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人事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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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事 管 理 制 度 1员 工 招 聘 录 用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规 范 招 聘 与 任 用 管 理 工 作,按 照 项 目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及 培 养 高 素 质 员 工,有 效 地 吸 引 和 招 揽 优 秀 人 才,在 招 聘 和 录 用 中 注 重 人 的 素 质、潜 能、品 格、学 历 和 经 验,特 制 订 本 制 度。2招 聘 原 则 本 着“公 开、公 平、公 正、择 优”招 聘、录 用 及 培 养 高 素 质 人 员,力 求 提 高 员 工 的 文 化 及 工 作 水 平 的 原 则。3招 聘 工 作 程 序 各 用 人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的 需 求 提
2、 出 招 聘 申 请;由 行 政 部 根 据 部 门 的 需 求,制 订 空 缺 岗 位 及 需 要 的 专 业 人 才 计 划,阐 明 理 由,报 送 到 项 目 公 司 领 导 审 批;3.1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内 部 竞 聘:鼓 励 项 目 公 司 员 工 竞 聘 空 缺 岗 位。行 政 部 发 出 通 知,公 布 空 缺 岗 位、招 聘 人 数、职 位 职 责 和 要 求,并 按 照 内 部 选 拔 流 程 进 行;外 部 竞 聘:媒 体 广 告、人 才 市 场、推 荐 介 绍、网 上 招 聘 等。3.2 初 步 筛 选 应 聘 者 行 政 部 负 责 所 有 内 部 员 工 提
3、 交 竞 岗 申 请 书 及 外 部 应 聘 者 的 求 职 信 及 履 历 审 核,并 进 行 初 步 筛 选,以 减 少 不 必 要 的面 试 及 时 间。3.3 筛 选 后 确 定 笔 试 及 面 试 名 单 筛 选 原 则:应 聘 同 一 职 位 的 简 历 数 量 与 实 际 聘 用 名 额 比 例 一 般 不 得 少 于 3:1。3.4 面 试、笔 试 程 序 面 试 前,外 部 应 聘 者 需 填 写 职 位 申 请 登 记 表 或 录 聘 员 工(试 用 期)审 批 表,并 对 所 填 的 内 容 予 以 签 字 确 认,经 查 若 有 不 实 之 处,项 目 公 司 将 不
4、予 录 用 或 录 用 后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行 政 部 负 责 人 事 面 试,用 人 部 门 负 责 专 业 面 试,并 呈 项 目 公 司 领 导 审 批;面 试 合 格 后 进 行 下 一 步 的 笔 试,由 用 人 部 门 拟 写 专 业 知 识 和 相 关 知 识 试 题。合 格 后 行 政 部 提 交 面 试 评 价 及 录 用 审 批 单 给 公 司 领 导,确 定 录 用 名 单。4录 用 程 序 初 审、面 试、笔 试 合 格 后,经 各 级 领 导 批 准,确 认 录 用,发 出 录 用 通 知 书,按 有 关 录 用 手 续 流 程 办 理 入 职。4.1
5、本 项 目 公 司 员 工 到 岗 及 新 员 工 入 职 本 项 目 公 司 员 工 接 到 调 动 岗 位 通 知 后,进 行 原 岗 位 工 作 和 物 资 交 接,并 填 写 离 职 移 交 清 单 后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新 部 门 报 到,没 有 试 用 期,直 接 享 受 新 定 岗 待 遇;新 员 工 根 据 入 职 手 续 办 理 程 序,到 行 政 部 办 理 各 项 入 职 手 续,未 填 写 过 录 聘 员 工(试 用 期)审 批 表 的 新 员 工 须 2填 写 员 工 信 息 登 记 表,并 按 项 目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及 文 件 资
6、 料,由 所 在 部 门 为 其 安 排 具 体 工 作。4.2 新 员 工 入 职 试 用 期 规 定 录 用 人 员 试 用 期 为 一 至 三 个 月,试 用 期 最 短 不 得 低 于 一 个 月,并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试 用 期 计 入 项 目 公 司 工 龄 并 给 予 办 理 五 险 一 金 社 会 劳 动 保 险 关 系;从 入 职 日 开 始 计 薪,工 资 按 项 目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规 定 试 用 人 员 工 资 标 准 发 放;试 用 期 员 工 请 假,按 事 假 处 理;各 部 门 安 排 专 人 对 试 用 人 员 的
7、 工 作 进 行 指 导,确 定 试 用 期 工 作 目 标 计 划,并 做 好 考 核 记 录,作 为 是 否 转 正 的 主 要 考 核 依 据;试 用 期 间 项 目 公 司 可 随 时 通 知 对 方 解 除 聘 用 关 系,试 用 期 员 工 欲 与 项 目 公 司 解 除 聘 用 关 系 需 提 前 3 日 申 请。4.3 新 员 工 岗 前 培 训 新 员 工 必 须 参 加 行 政 部 统 一 组 织 的 岗 前 培 训,培 训 内 容 为 项 目 公 司 概 况、各 种 规 章 制 度、岗 位 职 责 及 生 产 安 全 知 识 等 等。4.4 转 正 考 评 新 员 工 需
