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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国标30871)提到了若干个区域:禁火 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固定动火区、生产装置区。有些企业不能准确区分这些 区域,影响了标准有关要求的正确落实,易在特殊作业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 一、禁火区国标30871中“禁火区” 一词出现在动火作业的定义中:”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 业。”但标准没有给出禁火区的定义,部分企业也没有准确理解禁火区究竟是指 什么区域。禁火区可以理解为禁止随意动火作业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如果需要动 火,则应履行许可手续,办理动火作业票方可动火。对于如何划定禁火区,标准也没有给出具体
2、要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大部分企业的禁火区范围相对较宽泛,一般将生产装置区全部划分为禁火区。部 分企业设置二道门等方式,将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生活区隔离开来,生产装置 区内所有区域则全部被划分为禁火区。禁火区不等同于防爆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其范围要远远大于后者,即禁火区 一般包括防爆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防爆区、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有企业 这么认为:消防泵房不属于防爆区,所以动火作业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这是 对禁火区的不准确理解。消防泵房不属于防爆区,但属于生产装置区,即为禁火 区,在此处动火作业可能没有爆炸的风险,但依然有引发火灾的风险,依然需要 办理动火作业票。对于生产装置
3、区含有预留建设用地的,企业也可在风险辨识的 基础上,视情况将预留建设用地不划为禁火区。企业应在有关制度中对禁火区范 围予以明确。 国标30871中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定义为:“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 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与国标30871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国标50016、 国标50160、国标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相比,火 灾爆炸危险场所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了易燃易爆场所,同时增加了可造成爆燃性 粉尘环境的场所、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可造成爆燃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在企业内部比较容易确定,但
4、可能引发火灾的场所 在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很多。除了易燃易爆场所外,其他场所几乎都可能存在引发 火灾的可能,把企业所有场所全部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大部分是 特级和一级动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便于实际管理。所以,企业不能将所有可 能引发火灾的场所全部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对各场所进行深入的风险分 析,将可能发生严重火灾,或发生火灾后可能会进一步释放可燃有毒气体,并继 而可能再次引发人员中毒、爆燃风险的场所,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对于只 可能引发一般火灾的场所不必划分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企业应制定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清单,以便于各单位准确把握动火作业等级。三、固定动火区国标30871中
5、将“固定动火区”定义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 于动火的区域。”定义首先明确了固定动火区肯定不能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内,但固定动火区可以设置在禁火区内的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也可以设置在非 禁火区即行政办公生活区的某一位置(如检修厂房内、某一室外检修场地等)。设置在禁火区内的固定动火区,应满足标准第条关于固定动火区设置的条件,尤其要满足“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窖井、 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的距离要求。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作业可不需办理动火作业票。因固定动火区内检修用电气设 备使用频繁,正常情况下也可不必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但应对固定动火区内的 电气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但对于高处作业、吊装等作业,建议严格按国标 30871有关要求,履行许可手续,办理安全作业票。四、生产装置区国标30871中多次提到生产装置区,生产装置区界定范围可以参考国标50160 中关于装置区的定义: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标 准第条“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中的生产装置区也可以理解为生产区;“位于生产装置区 的固定动火区”可以理解为位于生产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生产装置可能相邻 但满足距离大于等于30米等要求的固定动火区。在部分企业的制度中,生产装 置区与禁火区是等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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