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税收管理关联交易》课程讲义.docx
《2023年-《国际税收管理关联交易》课程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国际税收管理关联交易》课程讲义.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际税收管理一一关联交易课程讲义前百通过国际税收管理一一关联交易这门课,大家可以学习到关于反避税方面的 知识,它与我们常规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不同。通过这门课,会让我们从另一个 角度分析过去你认为是正常的现象而实际可能隐藏着避税相关问题。比如,我国 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存在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制度,可即便 如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多年来大大超过50%,或许你会认为一家公司 在投产初期出现亏损、或者因为市场的原因他出现亏损是很正常的,但是搞反避 税工做的人他不会这么看。他会分析被调查企业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以及整个跨 国集团公司整体的利润水平,从相关技术角度来判定其中的某一成员企
2、业是否应 当盈利,他的合理的盈利水平是多少,并通过对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查与 调整,向企业追回归属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及相适应的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 主权。这门课程对我们从事税收管理的人员来说虽然受众面不宽,但是,如果有 了转让定价方面的知识,会对你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在防范避税的理念上有协助。为什么会产生转让定价相关问题呢?这张图是一个跨国集团公司的简要分 布,我们将一个跨国集团公司拆分为,有公司总部、核心企业、研发中心、采购 中心、生产制造、分销、售后服务等多个承担不同职能的企业,出于公司整体利 润最大化的目标,集团公司会将这些不同职能的成员企业分布在世界各地,比如, 研发中心他会将其设置
3、在相关技术密集地区,如美国的硅谷,存货采购,则设立 在交通便利、采购成本低廉的地区,生产制造,则设立在劳动密集的地区,集团 公司这一系列的经营活动如果是在一个国家内部进行,就不会有跨国关联交易的 转让定价相关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通常意义上理解,跨国公司为了追 求利益最大化,利用不同的区位优势在不同的东道国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 并就这些企业内部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跨国集团公 司的效益。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分布在不同国家,由于不同国家的税制不同,就 导致了国与国之间就跨国企业集团利润在不同国家的所得税方面如何分配相关 问题。反避税的中心工作就是如何将关联企业间的业
4、务往来调整为等同或接近市 场的非关联企业间交易所必须遵循的原则。0ECD转让定价指南表述为arm s length principle ”,新法译为独立交易原则,正是由于独立交易原则,决 定了反避税工作的为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和最终的调整结果。独立交易原则写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是整个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核心。跨国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相关问题自产生以来的70余年中,在相当长的 时间内被认为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比较次要的相关问题。但进入90年代后, 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不同国家的税务当局就转让定价产生的国际税收矛盾日益 增多,对跨国公司与税务机关而言,已成为国际税收领域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
5、 相关问题。本课程分三个部分向大家介绍,第一部分,向大家介绍我国反避税立法实践; 第二部分,向大家简要介绍我国转让定价的实践发展;第三部分,对新法第六章 以及管理办法进行简要介绍。第一部分 我国转让定价的立法实践一、区域性立法实践阶段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在我国最早引入外资,外商投资企 业为深圳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由于我国早期税法不完善、征管手段 是否能用非关联销售的价格作为可比的非受控价格呢?还要具体分析。如交易的 时间?交易的地理区域是否不同?营销的对象由谁来控制?是否存在品牌因素 等。所以,这一方式方法在国际反避税实践中很少采用。当然,今后如果被调查 企业的关联交
6、易符合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条件,能够使用是最理想的。2 .再销售价格法。条例第111条解释:“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 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 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法与成本加成法都可以看做是毛利法。再销售价格他是关联购进, 然后在卖给非关联的第三方,而我们需要确认的是关联购销双方的公平交易价格, 如图所示,AB双方是关联购销双方,现在需要寻找功能风险与B相似的可比企 业E, E非受控交易的毛利水平为8%,这样B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的毛利水平也应 为8%,如果再考虑B的营销差异,经过调整后的A和B的公平交易价格就是 115-115*8%-5=
