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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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规定(修订)为照顾我校女教职工孕期、哺乳期的工作和生活,保证周转房的 有效使用和管理,经广泛征求女教职工的意见和学校工会委员会、工 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及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教代会工会联 席会议决定,制订本规定。一、房源性质:周转住房是为解决我校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生 活、工作特殊困难提供的校内房源,共十套公寓,属于学校特殊照顾 性周转住房。凡申请该住房的女教职工及相关单位,务必严格遵守本 管理办法。二、享受人员范围及条件:怀孕满五个月至婴儿出生后满一周岁的,且工资按结构工资发放 的编制内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已在学校购买过住房或者已从学校 分配租住一房一
2、厅以上房型住房的除外)。三、申请办法: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在怀孕满五个月至婴儿出 生后满九个月期间,填写孕哺期女教职工周转住房申请表,并凭医院 出具的预产期证明或婴儿的出生证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担保意 见和学校人事部门进行身份认证后,报学校工会审批,学校工会根据 申请人及房源情况通过审批后,由申请人到后勤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凡不在申请期内申请者不予受理。以上手续申请前可先向学校工会咨 询周转房房源情况,以免进行无效申请。四、入住周转房及退房规定:1、申请人获得审批后,须在安排房间后一周内到后勤部门办理 入住手续,超过一周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申请。2、因周转房数量有限,孕期、哺乳期女教职
3、工只可以在怀孕满 五个月起,至婴儿出生后满一周岁的当月止在周转房入住,在婴儿一 周岁生日后十天内须办理退房手续并搬离周转房,以便学校可以照顾 更多更迫切需要的新申请人。如孕期、哺乳期女教职工属现役军人配 偶的,可以适当推迟退房时间,但不能超过半年。3、周转住房仅限申请者本人家庭使用,不得将住房转让给他人 或转租他人使用。4、在居住周转房期间,如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从学校离职、退职、 被开除等离开学校行为的,须在发生以上变动之日起十天内办理退房 手续并搬离周转房。如未及时搬离周转房,学校有权处置房屋内行李 物品并收回住房。5、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公寓入住协 议等相关规定执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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