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人事会议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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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人事会议管理规范(出处:中华民国司法院)【公布尔日期】54/07/20【公布机关】【异动通过】法规沿革1.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内政部内民字第178628 号令公布施行壹、开会.会议之定义会议之定义: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研究事理,达 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谓之会议。1 .适用范适用范围,本规范于下列会议均适用之:1.1 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如 各级议事机关之会议,各级行政机关之会议,各类人民 团体之会议,各体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 等。1.2 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议事在集思
2、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如各类审查会, 处理付委案件之委员会等。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者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得准用 前项之规定。2 .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依 下列规定行之:2.1 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临时性集会各类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各类临时性集会,由发起 人或者筹备人召集之。出席人如需延长或者增加发言次数,应请求主席许可为 之。必要时,主席应征询会众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应 付表决。29 .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出席人得发言要点,以书面请提主席,依序 交纪录或者秘书人员,宣读之。伍、动议.动议之种类动议之种类:动议之种类如下:29.1 主动议主动议:一动议不符属
3、于任何动议而能独存在者,属 之。其种类如下:29.1.1 通常主动议通常主动议:凡提出新事件于议场,经附议成立,由主 席宣付讨论及表决者,属之。29.1.2 特别主动议特别主动议:一动议虽非实质问题而有独立存在之性质 者,属之。其种类如下:29.1.2.1 复议动议。29.1.2.2 取销动议。29.1.2.3 抽出动议。29.1.2.4 预定议程动议。29.2 附属动议附属动议:一动议附属于他动议,而以改变其内容或者 处理方式为目的者,属之。其种类如下:29.2.1 散会动议。(休息动议)搁置动议。29.2.2 停止讨论动议。29.2.3 延期讨论动议。3025付委动议。30.2.6 修正动
4、议。30.2.7 无期延期动议。30.3 偶发动议偶发动议:议事进行中偶然发生之问题,得提出偶发动 议,其种类如下:30.3.1 权宜问题。30.3.2 秩序问题。30.3.3 会议询问。30.3.4 收回动议。30.3.5 分开动议。30.3.6 申诉动议。30.3.7 变更议程动议。30.3.8 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30.3.9 讨论方式动议。30310表决方式动议。31 .动议之提出动议之提出:动议之提出,依下列规定:31.3 主动议主动议:得于无其它动议或者事件在场时提出之。一主动议在场待决时,不得再提另一主动议,如经提 出,即为不合秩序,主席应不予接述。31.4 附属动议
5、附属动议:得于其有关动议,进要讨论中提出之,并先 于其所附属之动议,提付讨论或者表决。31.5 偶发动议偶发动议:得视各该动议之性质于有关动议或者事件在 场时提出之。32 .动议之附议动议之附议:动议务必有一人以上附议始得成立。主席 对动议得自为附议。各类会议,对附议另有规定者,从 其规定。下列事项不需附议:32.3 权宜问题。32.4 秩序问题。32.5 会议询问。32.6 收回动议。33 .动议之程序动议之程序如下:33.3 动议者向主席请求发言地位。33.4 主席承认动议者之发言地位。33.5 动议者发动议而坐。33.6 附议(以口呼附议为之。)33.7 主竞接述动议,并付讨论。34 .
