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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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科技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号D座H2室(德胜园区)。
2、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五、证据5、29-34,证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结果,其中:证据5系(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01号公证书, 证明腾讯因用户卸载导致的缺失为59. 6亿港元,腾讯H月4日 的股价逆势下跌缺失港股市值106. 3亿港元。证据29系京名评报(2011)第056号“QQ”品牌受损害 价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QQ品牌受损害价值为人民币7. 34 亿元。证据30系关于认定“QQ”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原 告腾讯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8类信息 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
3、务 上的“QQ”注册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31系“商标创新奖”获奖证书,证明原告腾讯公司于 2011年9月6日获得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联合颁发的第四届“商标创新奖”。证据32系深银专咨报字2012第0H4号资产缺失咨询报 告书,评估结论为“扣扣保镖在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 8月4日期间对腾讯公司造成的缺失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142,725,155. 00 元”。证据33、34即公证费用发票及结算单,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的公证费用26,195元人民币。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系200
4、3中国即时通讯研究报告简报,其中50% 以上的用户不同意或者者不愿意同意即时通讯软件中的广告,说 明扣扣保镖完全符合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证据2系(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908号公证书, 6分59秒显示,使用扣扣保镖之前内存占用率为41nl左右。17 分42秒显示,使用扣扣保镖之后的内存占用率为21m,监测时 间约10分钟,期间有起伏,但使用扣扣保镖使得占用率下降。证据3、4分别系(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872号公 证书与第09874号公证书,证明MSNLite软件删除了 msn 软件中的广告等诸多功能等,MSNShell软件屏蔽了 MSN软件的 广告等诸多功能,说明工具软件删除或
5、者屏蔽其他软件的广告系 业界常态,不违反公认商业道德。证据5系经公证的ADBlock软件功能及介绍,证明屏蔽广告 系软件常用功能,不违反公认商业道德。不仅浏览器本身能够屏 蔽网站的广告,第三方插件也能屏蔽广告。证据6系(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870号公证书,内容为展示谷歌浏览器与腾讯浏览器拦截、屏蔽他人广告的功 能,说明扣扣保镖并不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证据7系(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9868号公证书, 内容为展示Windows优化大师功能,说明第三方优化他人软件系 常用功能,扣扣保镖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补充证据1系原告网站登载的2010年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年 报,证明原告商誉没有受
6、任何损害。补充证据2系原告网站登载的2011年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三 季度报,证明原告并未因被诉行为遭受经济缺失。两被告对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关于证据2,关于证明著作权权属予以认可,但认为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2007)高民终字第591号案与本案有重大 不一致:前者将QQ系统嵌入到PICA系统中,向用户提供服务; PICA使用QQ系统资源,将QQ系统嵌入其软件,争夺了 QQ用户, 导致QQ受损,构成不当竞争。而扣扣保镖不使用QQ系统资源, 独立提供软件,完全没有争夺QQ用户,反而提高QQ用户使用体 验与满意度。关于证据4,用户仅同意安装了 QQ工具栏、搜搜、拼音、 音乐播放器,
7、且默认状态是安装,而后面能够显示,安装了大量 无用插件或者者其他软件,腾讯涉嫌搭售。而扣扣保镖给予了用 户选择权。关于证据5,证明腾讯的搭售、垄断行为在先,扣扣保镖所 实施的行为在后。腾讯的缺失是腾讯迫使用户二选一造成的,腾 讯计算缺失的方式缺乏根据;股票市值属于股东缺失,能够由股 东起诉。关于证据12-13,证明单独针对特定的软件开发监测功能软 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扣扣保镖系针对QQ软件的功能进行准确 评价,并未使用任何误导性词汇;关于隐私部分内容,属于(2007) 高民终字第591号案的执行内容,本案再起诉属于重复诉讼。关于证据14,证明MSNSHELL对其有关内容的屏蔽行为合法。 由于腾
8、讯QQ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其搭售是否合法的要求应更 加严格,而对其功能模块的剥离,显然推断标准要适当宽松。关于证据15,证明360浏览器系开放平台,能够有数十万 的应用,当然能够实施屏蔽广告的应用行为等。关于证据17,截止目前,并未有任何机构认为扣扣保镖是 病毒。软件中的隐藏功能并未公布,用户界面无法使用;隐藏功 能并未在该版本的扣扣保镖中安装,需要修改文件,才能看到,根本没有使用的可能;即便公布,也未必必定侵权,但被告选择 稳妥起见而未公布,没有任何远程调用、修改激活隐藏功能的证 据。关于证据18,原告未明确什么言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关于证据19,不管360还是腾讯都无法操纵第三方的软件
