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飞地经济”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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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飞地经济”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资源 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按照全市产 业布局要求,突破区划限制,由项目飞出地将本地招商项目 迁移到项目飞入地(含*)落地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条 “飞地经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户须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我市安全生产、 节能环保要求。第四条高新区落户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3亿元(含)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含)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 5、 年税收25万元/亩(含)以上;投资13亿元(前者
2、含本 数,下同)的“专精特新”项目可单独供地落户。*街道及 其他特色产业园落户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 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含)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 5、年 税收15万元/亩(含)以上;投资1亿元以下的“专精特 新”项目可单独供地落户。第三章职责划分一 1 一第五条 项目飞出地作为招引项目主体,负责全程做 好项目招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信息,会同项 目飞入地开展项目考察、洽谈及投资合同签订,积极配合项 目飞入地园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项目落户跟踪服务以及环 保、安全生产等工作。第六条 项目飞入地负责配合项目飞出地做好项目 考察、洽谈、投资合同签订以及项目征地、办证、开
3、工建设 投产等全程协调服务工作。第四章 利益分享第七条 统计分享。项目招商引资指标完成额、固定 资产投资完成额、工业产值和规上工业增加值、工业用电量、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出口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新 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个数、新增规模以 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数、利用外资等均同等纳入项目飞出地与 项目飞入地当年度的经济指标考核。市级统计以项目注册地 为准。第八条 税收分享。自项目纳税之年起,其所缴增值 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计入项目飞出地,40% 计入项目飞入地;其他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计入项目飞入地。 由市财政局于年底按照市对镇办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办 理结算。第五章 激励政策第九条 将发展“飞地经济”纳入各地、各部门政绩 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每成功招引一个世界500强、国内100 强、行业10强或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5-10亿元、3 一5亿元的重大项目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的,对项目飞出地 一次性分别加2分、1分、0. 5分,依次累计。第十条对成功招引项目并投产的部门和非公职人员,按相关文件精神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对招引项目中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干部 适时予以提拔和进一步使用,并在年度评优、职务职级晋升 方面优先考虑。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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