6、提案提案:动议以书面为之者称提案,除依特别规定,得由 个人或者机关团体单独提出者外,须有附署,其附署人 数如无另外规定,与附议人数同。35 .不得动议之时不得动议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权宜问题、秩序 问题、会议询问及申诉动议外,不得提出动议。35.3 他人得发言地位时。35.4 表决或者选举。36 .附属动议之优先级附属动议之优先级:附属动议优先于主动议,其本身之 优先级如下:36.3 散会动议。(休息动议)搁置动议。36.4 停止讨论动议。36.5 延期讨论动议。36.6 付委动议修正动议。36.7 无期延期动议。前项附属动议如有顺序较低之附属动议待决时,得另提 出顺序较高之附属动议,但
7、有顺序较高之附属动议待决 时,不得提出顺序较低之附属动议。37 .散会动议散会动议:议案进行中,得提出散会动议,如得可决, 应即宣布散会,散会时,未了之议案,应于下次会中继 续讨论。38 .搁置动议与抽出动议搁置动议与抽出动议:搁置动议如经通过,应将其所指 之本题,及有关之附属动议,一并搁置之。搁置之议 案,得于本会期中动议抽出之。抽出动议之提出,得于无其它动议或者事件在场时行 之。抽出动议通过后应由原案搁置时所在之秩序,继续进 行。39 .停止讨论动议停止讨论动议:议案讨论中,得提出停止讨论动议,如 得可决,议案应立付表决。40 .延期讨论动议延期讨论动议:议案进行中,得提出延期讨论动议,如
8、 得可决,议案应俟指定时间重行处理。41 .无期延期动议无期延期动议:议案进行中,得提出无期延期动议,如 得可决,议案视同打销。42 .动议之收回动议之收回:动议未经附议前,得由动议人收回之。动议经附议后,非经附议人同意,不得收回。动议经主席接述后,原动议人如欲收回,须经主席征询 无异议后行之,如有异议,由主席径付表决之。动议经修正者,不得收回。43 .提案之撤回提案之撤回:提案在未经主席宣付讨论前,得由提案人 征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提案经主席宣付讨论后,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须征得 附署人同意外,并须由主席征询全体无异议后行之。提案经修正者,不得撤回。44 .动议之分开动议之分开:一动议具有数
9、段性质者,得由主席或者出 席人动议分开讨论及表决。动议经分开表决后,仍应将全案提付表决。动议之各部均经否决者,该动议视为整个被否决。陆、讨论.动议之讨论动议之讨论:动议之讨论,应依优先秩序,逐一进行, 在同一时间不得讨论二动议,如有违反前项事发生,主 席应予制止,或者不予接述。45 .讨论之程序讨论之程序:内容复杂或者条文式之议案,得先就全案 要旨,广泛交换意见,其次分章分节,依次讨论,每一 章节,应逐条逐款,顺序进行,俟议案全部讨论完竣, 最后再将全案举行表决。议案之讨论,已进行至最后之章节条款时,不得将业经 通过在前之章节条款,重行提出讨论,但如因在后之章 节条款,有所变更,修在前有关之章
10、节条款,确有变更 必要者,得于全案讨论完竣时,再将该项章节条款,提 出讨论之。标题之讨论,应在全部条文或者内容表决后 行之。如有前言,应先于标题讨论之。议案经广泛交换 意见后,如认为无成立必要,得由出席人提议,参加表 决多数之通过,否决之。46 .读会读会:立法机关于法律规章及预算案之讨论,以三读会 之程序为之。46.3 第一读会第一读会:顾议案列入议程后,由主席宣读议案标题行 之,如全案内容有宣读之必要,应指定秘书或者纪录为 之。议案朗读标题后,应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或者经大会 讨论后,决议不经审查,径付二读或者撤销之。46.4 第二读会第二读会:于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者经大会决议不 经审
11、查径付二读之议案,提付大会讨论时行之。第二读会应将议案逐条朗读,提付论讨,或者碑原案要 旨,或者委员会审查意见,先作广泛讨论。第二读会,就原案要旨或者委员会审查意见,广泛讨论 后,得经出席人提议,参加表决之多数同意,将全案重 付审查。第二读会,得将修正之条款文句,交有关委员会,或者 指定人员整理之。46.5 第三读会第三读会:顾第二读会之下次会议行之,但由出席人提 议,并经参加表决之多数同意,得于二读后,继续进行 三读。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有互相抵触,或者与宪法及其它法 令规章抵触应修正者外,只得为文字之修正,不得变更 原意。议案全部处理完竣后,应将全案付表决。47 .不经讨论之事项不经讨论之事
12、项:下列动议不得讨论:47.3 秩序问题。47.4 会议询问。47.5 散会动议。47.6 休息动议。47.7 搁置动议。47.8 抽出动议。47.9 停止讨论动议。47.10 收回动议。47.11 分开动议。47.12 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定一部之动议。47.13 讨论方式动议。47.14 表决方式动议。柒、修正案.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方式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方式:修正案之提出及处理,可分 为甲乙二式。各类会议得使用任何一种行之。但同一次 会议中,以使用同一种方式为限。48 .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甲式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甲式: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甲式, 依下列各款项规定行之。48.3 修正之方法。48.