9、公布,各下载渠道关于扣扣保镖的评价皆属正面,说明其既满足 用户需求也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关于证据20,达千万的下载数量说明扣扣保镖深受欢迎的 程度与不违反公认商业道德。关于证据21,法学界认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用户有 利,不属于病毒;没有一家权威机构认证其违法;并未发现360 软件存在“后门”(无法激活使用的隐藏功能)。关于证据23,证明了对用户不可见。”操纵文件在扣扣保 镖安装包中没有提供,安装后也不可能自动生成”。除非手动修 改,不可能实现该功能。所谓云修改,都是恶意猜测。关于证据24,腾讯与用户所签订的协议的条款违反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关于证据25,根据有关法律
10、法规,破坏技术保护措施务必属于破坏“著作权保护措施”,其后果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修 改数据指修改程序原始数据而非结果数据;即便破解了会员登陆 密码,使会员得以免费,也非对著作权保护措施的修改而属于“对 商业利益的修改”;扣扣保镖仅仅屏蔽广告,没有破解会员登陆 密码。关于证据27,被告已经召回扣扣保镖并停止技术支持;极 少量旧版本继续使用不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腾讯依旧高速 进展,蓬勃壮大,说明扣扣保镖尽管屏蔽了腾讯的少部分广告, 但长久地看则改善了腾讯的客户关系,促使腾讯进一步进展。关于证据28,扣扣保镖不可能对腾讯造成任何损害,反而 能够促进腾讯不断创新进展。关于证据29,系腾讯单方委托的
11、评估;评估人员在无法对 法律事实、技术事实全面懂得的基础上即做出评估;评估方法系 根据三个关系不明的人打分,测量商誉缺失,缺乏科学性与严谨 性;没有考虑腾讯自身行为造成的缺失;2010年年报中,腾讯 郑重对外宣布,没有需要减记商誉值的必要。关于证据32,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错误,并非所有用户用 扣扣保镖都会屏蔽广告,部分用户会选择同意广告。11月10日 还有500万没有兼容属于事实错误,原告在(2011)粤高法民三 初字第2号垄断案中陈述,“3Q大战”爆发的第三天即11月4日已经全部恢复兼容,因此“360扣扣保镖”在客户端有效运行 的时间非常短,原告陈述的事实两者自相矛盾。关于证据33、34,超
12、出了必要的公证范围,造成不合理维 权开支。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关于证据1,报告中“53%的用户不同意网络广告,40%用户 能够同意”与扣扣保镖的合法性没有任何关系;该份报告出自9 年前,与侵权行为的时间点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得出时至今日仍 有超过50%的用户不同意或者者不愿意同意即时通讯软件中公布 广告的结论。关于证据2,该公证书中用作对比使用扣扣保镖软件前后QQ 内存占用率发生变化的QQ软件的版本不一致(一个是QQ2010版, 一个是QQ2012版),故其得出的前后两个内存占用率之间缺乏 可比性,不能得出“使用扣扣保镖能够有效降低内存占用率”的 结论;即便使用扣扣保镖能够降低
13、内存占用率,也不能就此主张 被告的行为合法。关于证据3,显示的是MSNlite与MSN之间的关系,与本案 没有关联性,同时也不能由于存在上述行为而主张被告的行为合 法;MSNLite软件系基于微软MSN开放的通信协议(MSNP)开发 的独立客户端软件,微软并不反对第三方针对MSN软件开发兼容 性产品,是由于其对该款软件的定位是想实现一个开放的IM体 系,对MSN的功能进行完善的行为并不损害微软的商业利益,这 与扣扣保镖针对QQ软件的功能进行拦截破坏存在质的区别;原 告并没有对第三方开放QQ软件的通信协议与其他核心资源。关于证据4,显示的是MSNshell与MSN之间的关系,与本 案没有关联性;
14、同时也不能由于存在上述行为而推导出被告的行 为合法;MSNShell软件是基于微软MSN开放的通信协议开发的 MSN外挂产品,是通过微软默许的;目前微软MSN关于MSNshell 的容忍并不代表其合法,只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不采取法律行 动。关于证据5,展示的是浏览器的扩展与网站之间的关系,与 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不能由于第三方产品存在屏蔽广告的行为而 使被告的行为合法;存在屏蔽他人广告或者者功能模块的工具软 件并不等同于该种行为取得合法性,更不能将此行为上升到符合 商业道德层面,ADBlock软件同意用户拦截包含广告在内各类页 面元素的功能在业界饱受诟病,其行为不代表公认的商业道德; ADBl
15、ock软件针对的是广告本身与所有网站,并不可能特别针对 某个网站进行拦截,而扣扣保镖软件只针对QQ软件,二者性质 不一致。关于证据6,展示的是浏览器与网站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没 有关联性,不能由于第三方产品存在屏蔽广告的行为而使得被告 的行为合法;不管是浏览器还是浏览器的扩展拦截广告,针对的 是广告本身与所有的网站,并不可能特别针对某个网站进行开发 与拦截,而扣扣保镖软件只针对QQ软件,二者性质不一致;web 是一个开放系统,浏览器与内容提供商(网站)是不可或者缺的两 部分,网站务必依靠浏览器才能展示内容,浏览器能够按自己的 逻辑与需要实现不一致的效果,但QQ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软件, 只依靠操作系
16、统(windows系统),不依靠也不需要其他软件共同 完成功能,当然也不同意其他软件修改其功能。关于证据7,显示的是windows优化大师与windows之间的 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由于存在上述行为而推导出被 告的行为合法;windows优化大师作为一款系统工具软件,其对 windows系统的优化是在微软许可范围之内,windows系统公开 了很多接口,同意第三方软件对其进行优化,其行为还获得了微 软的默许;目前微软关于优化大师的容忍并不代表着合法,只是 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不采取法律行动,2003年番茄花园加工盗 版的微软操作系统,微软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容忍了该种行为, 但是在200
17、8年,微软采取法律行动,使得番茄花园的开发者承 担了刑事责任。关于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商誉没有受到缺失,原告年 报附注10无形资产中的商誉与原告本案主张的缺失不一致, 年报中的商誉无形资产是由企业合并,针对被收购公司的品牌溢价多支付的价款形成的,而企业品牌受到的缺失,由于还没有发 生实际的收支对价,按照会计准则,不可能记录在财务报表中。关于补充证据2,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受到经济缺失,尽管该 财务报表显示腾讯2011年第三季度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 但这种增长要紧是由于原告经营产品众多,其它业务获得较大增 长,在抵消被告扣扣保镖给原告造成的缺失之后,仍然表达出增 长的趋势,该报表说明:腾讯2
