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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 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 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一 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 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存在从某种角度来讲构成对国家工商管控管理制度规章 的侵犯和违反。因此,不管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间有多长,其中一方有 权随时相关要求解除协议,清算财产。所以这样的关系很不稳定。如 果对风险有心理预备而还是打算这样投资,那当然有必要签定内部协 议。内部协议能表明协议签订者的真实意思,
2、证明他们之间的一种法 律关系、事实。有条件的话,最好不要当隐名股东,如果确有需要做, 那绝对有必要签订内部协议,并且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对签订协议这 个行为进行见证。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风险;3、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等等。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在此简单介绍几个供参考:1、股权质押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同时,由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 然后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管控管理机关办理出 质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
3、的行为发生。2、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 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 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3、注意保存证据为了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投资者应该 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只要证据充分,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 在必要时依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4、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是保护隐名出资人 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对内效力。 因此务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请 专业律师草拟协议并由律师
4、见证是对权利的最大保护。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方式方法: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方式方法:甲、乙双方约定,由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向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 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相关电子为J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 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实际投 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并不实际
5、出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 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 名股东协议,具体相关有关内容如下:第一条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的名义出资 万元全部由合约协 议甲方单位机构实际出资。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出资在年 月 日 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出 资方法方式方法为(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合约 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公司成立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不得抽回资 金,逃避风险和责任。第二条 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享有完全的公司管控管理参与权、 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 不享有公司管控管理参与权
6、,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 配,不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 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除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返还资产、赔偿损 失外,还须承担侵占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 任。第四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合约协 议甲方单位机构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 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法方式方法:合约协议甲方单 位机构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不享受股东权 、八 O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
7、纷时,由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 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第七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 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八条如由于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 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必 须对由此给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合 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相关有关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 成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损失的赔偿责任。第
8、十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 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除向合约 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合约协议甲 方单位机构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 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9、。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年 月日 年 月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公司在隐名投资中的风险应对(二)一一隐名投资协议的拟订我国关于隐名投资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隐名投资者投资权益的 保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契约型的隐名投资,应当是公司在隐名投 资中风险应对的首选模式,这样可以明确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之 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首先,明确界定隐名投资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有助于从整体上 把握隐名投资协议的拟订。学界对隐名投资的理解有广狭之分,广义 的隐名投资是指为了取得营业收益而实际投资于企业,但基于多种原 因,其投资者身份未被记载在工商登记文件中的投资。狭义的隐名投 资限于投资人为
10、了防止暴露自己作为企业真正投资人的身份,而选择 寻找显名投资人充当名义投资人。隐名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 以是法人;从投资的企业种类上,既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个 体户,也有XXXX,股份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地讲,公司的隐名投资 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 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它具 有以下法律特征:1)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是隐名投资人,而非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显名投资人。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 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2)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这一特征使隐名投资与
11、代理区别开来。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为法 律行为的。3)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一特征区别于隐名合伙。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依约以其出资 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隐名投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一特征又区别于与“名为投 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的收益,隐名投资 是投资而非。第二,基于上述对隐名投资含义的了解,明确了隐名股东与显明 股东的不同法律地位,及隐名投资法律特征所决定其具有的特定法律 风险。结合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及特征拟订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 资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12、更强化了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资人投资 权益保护最后屏障的作用。隐名投资人通过与其显名投资人签订“隐 名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应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 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条款,以及,隐名投资人 尽可能相关要求显名投资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条款。通常一份隐名投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条款:(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以明确谁为显名股东,谁为隐 名股东隐名投资者出资的时间、数额、方法方式方法等,以证明外商为实 际出资者新公司的经营管控管理方法方式方法,以防止日后隐名投资者和 显名股东在公司经营方面出现分歧。(4)新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明确双
13、方 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5)显名股东的承诺,如未经隐名投资者的书面同意不可以单方面转 让股权等,以明确显名股东的义务。显名股东的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汝口抵押、质押或担保人,明确当 显名股东出现违反协议规定时,隐名股东的权利肯定可以得到保障。(7)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利益分配方法方式方法,这是协议中 最为关键的条款。通常按照双方投资数额比例获得公司收益分配,另 外还可通过支付给显名股东固定报酬,而规定隐名投资者享受股东权 益。但是,如果隐名投资明显是为了规避我国内地的如市场准入等强 制性法规,那么为防止日后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 隐名投资者的回报写成债权回报性质,规定显名股东履行债务的数额 与股权的红利相等或等于红利的特定比例,以表明其经济实质为股东 权益的分配。(8)规定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为今后解决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彼此之间的争议事先制定规则。(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以明确隐名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 途径及救济方法方式方法。(10)其他条款。根据所创办公司的特点,以及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 东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制定,以补充特殊情况下法律事项的处理。(律师: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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