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防疫监测及防疫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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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度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疫情监测方案,并由专人负责和治理 2依据本地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到动物疫病监测部门进展检测,做好疫情记录,统计和分析,发觉应请准时上报相关部门 3对于重大疫情,不隐瞒,不谎报,不迟报或阻碍他人上报 4做好疫情的处理记录工作,保存好档案,资料以便相互协作扑灭疫情 5确诊发生口蹄疫等烈性传染病时,应协作当地畜牧治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猪伪狂犬,布氏杆菌,结核病,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
2、进展彻底消毒,病死猪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展无害化处理,消毒根据GB/T16569进展 听从有关部门对疫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篇2】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准时、全面、精确地把握全省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 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动物疫情报告治理工作。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治理工作。每四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治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治理制度和疫情档案。第五条 乡、村应配备动物
3、疫情检测员、负责基层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第六条 疫情报告分为动物疫情快报表、动物疫情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各类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第七条 村疫情检测员于每月20日向乡镇兽医站书面汇报本村动物的发病、死亡状况,乡镇兽医站疫情信息员汇总各村的疫情状况于每月25日向县(市、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第八条 有疫病流行或发觉新的动物疫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马上派员赶赴现场,查明疫源,实行紧急扑灭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机构。第九条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省的实际状况发觉以下疫情,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准时填写动物疫情快
4、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一)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病; 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水泡病、羊痘;(二)其他疫病呈爆发流行时(1日内发病范围超过4个乡镇或牲畜发病数100头以上,禽发病1000以上);(三)本省新发觉的疫病。第十条 以下动物疫病的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按动物疫情月报表的要求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疫情报送到省畜牧兽医总站: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蓝耳病、猪囊虫病、鸡新城疫、禽流感、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白痢、布氏杆菌病、日本血吸中心病、马传染性贫血、猝死症、羊痘、炭疽、鸭瘟、奶牛结核、兔病毒性出血症。第十一条
5、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年终总结报表和文字说明报市畜禽疫病防治站。第十二条 各类疫情报表要仔细填写,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集中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篇3】动物养殖场动物疫病登记、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治理方法规定。 二、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三、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治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四、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安康状况进展巡查,发觉动物疫情马上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视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掌握中心报告。 五、报告疫情的同时,马上实行隔离、消毒
6、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免疫标识治理制度 一、新诞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峻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准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需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全都,实现可溯。 规模养场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
7、定消毒规划和程序,严格根据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全部人员必需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需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展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舍、场地、用具及四周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展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
8、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四周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舍空置1周前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局部强化消毒,标准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全部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需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本场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县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申报备案。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报市场卫生监视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需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
9、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视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报告,按规定进展隔离检疫观看。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四不准一外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标准进展无害化外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外理应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手安全处理规程进展,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挂牌兽医监视指进
10、展。实行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留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完毕后,必需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 路等进展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听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打算,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展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展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用药制度 一、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需由兽打算,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11、二、兽医使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三、必需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四、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五、不擅自转变给约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六、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缘由、疗程、反响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七、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选购和保管记录。 养殖场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和实施方案,严格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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