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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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20_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如与借款凭证记载不相一样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肯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
3、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其次条除非满意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供应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依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依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运用等状况,要求借款人按期
4、供应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根据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干脆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和运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如遇特别状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运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供应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
5、主动协作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运用状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改变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行上述行动。 7、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务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务,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
6、出现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间内,贷款人为他人供应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躲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款人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丢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实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削减,借款
7、人应当刚好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款人应当担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的天数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实行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以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依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贷款人
8、有权对违约运用部分在违约运用期间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懂得任一担保违反担保合用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实行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成当担当贷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
9、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由贷款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留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精确的说明,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相识一样。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篇二 _农信社贷字( )第 号 借款人: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牵头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
10、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贷款人(成员社):_ 居处地:_ 法定代表人:_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须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淌资金贷款,由保证人供应担保。依据_、中华人民共和国_、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方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根据下列含义进行说明: 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纳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
11、同),根据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供应的贷款。 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与,共同协商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托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与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1.5 “贷款担当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其次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
12、同。 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供应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精确。 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为履行本合同须要,在牵头社开立特地账户。 2.5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账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供应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依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_县_a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_县_b农村信用
13、合作社_万元 _县_c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_县_d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_县_e农村信用合作社_万元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变更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个月,自 _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 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3.5 借据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样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_。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3 本合同
14、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人应当根据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5.4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5.3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特地账户。 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运用借款; 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6.3
15、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运用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5 主动协作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供应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供应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负责; 6.7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务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马上归还借款本息。 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6.10 变更居处、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
16、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马上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要求借款人供应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7.3 对借款人躲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峻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供应借款,
17、因借款人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 7.5 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状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刚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接着担保的书面看法,经过社团会议确定同意,由社团全部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接着执行。 8.3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担当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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