13、3.1 加入字句。48.3.2 删除字句。48.3.3 删除并加入字句。修正案得与本题相冲突,但务必与本题有关,方得提 出。(比如:通过拥护节约运动一本题,得动议将拥护二字修正为反对二字是。) 凡加入或者删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决本题之效 果者,不得提出。(比如:响应提倡食用糙米一本 题,不得动议修正在响应之上,加入一不字 是。)修正之范围修正之范围:修正案得对本题一句分字句,或者不限于 一部分字句,予以曾删补充提出之。(比如:设一图 书阅览室供会员之用一本题,得动议在图书二字 之下,加入杂志二字,或者同时将会员二删 除,而加入员工及其家属六字是。)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及第二
14、修正案之提出:本题进行讨论中,正 反两方意见未决前,对本题提出之修正,称第一修正 案。第一修正案进行讨论中,正反两方意见未决前,针 对第一修正案部份提出之修正,称第二修正案,或者修 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48.4 同级修下正案之提出同级修下正案之提出:一案未决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级 之修正案。第一修正案表决后,方得另提其它第一修正案。第二修 正案表决后,方得另提其它第二修正案。48.5 先事声明先事声明: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 得将所欲提之案,先事声明,以供出席人于表决时,为 赞成与否之考虑与抉择。前项经先事声明之案,至合于秩序时,有优先提出之地 位。48.6 修正案之讨论修正案
15、之讨论:第一修正案提出后,本题之讨论即暂行 中止,应将该第一修正案优先提付讨论,如有第二修正 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讨论即暂行中止,应将该第二修 正案优先提付讨论,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讨论即暂行中止,应将该第二修正案优先提付讨论, 如无第二修正案提出,马上第一修正案提付表决。48.7 修正案之处理修正案之处理:有修正案之动议,其处理依下列顺序:48.7.1 第二修正案。48.7.2 第一修正案。48.7.3 本题。第二修正案经讨论后,即提出表决,如经可决即纳入第 一修正案,而变为修正之第一修正案。对前项正后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见提出,即为 其它第二修正案,如又经可决,即纳入该项
16、修正后之第 一修正案,而变为再度修正后之第一修正案。对前项再度修正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它第二修正 案,其处理如前,直至再无其它第二修正案提出时,马 上最后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决。前项表决结果, 如又为可决,即纳入本题。而变为修正后之本题。对前项修正后之本题,如尚有修正意见提出,即为其它 第一修正案,如又经可决,即纳入该项正之本题,而变 为再度修正后之本题。对前项再度修正后之本题,得再提其它第一修正案,其 处理如前,直至再无其它第一修正案提出时,马上最后 修正之本题,提付表决。第二修正案如经否决,并无其它第二修正案提出时,马 上第一修正案提付表决,第一修正案如经否决,并无其 它第一修正案提
17、出时,马上本题提付表决。48.8 替代案替代案: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与原案主旨 有关者,称替代案。(比如:设立幼儿园一所,以供本会会员子弟之用 之案,得提替代案为交由会长调查设幼儿园需费若 干,并研议款项之来源是。)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者临时会议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者其临时会议,由其负责人 (如主席、议长、会长、理事长等)召集之。1.2 永久性集会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永久性集会每届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如议事机关之常 设委员会,或者各类企业组织及人民团体之理监事会 等,由当选人中得票最多者,或者前届负责人召集之。 召集人应根据路程远近及交通情形,于适当时间前将开 会事由、时间及地点
