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资料2023年-地方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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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五年地方税收政策编号:标间:2023年x月x日财务管理资料大全页码:第1。页共34页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7%o二 关于计税工资标准相关问题1、计税成本工资:对于一些效益好的企业,目前计税工资标准偏低,新的计税工 资标准未颁布以前,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税成本工 资标准仍然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标 准。2、工效挂钩工资: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地税机关不再审批“工 挂”解决方案,凡2005年以前原经批准工挂的企业,可按其解决 方案、依据川地税发(2005) 47号三企业发放办公通讯费、交通费、扣除相关问题1、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每人
2、每月100元以内或工资总额2%税前扣除。2、交通费采取按上班天数凭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办法;采取 定额发放补贴办法的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四关于烤火费、降温费列支相关问题2005年暂按人平各100元的标准列支。五单位或个人用“非经营性统一收据”支付物业管理部门水电费, 可税前扣除。六“年薪制”扣除相关问题:有的企业(不分性质)对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怎样 考核扣除,对工挂企业,纳入工资总额,计税成本工资制的,纳入计税成本工资总额。七 “年金”列支相关问题,年金可视为补充养老金,凡按规定比例缴纳到规定的部门,可 税前扣除。八 私车公用其费用(如:保险费用,定额等费用)扣除相关问题:1、对有
3、的企业私车用于企业使用,不予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 各类费用,可以租赁费用形式列支。2、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义下的车 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可根据车辆实际折旧年限、 公务用车时间、公务用车费用等具体情况,允许按照不超过实际买 车辆发生费用总额40%的比例进行费用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 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确定。川地税函2005 1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 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 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本次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 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 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编号: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国税函2005 364号九 企业员工出差补助费用扣除相关问题:在没有对企业有扣除标准前,原则上按企业内控指标扣除。十企业购置价值较高的古玩等文化资产处理相关问题企业为宣传形象,购置价值较高的古董、国画等,可作资产进 行管理,但不能提取折旧。+- 社会力量办学,怎样确定经济性质。根据教育部门批准并
5、核实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民办 挂钩办学许可证按“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征管。对能确定 为独资或合伙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合作性质,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凡享受“西开”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第一年报省地税局 审批,第二年报市局审批。十三各类资产报损相关问题按照川地税2005 148号及泸地税发(2000) 128号文件执行。 即;各县区、市局直属征收审批管理权限:现金、有价证券损失 30万元以下,应收账款损失50万元以下,存货、固定资产损失100 万元以下,对外投资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分局审批,超过 部分报市局审批,财产损失报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报省局审批。 十四 征收方式鉴定。
6、各县区、市局直属征收机关应每年3月底前 对建筑安装、房地产征收方式进行鉴定,并报市局备案。十五 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相关问题。编号: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在其取得的各类收益 2%以内据实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 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恫的通知为规范执行政策,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 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0在上述文件下发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
7、业己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国税函2005883号 十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为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 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 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 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5 137号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 捐赠所得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
8、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专 业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募集资金资助中国检察官教育事业,特别是编号:资助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 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952号十九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9、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 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 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 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 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 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编号:失(
10、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 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 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 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 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 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 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 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
11、改变财产 损失所属纳税年度。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 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 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 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 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 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 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编号: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 批才能在中报企业所得税时扣
12、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 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 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 失。第八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 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合适的内容进
13、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 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 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 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第九条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 (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编号: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 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 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 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
14、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 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 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 行政许可若干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 执行。第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 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 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 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
15、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 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 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 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 及授权专业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编号:第十四条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 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 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 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 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 的外部证据、具有
16、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 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 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 等;(A)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编号:第十七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 计
17、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 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 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第十八条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 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 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 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相关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 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本次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 和论证);(五)企业内
18、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 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第四章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编号:时间:2023年x月x日财务管理资料大全页码:第2页共34页-营业税-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相关问题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四川)农村信用 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一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 177号 二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
19、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 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 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 (1+17%) X17%当期应纳不足税额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 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上述优惠政策 从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 167号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管理的相关问题财税2002 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
20、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编号:第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 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 据:(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第二十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 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 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
21、力 清偿债务;(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 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 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 款项,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编号: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 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
22、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 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 (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 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相关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 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 损失。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 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 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 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
23、商记录,确 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 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 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 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编号: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 失0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 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五)逾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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