18、011年第三季度网络广告的收入, 较去年同期增长的要紧原因是由于展示广告、视频广告及搜索广 告的增长带动,而非客户端广告带动。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事实2010年n月26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证书号为软著登字 第025172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腾讯公司是 “腾讯QQ2010正式版SP2. 2软件”著作权人,软件开发完成日 期为2010年8月7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9月9日。根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 的事实,腾讯计算机公司是QQ即时通讯系统及与之有关的QQ软 件增值业务的运营人。2010年9月9日,腾讯公司出具授权
19、 书,将QQ软件的著作权及运营权授权给腾讯计算机公司。北 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2010)京方圆内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列简称腾讯公司)、深 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列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 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 京)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
20、案,原告 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 议庭审理本案。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 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 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 事人进行质证,并于2012年9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 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 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烽、李中圣,经证字第32021号公证书记载,“QQ2010正
21、式版SP2. 2”,“QQ2010SP2. 2. exe”文件的属性及数字签名信息显示为 “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vo二、原、被告竞争关系的事实腾讯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 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 信息服务。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8年H月11 0,经营范 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数据库及计算 机网络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 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从事广告业务;网络游戏出版运 行;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奇虎公司成立于
22、2007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因特网信 息服务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 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公布广告;销售通讯设备、电子 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奇智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 28日,经营范围为: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网络技术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通讯产品的批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 事判决书中认定原、被告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的事实,该判决从原、被告主体的经营范围、产品用户群及竞争行为方面全面论述 了原、被告之间的竞争关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二中民终字第
23、12237号 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被告之间“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 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 争关系”。三、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640 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QQ软件平台上设置相应的广告、新 闻资讯与业务产品的进入渠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如MSN、阿 里旺旺、百度Hi等均使用的是相同的产品模式与盈利模式。比 如:MSN客户端软件的界面上设置有广告、弹窗、其他产品与服 务的入口。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于2012年8月6日出具的(2012) 深证字第9602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产品360安全浏览器在
24、 提供免费服务的平台上设置了相应的广告、新闻资讯、业务产品 的进入渠道,实现商业获利。其中有网页显示,360安全浏览器 页面的上栏、下栏、左上角位置均设置了大量的业务产品入口, 页面的中间存在大量的流量广告,其中有网页的右下角设置了新 闻弹窗。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2010)京 方圆内经证字第32021号公证书记载:公证员王卫与公证人 员包佳于2010年10月30日14时46分至16时40分,监督腾 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鸿超登陆互联网,下载运行“腾讯 QQ2010”、“360扣扣保镖”软件与查看有关网页页面。其中: 1、通过登录进入“腾讯软件中心”,下载到“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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