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资料2023年-对照表新税法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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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 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 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得税法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 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 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2、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 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 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 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 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 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 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 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 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 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 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3、等。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 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 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 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 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 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 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 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 公允价值确定。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 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4、产和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第七条收入总额中 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 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 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 他不征税收入。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 (-)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 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 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 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企业依照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 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 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
5、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 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 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 指企也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的财政性资金。第三节扣除第八条企业实际发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 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 的、合理的支出,包 相关的支出。括成本、费用、税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 额时扣除
6、。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 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 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 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 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 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 除。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 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 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 用,已经计入
7、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 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 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 税金及其附加。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 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 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 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 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 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 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 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
8、营活动中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 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 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 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 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 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 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 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 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9、的范 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 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 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 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 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 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 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
10、 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 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 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 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 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 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 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 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
11、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 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 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 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 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 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 的,不得扣除。第四
12、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 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 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按照以下方式方法扣除:入的组织。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 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 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 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 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所称实际
13、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 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 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的机构。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 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 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 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 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 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 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 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 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14、付的租金 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 除。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 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 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 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式 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年度利润总额12%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扣除。赠。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
15、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 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 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 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 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 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 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 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 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 计制度;(A)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 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 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 统一会计
16、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 计利润。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 (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 税所得额时,下列支 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 出不得扣除:广告性质支出。(一)向投资者支付的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 投资收益款项;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二)企业所得税税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 款;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 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 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 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 的其他支出
17、。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 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 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 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 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 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 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 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 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 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 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 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 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
18、活 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等。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扣除:以下方式方法确定计税基(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础:使用的固定资产;(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固定资产;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 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 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 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 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的固定资产。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 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租赁合
19、同约定的付款总额 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 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 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 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 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二)项规定 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 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 础。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 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 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 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
20、 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 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 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 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 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 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 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 年;(-)飞机、火车、轮船、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为10年;(三)与生产经 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 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一条从事开采石油、 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 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 耗、折旧
21、方式方法,由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 规定。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 产按照以下方式方法确定计 税基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 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 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 础。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 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林产 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 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 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六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 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 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 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 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 月份
22、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 I0O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 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 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 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 得变更。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 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 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 产,为1。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为3年。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 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
23、,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 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 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 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 得。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 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 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 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 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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