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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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6篇)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切莫因小失大,应当依法标准工资支付行为。对有未依法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情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其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局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2、(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误区 篇二 误区之一:工资发放以实物的形式代替 劳动法上的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酬劳。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根本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体力与脑力的消耗必需获得补偿才能得以恢复,劳动者通过工资取得消费资料,从而保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这就是工资的补偿职能。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常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支付,这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反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法律对工资的
3、支付的形式是非常明确而确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权。 惟有如此,工资的补偿职能才能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权才能得以充分保障。假如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临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全都,可以按规定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能以发放实物代替工资支付。 误区之二: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
4、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供应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酬劳”。依据最低工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劳动者供应了正常劳动。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目前,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状况很普遍,局部劳动者只有通过加班才能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虽然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商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劳动,但仍旧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供应正常劳动等各种理由和借口,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常见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1、以试用期为由,支
5、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以未完成劳动定额(工作任务)或承包任务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3、以包吃包住、供应其它待遇等为由,将实属用人单位的福利计算在工资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货币)工资;4、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扣减劳动者工资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以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合同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6、包含加班工资仅支付最低工资等。 另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标准虽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低于集体合同商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工资支付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劳动合同法第54、55条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
6、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误区之三:不向劳动者供应工资清单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第6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供应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都表达了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知情权的原则。所谓“劳动者工资支付知情权”,就是劳动者有权知晓用人单
7、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就是要确保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所得、工资支付事项,如标准、计算、工程等做到事事明白、项项清晰。 不向劳动者供应工资清单,本质上是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知情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酬劳,也有权获知劳动酬劳的详细状况,并以此保障其获得劳动酬劳的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供应由用人单位把握治理的工资清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供应;用人单位不供应的,担当不利后果。 误区之四: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年支付一次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也对此做了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
8、付方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详细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必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的日期支付,超过规定的期限支付工资都是违法的,全部这些规定,对年薪制也不例外。保证工资的准时支付,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权、保障劳动者的根本生活。 工资必需按月支付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实行年薪制或者根据考核周期兑现工资呢?其实,要求工资按月支付并不否认企业实行年薪制或者根据考核周期兑现工资,只是要求对实行
9、年薪制或者根据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应当每月根据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局部工资。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对此明确规定:“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误区之五: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扣押、未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中对此也都做了规定,大局部地区的规定跟原劳动部的规定全都,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方法第6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
10、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也有其他局部省市的规定与原劳动部的规定不全都,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多数地方规定在劳动者离职时要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但由于种种缘由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可以就有关工资支付问题进展商定呢?比方实践中,对销售人员离职时的销售提成如何结算、支付,是否属于一次付清的范围等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始终存有争议。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一般是认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商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对于奖金、销售提成的处理的,也就
11、是说,可以进展所谓“合理商定”。 误区之六:不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有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就是多劳多得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不管是否加班,计件都是一个价。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依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酬劳标准。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2、:(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根据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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