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局部和共同事务进展治理的权利,并担当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 (一)参与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
4、员会章程; (四)打算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视业主委员会的治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打算;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治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治理、修理等费用。 第六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定方法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定方法,详细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治理区域的范围。 第七条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缺
5、乏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的打算,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才能通过。打算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可以书面托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住宅按每户计算表决权;工业厂房、商业用房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批准物业治理托付合同; (四)打算有关业主利益的
6、重大事项; (五)打算物业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所在地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 (一)
7、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治理的实施状况;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者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监视业主公约的实施。 (三)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治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物业治理公司的治理效劳活动; (五)监视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定期召集,召开会议必需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打算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的共有局部和共同事务治理的协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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