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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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治理,标准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合法和诚恳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治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学问的宣传,定期分区
2、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公平信息。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转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制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宅;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构造、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修理责任; (八)物业效
3、劳、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商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商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方法。 建立(房地产)治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贮存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房屋的修理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准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商定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削减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
4、便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构造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缘由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连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根据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
5、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托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全部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
6、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全部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全都; (三)不属于本方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7、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连续或者注销手续。 其次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宅;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
8、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
9、予办理,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治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视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建立部2022年5月9日公布的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建立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篇二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治
10、理水平,努力制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治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仔细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急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 ,制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治理协议,承租户应供应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仔细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
11、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状况等进展仔细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准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便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状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治理 1、对承租户进展涉及房屋构造改造或装修的工程,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催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治理专职电工检查前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
12、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别工种必需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需按规定进展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坚固直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常常开展对承租户进展安全检查,要指导、催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觉安全隐患要准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展有效整改。 5、建立标准的安全台帐,帮忙、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牢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治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
13、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实行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准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特别波动的要查缘由,并准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铺张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楚。 房屋租赁治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治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
14、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全部权或经营治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局部,供应给他人使用,由担当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治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治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_市房产治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治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治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治理部门受市房产治理局托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治理工作。县(市)、矿区房
15、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治理工作;郊区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治理工作。 其次章出租房屋登记 第八条房屋全部人或经营治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以下资料到房屋租赁治理部门进展登记: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件; (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托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托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
16、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担当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全部权人或经营治理人必需依照本方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全部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
17、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宅;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方法规定进展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治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
18、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协商定,实行市场调整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房屋租赁治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准予出租证书; (二)租赁合同; (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治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展审查。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
19、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 (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 (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治理部门应准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治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患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20、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其次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治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租赁治理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治理部门申报租金。经审查申报的租金不实的,根据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治理费。 第四章行政惩罚 其次十一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治理部门或其托付的符合行政惩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赐予行政惩罚: (一)擅自出租房屋,经审查符合本方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顿出租行为。 (二)变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停顿出租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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