18、通知各出席人或者公告之;可能 时,并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4 .开会额数开会额数:各类会议之开会额数,依下列规定:4.1 永久性集会永久性集会,得自定其开会额数。如无规定,以出席人 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始得开会。前项应到人数总数减除因公、因病人数计算之。4.2 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 开会。4.3 会员无定额者会员无定额者,不受开会额数之限制。开会时间已至,不止开会额数者,得宣布延长之,延长 两次仍不足额时,主席应宣告延会,或者改开谈话会。5 .不足额问题不足额问题:因出席人缺席致未达开会额数者,如有候 补人列席,应依次递补,如递补后乃不足额,影响成会
19、连续两次者,应于第二次延会前,由出席人过半数之决 议,决定第三次开会FI期预先以书面加叙通过,通知全 体出席人,第三人开会时,如仍未达开会额数,但实到 人数已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开会,并得对 无故不出席者,为处分之决议。必要时得决议改组或者 改选。前项候补人递补后,得临时行使第二十条出席人之权 利。6 0.9替代案之提出替代案之提出:替代案得于本题进行讨论中。或者于第 一或者第二修正案在场时提出之。关于替代案得提修正 案,其处理适用修正案处理之方式。7 0.10替代案之处理替代案之处理:替代案提出后,应予以优先处理。替代案如获通过,倘系于本题进行讨论中提出者,本题 即被打销;倘系于第
20、一或者第二修正案在场时提出者, 本题及第一、或者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销;替代案如被否 决,仍回复至其出时,原案所在之秩序,继续进行。51 .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乙式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乙式: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乙式依 下列各款之规定行之:51.1 修正案之提出修正案之提出:关于本题之一部分、数部分或者全部得 提出多数修正案。较繁复之修正案,必要时应以书面方 式缮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51.2 委员会之整理委员会之整理:对同一本题之修正案,复杂繁多时,得 由大会决议交诗设委员会,综合整理各类性质互异,界 限分明之案,送还大会,讨论表决。51.3 修正案之讨论及表决修正案之讨论及表决:修正案讨论,与本题同时行
21、之, 其表决应先于本题行之。对本题有两个以上之修正案提山时,其讨论之秩序,依 提出之先后行之,其表决之次序;应就其与本题旨趣距 离最远者,最先付表决。次远者次付表决,依此类推, 直至所有修正案尽付表决为止。多数修正案之一,如获通过,势须否决另一修正案不再 付表决。51.4 本题之表决本题之表决:一项或者数项修正案,如获通过,应再将 修正后之本题,提付表决。51.5 分部表决分部表决:修正案之各部分,得分别付表决。修正案经分部表决后,应将通过之各部分,纳入原案, 提付表决。修正案之各部分,均经否决者,该修正案视为整个被否 决。51.6 修正案之乙式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与范围与甲式同。52
22、.修正动议之接纳修正动议之接纳:修正动议,得由原动议人自动接纳, 经接纳后之修正动议。成为原动议之一部分,应并入原 动议中,提付讨论及表决,毋须分别处理,出席人有反 对接纳者,仍应提付讨论表决。53 .关于人选款项时日数字等之提出及改拟关于人选款项时日数字等之提出及改拟:关于人选、款 项、时间、数字等,依提出之先后顺序,依次表决至通 过其一为止。54 .不得修正之事项不得修正之事项:下列各款不得修正:54.1 秩序问题。54.2 会议询问。54.3 申诉动议。54.4 散会动议。54.5 休息动议。54.6 搁置动议。54.7 抽出动议。54.8 停止讨论动议。54.9 无期延期动议。54.1
23、0 收回动议复议动议。54.11 取销动议。54.12 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54.13 讨论方式动议。54.14 表决方式动议。捌、表决.表决之方式表决之方式:表决应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 席人有异议时,应征求议场多数之意见决定之。54.15 举手表决。(或者用机械表决。)54.16 起立表决。54.17 正反两方分之表决。54.18 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唱名表决之方式,如经出席人提议,并得五 分之一以上之赞同,即应使用。出席人应名时,应起之承诺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如未应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54.19 投票表决。前项第五款,除对之人表决应播无记名投票外,对事之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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