7、100.8美元。再销售价格法侧重功能与风险的比较,对可比性要 求不是最高。采用再销售价格需注意适用范围,它适用于未经实质性加工的简单 购销业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它适用分销商。另外,再销售价格法采用的是毛利 水平,就是我们刚才举例中的8%,采用毛利法的最大相关问题是会受到不同会 计核算方式方法不同而影响可比性分析的效果。3 .成本加成法。条例第111条解释:”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进行定价的方式方法J成本加成法是用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式方法。采用成本加成法可比性 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 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
8、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 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 处理及管理效果等。由于成本加成法是存货成本直接加毛利,由于会计核算的不 同会影响最终调整结果,近年我们的反避税项目案例中很少采用。4 .交易净利润法。条例第111条解释:”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式方法。”在国外的转让定价调整采用传统方式方法遇到瓶颈时,92年美国首先采用利 润法并写入立法在实践中采用,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这两种 方式方法的共同特点是对可比性要求都不高,更注重功能风险的比较。同时比较 的净利水平,所以可以忽略不
9、同会计制度导致的差异。OECD指南随后也引进了 这两种现在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采用。其中,交易净利润法的使用最为广泛。在交易净利润法下,可以根据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所承担的功能与风险,选 择合适的净利率指标进行调整。比如,在我国,8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合 约制造商,所以采用交易净利润法下的完全成本加成法进行转让定价调整非常多。 如果是分销商,则可以采用贝里比率。示意图展示的是合约制造商采用完全成本 加成进行调整的方式方法,他在方式方法上与成本加成有些类似,所不同的是净 利水平。5 .利润分割法。条例第H1条解释:”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 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式
10、方法。”利润分割法是对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按照集团公司各方承担的功能风险通过合 理的方式方法进行分割,这种方式方法在缺乏独立交易的可比数据时可以基于各 自的功能与风险进行划分。这种方式方法的使用,对于集团公司联系紧密或者高 度整合关联交易各方的调整较为可信。目前,对于转让定价调整的难点无形资产 采用剩余利润分割法有过比较成功的项目案例。由于利润分割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独立交易原则,OECD指南建议在其他方 式方法无法采用的情况下适用这一方式方法。我们在对转让定价调整的几种方式方法有了大致了解后,看看反避税是如何 选案,调查与调整的基本步骤是怎样呢? 2号文确认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7种, 我们可以看出
11、,它既是在143号文基础上的延伸,又与新税法相衔接,如兜底条 款与独立交易原则相呼应,并将未履行同期资料义务或关联申报义务的企业作为 重点调查对象以保证新法实施后的落实。当然,微利企业、亏损企业仍然使我们 选案的重点对象。有意思的是,我们很多的案子选择的是微利企业,有时跨国公 司同时有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有时非关联交易的较高盈利水平会掩盖管理交 易的避税相关问题,所以,关联申报表的设计就是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分别进 行申报,并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揭示隐藏的避税相关问题。(五)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过程以下简要介绍一个完整的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的全过程。(仅供参考)第一步,是企业的基础信息,如企业注册
12、资本,生产经营产品的范围,收入 情况,历年的经营情况等;第二步,关联关系的认定。如资本控制关系、管理控制关系等,有的时候, 企业的投资结构比较复杂,可能会增加判定的难度;第三步,实地调查。税务机关在做反避税案子的时候需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 作。如企业的经营规模与会计资料是否匹配,是否有营销,关联交易是否与关联 申报数据一致,是否有研发等等,实地调查工作做得越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判定 就越准确;第四步,功能风险分析,新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对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可以 依据同期资料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第五步企业的业务流程。比如抵消交易需要进行还原,比如母公司免费为企 业提供固定资产,设备不作价,但是独立企业之
13、间不会有免费使用的固定资产, 这样要将设备作价,扩大调整基数,再比如来料加工。BVD数据库中没有来料加 工的数据,要将其调整成为进料加工等,第六步 价格调查。比如,通过各种途径能否获得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或再销 售价格,增加转让定价的调整解决方案;第七步 确定调整方式方法。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 法运用的还是最多的,其他方式方法对可比性要求更高;第八步 寻找可比企业。前面已经介绍,在对企业进行功能定位后,通过设 置一组定性与定量的指标,比如与中国的市场类似、功能类似、财务核算制度健 全、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大于零或平均大于零,研 发费用比例低于3%,销售收
14、入规模等指标进行层层筛选,最终选出符合条件的 企业,一般控制在10-20户左右;第九步 可比性调整。再选出可比企业后,还需进一步逐户分析筛选,排除 差异大的企业,如市场占有率的不同贸易方式的调整,最终确定的可比企业在 10户左右;第十步 确定调整结果。将备选的可比企业进行排序,确定四分位区间,按 照2号文的要求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调整。第十一步 与企业谈判。这里将谈判放在最后一步,实际上与企业谈判始终 贯穿反避税调查与调整的始终,从开始向企业提出避税证据到最终就调整结果与 企业达成一致,我们始终在与企业谈判。二、成本分摊协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 形资产,
