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资料2023年-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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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式方法和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解读】1.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 纳税额。2. 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本次项目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 式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3、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方法的要单独核算,核算不清的采取 分摊计算转出进项。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 式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 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
2、, 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方法。 在一般计税方式方法下,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用一致的计税方式方法。一般计税方式方 法在本章第二节作出了详细规定。2 .本条所称特定应税服务,是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解释中所 述的特定应税服务本次项目。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特定应税服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 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 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相关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 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
3、算单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 证。3 .部分扣税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发票认证或者采集抵 扣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 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 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发票认证或 者采集发票抵扣信息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有:国税函2009617号和国税 函(2004) 128号。4 .目前没有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如下三类: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 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
4、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 款书。(3)接受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有:国税发200561号和国税发 (2006) 163 号。5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取得2013 年8月1日前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当自开具 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内按照7%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铁路运输劳务目前尚未纳入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铁路运输 劳务还是按照原有的营业税管理办理征收营业税,铁路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仍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申报抵扣。6 .纳税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当向
5、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 单或发票备查,无法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四条 下列本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本次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免征增值税本次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相关技术、非专利相关技术、商 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本次项 目的固定资产、专利相关技术、非专利相关技术、商誉、商 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解读】本条规定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形。1 .非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是
6、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本次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专利相关技术、非专利相关技术、商誉、商标、著作 权除外)、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 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等。2 .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 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本次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本次 项目、免征增值税本次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才不得 抵扣。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 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货物的抵扣范围相比,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有
7、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 由于其使用用途是可变的,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 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没有绝对的 界限,因此,按照本条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本次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 本次项目、免税本次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租赁取 得的有形动产用于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本次项 目),那么即便它同时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免税本次 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全部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为公平税负,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 托车
8、、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解读】1.纳税人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非正常损 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 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2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 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
9、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 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 要求抵扣进项税额。3 .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解读】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界定接受劳务的 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特别规定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 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相关技术、非专利相关技术、 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 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本次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10、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 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 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 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 物。【解读】本条是对非应税本次项目以及固定资产、非正常损 失等情况的解释。1 .非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是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它是 相对于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的一个概念。增值税暂行条例的 规定中,非增值
11、税应税服务本次项目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 业,服务业等征收范围的劳务。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进 一步缩小了非增值税应税本次项目的范围。2 .固定资产是从会计核算角度对某一类货物的概括性称呼, 其本质仍然是货物,但在具体的判断上,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容易 产生争议。为此,目前对固定资产规定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 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 器具。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相关问题。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本次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 值税本次项
12、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本次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本次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 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解读】本条规定了兼营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本次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税本次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计算 划分方式方法。对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应该能而未 能核算划分清楚的情形不能按该公式计算划分,应按实施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处理。1 .在纳税人现实生产经营活动
13、中,兼营行为是很常见的,同 时往往会出现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情形。比较典型的就是耗 用的水和电力。但同时也有很多进项税额是可以划分清楚用途的, 比如领用的原材料,由于用途是确定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 可以准确划分。通常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是 比较健全的,不能分开核算的只是少数产品,但如果存在兼营行 为,就要将全部进项税额按照这个公式换算,不考虑其他可以划 分用途的进项税额,使得少数行为影响多数行为,不够公允。因 此,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进行换 算,这就避免了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兼顾了税收管理与纳税人 自身核算两方面要求。因此,纳税人全部不得抵扣的进
14、项税额=当期可以直接划分 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 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本次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 额+免税增值税本次项目销售额)小 (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 营业额)2 .引入了年度清算的概念。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 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可能存在不均衡性, 从而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 异,如有必要,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按 本计算公式进行年度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
15、方式方法计税本次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 征增值税本次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 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解读】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但按规定需 要扣减的相关问题。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改变用途 的情况,但不包括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 税本次项目、免税本次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此三者的进项 税额应结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 .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扣减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 成本确定,即按发生规定行为的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实际成本是 企
16、业在取得各项财产时付出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达到目前 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是相对于历史成本的一个概念。综合1、2,由于经营情况复杂,纳税人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 额,然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将购进货物申报抵 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 致,规定了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方式方法为:(1)对于能够确定的进项税额,直接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 进项税额中扣减;(2)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则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 来计算应扣减进项税额。例如:试点地区某运输企业2014年1月购入一辆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车销售
17、统一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 月该车辆发生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 运输企业需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 的进项税额为30 + 5X4X0. 17 = 4. 08万元。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 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 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 中扣减。【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规定。这一条款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销售方的角度看, 发生服务中止或折让
18、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 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角度看,发 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 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按照扣减后的 销项税额,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 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 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注意,此条规定的情形不包括商业折扣, 折扣在第三十九条另有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可从应税服务提供方 和接受方来理解:1 .应税服务提供方对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税服 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依照本条规定从当期的销项税额 中扣
19、减的,如果提供方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 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提供方必须相应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冲减销项税额;提供方未相应取得通知单的,不得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提供方取得通知单包括如下两种方 式:(1)从提供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 拒收专用发票的,提供方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 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向提供方出具通知单。提供方凭通 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是指: 属于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
20、买方情况的,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属于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情况的,在专用发票开具后的180天认 证期限内。(2)从购买方取得购买方取得了专用发票的,由购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向购买方出具通知单,由 购买方将通知单送交提供方。提供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2 .购买方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 让的,购买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向购买方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 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涉及上述规定的主要文件有:国税发2006) 156号、国税 发(2007) 18号和国家税务总
21、局公告(2011)第77号、陕国税发(2008) 349 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 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解读】该条款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对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 务,可选用简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而言,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 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式方法征收
22、的,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 再调整计税方式方法。3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 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 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方式方法计税。【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简易 计税方式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式方法在本章第三十条 和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3、提供应税服务,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 缴税额:应扣缴税额二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X税率【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计算方式方法。1 .如果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 缴税额时,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2 .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应税服务的适用 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 专用发票。该项措施是一项带有惩罚性质的政策,其目的在于防 止纳税人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采用的两种不同征 税办法少缴税款。第三节简易计税方式方法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式方法的
24、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解读】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为了平衡一般计税方式方法和简易计税方式方法的税负,对简易计 税方式方法规定了较低的征收率,因此,简易计税方式方法在计 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 式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也可以选择采用简 易计税方式方法计税。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式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 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式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解读】本条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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