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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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煤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1、总则22、劳动用工管理23、员工招收54、员工培训75、员工权利与义务126、劳动合同管理15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188、劳动纪律及员工奖惩229、薪酬管理3010、干部培养、选拔与任用3411、工伤保险与工伤认定管理361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与标准4213、素养提升方案与变招工为招生方案45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4715、劳动争议5116、用工备案与年检5117、技能队伍建设5618、新进员工试用期管理5919、员工行为规范62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7321、附则751、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的编制,对各单 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
2、员的培训负管理责任。2、安全科负责公司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具有培训资 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 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3、安全科负责制定矿全员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及标准。综 合科每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 查结果进行讲评通报。对“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 的开展情况与全员安全培训初、中、高级工的考核认定及“三违” 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检查。4、安全科、综合科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共同组织“每月一考”,并监督检查各队的安全技能培训工作, 各队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的安全技能培训工 作,并配合有关部
3、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特 种作业人员,保证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第十九条监督管理1、矿所有从业人员务必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 训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 上岗操作。2、各队组要建立培训技术档案,定期制定培训计划,做出培 训分析。3、矿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 后,由安全科负责建档。第二十条考核奖罚1、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培 训务必与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安全科与综合科要根据考试成绩、 及格率制定全员培训考核奖罚办法。公司每月将对培训及现场抽 考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检查结果将进行排名
4、、排队、讲评、通报、 奖罚。2、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激励先进,矿定期对各队职工安 全素养及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检查结果实行排名、排队、 讲评、通报,对前三名的单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 TTj O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 通报批判。(1)关于单位安排培训项目,无故不服从安排的;(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罚:(1)凡外派的安全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冒名顶替, 否则对冒名顶替者与被冒名顶替者各罚款300元,本人务必参加 下一期培训学习,并负担全部学费。(2)外派学习的
5、安全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及格 者、中途被开除者或者未完成学习者等罚款500元,并负担全部 学费,重新安排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有一人,对所在 区科领导、主管、队长、各罚款100元。5、员工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员工安全生 产的权利;员工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务必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的义务。第二十二条员工有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员工有要求 用人单位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职业危害告知的权利。员工与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 注明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与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
6、的职业危害因素与有 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第二十三条员工有知情权。员工有权熟悉作业场所与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与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 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务必向员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 与欺骗。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员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 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处分。第二十四条员工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员工有权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与尊重员工的意见 与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第二十五条员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7、。单位 应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有关标准的教育 培训,使员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务必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与技 能。没有依法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可拒绝上岗作业。第二十六条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关于从事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员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 查并熟悉检查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依法享受职业 病待遇,同意治疗、康复与定期检查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员工有合法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有关安全规程、规章制 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 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者继续
8、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 险,仍然强迫员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背了 “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拒 绝。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拒绝违章指挥与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 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紧急避险权。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者 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但员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推 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煤
9、矿企业应当依 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员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可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及井下 意外伤害险的待遇。第三十条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员工的劳动保护权 益受到伤害,或者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 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三十一条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员工务必遵守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员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 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这是 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员工务必增强法制观念, 自觉遵章守纪,从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自身利益出发,把 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
10、到具体的工作中。第三十二条服从管理的义务。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通常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较丰富的经验,员工服从管 理,能够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服从管理是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 务。第三十三条 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 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 不一致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与使用规则、方法,只有 正确佩戴与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提 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员工有义务正确佩 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四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员工发现事
11、故 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 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同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员工应依法同 意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 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能力。特殊 性工种作业人员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务 必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合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6、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劳资科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员工 务必如实填写员工信息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及复印件(含上级公 司及政府规定存档材料):1.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与近期免 冠1寸照
12、片12张、2寸照片8张;2.学历证书;3.健康体检表; 4.职业资格证书;5.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6.员工基本情况 登记表;7.新入职员工审批表、8.承诺书;9.保险缴纳情况表等; 10.其他特殊工种需要的证件。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 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并签字盖章,在一个月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 交付员工本人一份。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 录用。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 招
13、用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 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 上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 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第四十条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 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考核工作在试用期 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支付经济
14、补偿。试用期员工所在部门、区队、班组负责人, 应加强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试用期满前应向劳资科提交试用 期综合考评表。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 的内容,包含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变 更劳动合同,均使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第四十二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 与哺乳期内,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 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与哺乳期满为止。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早 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 再续签的,企业提早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15、企业未提早通 知的,能够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代替提早通知。第四十四条员工提早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 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早3天书面通知企业,能够解除 劳动合同。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提早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或者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 不支付经济补偿: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4、因
1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者变更劳 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严重”情形与“重大损害”,参见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与我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 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 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 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 员工办理档案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 劳动关系证明。对已经解除或者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 少储存
17、两年备查。因员工原因未办理移交的,由此造成利益缺失 的,与企业无关。第四十八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岗位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 倍。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企业实行两种工时制度:一是标准工时制度, 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二是实行不定时或
18、者 综合计算工时制。部分科室(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不定时制或者 综合计算工时制,区队员工实行“圆班计件、小班计量、按分计 资”制。第五十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与员工协商能 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 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 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五十一条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 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负责人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 日下班前2小时交劳资科审批。未经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 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五十二条劳资科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 计,随时稽查核实
19、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 时报告并备案。第五十三条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与员工核对,且储存2年(很多于两年)。第五十四条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务必填写外出单,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交劳资科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第五十五条 员工务必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 到、早退与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者擅 离工作岗位。第五十六条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五十七条假期规定1、法定假。按国家法定假日规定执行。2、部分员工法定假日。“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下列的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 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
20、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 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3、带薪年假。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 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 为7天;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10天;连续工作满20 年以上者为15天。4、婚假。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应给予婚假。根据山 西省婚假规定,婚假为1个月。5、丧假。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 可享受7天的丧假。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6、产假、护理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增 加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1、总则第一条为推
21、进我公司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劳 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 建企业与谐进展的劳动关系。使劳动用工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与 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职业危害 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 德等义务。第四条企业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 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
22、工、工 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与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2、劳动用工管理第五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 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 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 安全、健康、稳固,可持续进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增加30天 产假。配偶护理假为7天。异地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 假。7、节育、绝育、流产假。同意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 分别给予下列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 0, 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 育器的,休息2日;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 休息21
23、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 受很多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 受很多于6周的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8、医疗期。按照病假管理条例执行。企业实行医疗期制 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提供医院证明, 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病假者,需提供医疗协作医院开具的 证明。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及探亲假标准的,不再享 受当年的年休假及探亲假。试用期内员工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 止,待医疗期结束后,连续计算。9、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 符合国务院关于员工探亲待
24、遇的规定条件者,方可享受探亲 假。探亲假条件:一是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能够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居住 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能够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与 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者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 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员工因各类原因在当年与 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探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分为下列几种: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 期为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员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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