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合伙企业之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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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合伙企业之补充协议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各方就合伙企业之事务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有与合伙协议不一 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1、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不足8%,则由基金管理费补足,管理 人/GP不收取业绩报酬;2、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为8%-20%,管理人收取超额收益的10% 作为业绩报酬;3、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为20%及以上,管理人收取超额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4、项目全部退出后,先计算有限合伙人年化收益,再根据年化 收益比例按约定支付管理人/GP的业绩报酬。5、基金首期其他合作方5000万元资金在2020年9月30日前 募集完毕并全部
2、到账,否则双方合作终止;若在此之前基金未投资, 则管理人/GP退回全部管理费。6、两年引入两个项目到石峰区落户,两年实际投资或实缴金额 22000万元,如不能完成,管理人/GP最多收取超额收益的10%作 为业绩报酬;7、基金到期所投项目完全退出,如不能完全退出,则管理人不 收取业绩报酬。8、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附件四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10.4条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提供相 关报告的,按每延迟一天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 以下事项除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报告延迟。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 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9、本协议年化收益是指:有限合伙人将资金缴付至本合伙企业 的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自然年度,应归属该有限合伙人的收益。普通合伙人:(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有限合伙人: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基金管理人:(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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