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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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行为人的熟悉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 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笔者认为法律熟悉错误不行以阻却刑事责任, 承认事实熟悉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本文试从法律熟悉错误和事实熟悉错误的范围、种类理 论谈谈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键词】:法律熟悉错误事实熟悉错误刑事责任一、熟悉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熟悉错误刑法中的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熟悉与客观实际状况存在不正确 的熟悉。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有意的问题。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 清华高校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有意与过失是熟悉因素
2、的范畴,行为人的熟悉因素不同, 有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 的熟悉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 否。因此,我们在争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需争论熟悉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精确定罪量刑。(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熟悉错误的法律依据,我们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 高校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南朝鲜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构成 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值理由者,不罚。其他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刑事笔者认为
3、,要争论刑法的熟悉错误论,必需把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两方面争论。1 .熟悉错误论的适用范围。该种状况是可以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即加害人本想加 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例如:张三本 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熟悉造成王五死亡结果。由于张三 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 于熟悉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章解决。对错误造成的结果(王五之死)如何担当责 任?笔者认为应着眼于张三对王五之死该担当何种罪责(有意还是过失),从而不 考虑或忽视张三对王五之死事实上是何心态(有意或过失)。2
4、.不属于错误论的适用范围。该种状况是不适用错误论原则处理的法律情形。笔者认 为,假如加害人本欲加害的对象发生了预期的结果,则意味着不存在熟悉错误问题, 不适用错误论规章认定犯意。(1)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且也杀害了李四,造成李四 死亡的结果,则张三没有发生熟悉错误,不适用错误论规章处理,直接认定张三有意 杀人就行。(2)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除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外,还造成其他人死亡的, 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刑法熟悉错误论的范围,不适用错误论来处理。由于既 然张三本欲加害的对象李四已经死亡,预期的有意犯罪目的(李四死亡)已经实现, 就不存三、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我们知道,熟悉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
5、响关系亲密。有意或过失作为熟悉因素的两个方 面,熟悉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担当。可见,在发生熟悉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 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熟悉错误的分类。我们我国刑法理论实行传统的分类方 法,把熟悉错误分为法律上熟悉的错误和事实上熟悉的错误。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 法制出版社,第226页。本文亦接受这种传统的分类方法。(一)法律熟悉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熟悉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O本文接受法律熟悉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惩罚存在不正确的熟悉。笔者认为,法律熟悉错误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对 犯罪事实有正确的熟悉,但对事实
6、在法律上的评价产生了误会。法律熟悉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 种状况:1 .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熟悉 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例如行为人把自己与他人的通奸行为、小偷小摸 行为等一般违法或违反道德的行为,而误认为是犯罪,或者把自己实行的正值防卫行为、意外大事、紧急避险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投 案自首,等等。这些情形不成立犯菲。由于推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 对法律的错误熟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某种行为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那么 就不能由于行为人认为是犯罪而成立犯罪。3.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
7、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二)法律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确定说二种学说。否定 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罗马法中曾有过这样的传统原则:、不知法有害。德国学者 洛克思说假如把违法性意误否定说最彻底的论述。我们我国刑法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趋向于不 承认法律熟悉错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符合我们我国国情。笔者 认为,法律既然作为一种生活规章,公民就应对它有所知晓。假如允许不知法律可免责,则无 疑助长了不学法、不懂法人的气焰。这会令学法、懂法之人遭受不公正待遇,还会造成大量放 纵犯罪现象的发生,阻碍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
8、因此,笔者赞同不知法不行免责的观点,不承 认法律熟悉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熟悉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 状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熟悉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 依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三)事实熟悉错误与刑事责任争论事实的错误意义在于解决其对刑事责任的阻却,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减刑与 否的问题。所谓事实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熟悉。事实熟悉错误可 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欠于事实熟悉错误对刑事责任的阻却,理论上主要有 详细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三种学说。本文支持法定符合说,并试图从客体的熟
9、 悉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五个分类对事实熟悉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1 .客体的熟悉错误客体熟悉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熟悉与实际状况不符 合。为了区分于犯罪对象的熟悉错误,这里的客体错误不包括通过行为对象的熟悉 错误所间接反映的客体错误,而只包括行为人对犯罪客体本身的熟悉。行为人预想 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全都,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全都。 比如,行为人误认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与其伴侣打架,于是上前将警察打伤。在 此案中,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却由于其熟悉错误,而实际上侵害了 我国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公务活动。对于这种熟悉错误,应依据行为人意图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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