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条例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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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度自治区民族团结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202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稳固和进展公平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富强进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行分割的一局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
2、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惧势力是公民的根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大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进展的根底,是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立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公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坚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加对宏大祖国、
3、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各民族敬重差异、包涵多样、相互信任、相互观赏,制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沟通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立团结和谐、富强富有、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奉献力气。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协作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加的工作格局。 其次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讨论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进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
4、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与经济社会进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立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立目标,培育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 指导、监视、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心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进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进展成果。
5、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立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根底和群众根底。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实行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构造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根本方针,
6、坚持爱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动“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根据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榜样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育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育、选拔、使用和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淌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标准。 第十
7、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峻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供应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学问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本把握
8、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敬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承受教育的权利,坚决不移依法推动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连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效劳均等化体系建立,推动播送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 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提倡安康文明生活方式;鼓舞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舞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播
9、送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掩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殊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充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其次十条工商、城市治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治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公平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
10、境。 其次十一条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效劳治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扩大沟通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其次十二条流淌人口效劳和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治理为主、流出地积极协作的治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淌人口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 加强对流淌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十三条进展与改革、环境爱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其次十四条国土资源、进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工程建立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
11、力的参加度。 鼓舞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工程,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其次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动、定点帮扶、社保连接,帮忙贫困群众精准脱贫; 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规划生育效劳网络体系建立,满意农牧民根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其次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治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进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舞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效劳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
12、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标准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其次十七条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立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爱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爱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讨论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进展。 其次十八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立、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力量建立,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进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根底。 其次十九条进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
13、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待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进展。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敬重、相互包涵、相互观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忙,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各族公民应当相互敬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敬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制造
14、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气氛。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立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分散青年、带着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谐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担当起
15、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抗极端。 制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规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讨论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讨论,加强涉疆社科理论讨论,做好重大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亮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 、“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
16、业供应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群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立活动纳入企业进展规划,积极创立民族团结进步榜样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榜样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德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育、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涵、和谐共处和团结友
17、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抗非法宗教活动,抵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阻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规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 不得收集、供应、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卑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公平参
18、加社会治理、市场竞争以及公平享受经济社会进展成果和根本公共效劳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揭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消失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损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制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卑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第四十五条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供应同等效劳,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卑视、变相卑视或者拒绝供应效劳。 餐饮效劳行业应当合法经
19、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敬重各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章保障与监视 第四十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嘉奖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
20、根底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分散人心。 第五十条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立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嘉奖。 民族团结进步创立和嘉奖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播送、电视等群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视作用
21、,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展监视、批判、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准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赐予批判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比; 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
22、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峻影响的; (三)不准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冲突纠纷,消失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大事并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赐予批判教育,责令改正; 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赐予批判教育,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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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度 自治区 民族团结 工作条例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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