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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释法10】:微信称协议走形式法院 判财产重新分小李为了尽快办完离婚手续,通过微信向丈夫小赵发送 了一份意味着其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但多次强调协 议仅是“走形式”,日后再另行协商财产问题,小赵对此表 示同意。然而,双方离婚后,小李却不愿意就财产问题进行 协商,小赵只好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此案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 不成立。法院查明,小赵和小李于2008年登记结婚,2020年8 月1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签有一份离婚协议, 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车辆都归小李所有。诉讼期间,小赵 向法庭提供了双方此前的微信聊天记录,要求对双方共有的
2、房屋及车辆进行重新分割,理由是当初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 议就是“走形式”,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据聊天记录显示,小李将离婚协议发送给小赵后,称协 议仅是供民政局办理手续使用,详细的财产分割协议待离婚 手续办完后再重新协商。在此之后,小李还在微信中多次表 示,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就是“走形式”,日后再重拟正式 的协议。小赵称,当时小李急着办理离婚,他是碍于情面才同意 先把婚离了,财产问题日后再解决。小赵认为自己婚内没有 过错,离婚后孩子也由自己抚养,签订这种“净身出户”的 协议对自己和孩子都不利,明显不符合常理。对此,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共有的房屋和车辆归 女方小李所有,小李须给付小赵房屋和车辆价值
3、一半的折价 款。小李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 据,可以认定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尚未达成一致 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就财产分割达成约定的内容不成 立。法院同时指出,因双方在诉讼期间仍然不能就财产分割 事宜进行协商处理,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法院认 为,因涉案房屋及车辆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就房屋及车辆价值达成一致的情况 下,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应谨慎签订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 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
4、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 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 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 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时,须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 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日常生活中经常存在夫 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明确夫妻共同财产 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的关键问题。签订 离婚协议时,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 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
5、签订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 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 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 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 议。本案中,小赵和小李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均认为该协议仅是“走形式”,实际上并未就财产 处理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故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情况,对 双方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虽然小赵和小李的财产问题最终在本案中予以解决, 但这种在离婚时不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且随意签订离婚协议、 期望日后另行协商的做法,并不可取。”法官提醒,男女双 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离婚协议在形式上经过国家 行政机关确认,具有对外公示性的效力,无论是该协议中对 于夫妻人身关系解除的约定或是财产分割的确定,以及子女 抚养问题的意定,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 中所确定的内容非经双方自愿协商,不得随意变更。离婚协 议处分的财产利益,除非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的情况,凡属于夫妻双方合法财产一般应得到确认,法院对 于离婚协议的审查持审慎态度,因此,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 协议时应该保持谨慎,尽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协商的方 式,以防日后出现“说不清”而损害自身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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