8、 要 在 试 用 期 结 束 前 一 周 进 行 转 正 考 评,并 提 交 试 用 员 工 转 正 申 请 表,用 人 部 门 把 试 用 员 工 转 正 考 评 表 交 到 行 政 部。考 评 合 格 者 按 要 求 与 项 目 公 司 正 式 签 订 一 年 以 上 的 劳 动 合 同 书;3行 政 部 为 新 员 工 建 立 人 事 档 案 和 员 工 我 个 人 信 息 档 案、办 理 转 正、工 资 定 级 等 事 宜;经 试 用 不 合 格 者,由 行 政 部 向 试 用 人 员 发 放 试 用 期 辞 谢 通 知 书,并 按 实 际 工 作 天 数 计 发 工 资。4.5 招
9、聘 评 估 行 政 部 定 期 向 用 人 部 门 进 行 调 查,了 解 各 用 人 部 门 对 新 员 工 的 使 用 情 况 及 满 意 度,以 检 验 招 聘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果。45员 工 离 职 管 理 制 度 5.1 总 则 为 规 范 公 司 员 工 离 职 管 理,特 制 定 本 制 度。离 职 类 型:辞 退、解 聘、辞 职、终 止 凡 员 工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项 目 公 司 给 予 辞 退 处 理。在 试 用 期 不 合 格;被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严 重 失 职、营 私、泄 漏 公 司 机 密,对 公 司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10、损 害;严 重 违 反 项 目 公 司 劳 动 纪 律 及 各 种 规 章 制 度:无 合 理 理 由 拒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非 因 工 伤 病,医 疗 期 满 后 仍 无 法 胜 任 本 岗 和 另 安 排 其 他 岗 位 工 作 的;其 他 需 辞 退 且 与 劳 动 法 及 相 关 细 则 和 法 规 不 相 抵 触 的 情 形。如 因 公 司 原 因 需 解 除 与 员 工 劳 动 合 同,按 解 聘 处 理。员 工 主 动 离 开 公 司 的,属 于 自 动 辞 职。公 司 与 员 工 所 签 劳 动 合 同 到 期,双 方 无 意 继 续 聘 用 关 系,或 其 他 符
11、合 自 然 终 止 情 况 的 条 件 出 现 时,则 劳 动 聘 用 关 系 自 然 终 止。无 论 辞 职 还 是 解 聘,一 般 情 况 下 需 提 前 3 0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特 殊 情 况 由 公 司 与 员 工 协 商 提 前 通 知 日 期。5.2离 职 程 序 自 动 辞 职:辞 职 者 提 前 交 辞 职 报 告 到 其 部 门 领 导 审 批,5然 后 持 经 审 批 的 辞 职 报 告 交 行 政 部;行 政 部 将 离 职 报 告 呈 报 给 公 司 领 导 审 批;经 公 司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辞 职 者 到 行 政 部 领 取 离 职
12、 移 交 清 单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进 行 办 理 物 资 移 交 和 工 作 交 接 等 手 续;移 交 手 续 完 善 后,辞 职 者 持 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离 职 移 交 清 单 到 行 政 部 和 公 司 财 务 部 进 行 财 务 结 算,方 可 离 职。5.3 解 聘 提 前 将 解 聘 通 知 书 送 到 被 解 聘 者;被 解 聘 者 到 行 政 部 领 取 离 职 移 交 清 单)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通 知 书,然 后 到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财、物 及 工 作 交 接 手 续;移 交 手 续 完 善 后,被 解 聘
13、 者 持 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离 职 移 交 清 单 到 行 政 部 和 财 务 部 进 行 财 务 结 算 后,方 可 离 职。5.4 离 职 面 谈 无 论 员 工 何 种 原 因 离 职,都 必 须 与 其 进 行 面 谈,以 了 解 离 职 员 工 对 公 司 工 作、管 理、领 导 者 水 平 等 各 方 面 的 看 法 和 建 议;与 离 职 员 工 面 谈 对 改 进 各 部 门 工 作、提 升 公 司 管 理 水 平 具 有 重 要 意 义,因 此 各 部 门 必 须 重 视。离 职 面 谈 由 离 职 员 工 的 部 门 领 导 与 行 政 部 负
14、 责 人 共 同 组 织 进 行。对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6以 上 或 公 司 领 导 离 职 的 由 总 经 理 和 业 务 区 领 导 进 行 面 谈;每 位 离 职 员 工 的 面 谈 时 间 在 3 0 分 钟 左 右,在 面 谈 前 应 准 备 好 面 谈 提 纲。76员 工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6.1 总 则 为 了 加 强 全 体 员 工 考 勤 管 理,维 护 良 好 的 运 营 管 理 秩 序,提 高 工 作 效 率,保 证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特 制 定 本 制 度 O6.2 职 责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部 门 人 员 的 考 勤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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