15、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 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 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 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 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法律规定为成本分摊协议的基本合适的内容。引进这一条款的目的,是 因为成员企业参与集团公司研发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费用,越来越
16、成为跨国公司 经营活动的一项合适的内容,我们将成本分摊协议在立法中予以认可,就是要鼓 励企业参与境外无形资产的开发。这实际上也与政府的总体政策导向是一致的。 新法第41条第2款明确提出了成本分摊协议的概念,条例第112条规定了成本 分摊协议的核心合适的内容,即成本分摊协议必须要与可以计量的预期收益相配 比,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反之,对于不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如, 成员企业在成本分摊协议中承担了母公司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但并未获得与之 相适应的收益,这是我国税法所不允许的。另外,如果参与方在无形资产完成开 发并投入使用后,就不应就该项无形资产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即参与方虽 不拥有
17、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但拥有该项无形资产的经济使用权。我国新法中规定的成本分摊协议包括无形资产与劳务。与OECD指南相一致 成本分摊协议看似不难,执行起来可能比较困难。参与方应以什么标准来分摊? 研发过程中有一方加入或退出该如何进一步细化计算等。由于我们首次引进成本 分摊协议的合适的内容,总局的态度是审慎的。在程序上要求企业自达成成本分 摊协议的30日内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下我用一张简易图表来解释一下成本分摊协议,比如,境外母公司A拟开 发一项专利相关技术a ,境内关联公司S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参与该项相关技术的 开发,本年承担开发费用50万美元,预计两年后该项相关技术可以为S公司带 来收益
18、200万美元,该项相关技术在投入使用后不需为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三、预约定价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 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式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 定价安排。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 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式方法,向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新法关于预约定价的合适的内容总的来看是与征管法第五十三条相一致。 国税发2009 2号文与国税发【2004】118号文件总的合适的内容是一致的。 预约定价、包括成本分摊协议都
19、可以看做是转让定价的延伸,与转让定价不同的 是,预约定价是对未来年度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税务机关协商、 确认事先达成的协议。他最大的优点是可以避免税企双方认知差异产生的分歧与 事后调整的不确定性,以及转让定价调整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减少税企 双方的成本。我国最早的APA立法是在国税发1998 59号文件第28条,2002年又将预 约定价写入征管法第53条中,国税发2004 118号文件对预约定价的合适的 内容与程序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此次的修订增加了双边、多边的合适的内容, 在国税发2004 118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税发【2009】2号文首次明确了适用标准,其中,
20、最为关键的是关联交易 额的相关问题。在2号文出台前的讨论稿中标准更为苛刻,关联交易额要达到一 亿元以上,经营超过10年才可以申请预约定价。正式出台后强调了关联申报与 同期资料,并将关联交易额降低。可以看出,我们还是鼓励纳税人申请预约定价 安排。当然预约定价的谈签需要耗用税务机关的人力与物力,所以国外对纳税人 申请预约定价是要收费的。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设置准入门槛的原因之一。预约定价分单边预约定价与双边预约定价及多边预约定价。单边预约定价是 指一国税务当局与跨国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而双边预约定价和多边预约定价则 是两国以上税务当局就跨国企业间关联交易所达成的安排。预约定价的谈签与安排通常分为六个
21、阶段。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 磋商、签署安排、监控执行,一个完整的预约定价安排一般要历时一年。每一个 阶段都有每一个阶段的要求与预期目标。与转让定价一样,我们实际上对从事反 避税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要求。既要有财务分析的相关能力,又要有良好的英文 基础,因为预约定价与转让定价需要查询大量的与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业务往 来的资料。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纳税人准备的同期资料或由纳税人给我们翻译好 的相关资料。四、同期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 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 资料。”其中的相关资料,国税发【2009】
22、2号文件将其单独作为一章明确出来, 并对同期资料的合适的内容和范围加以明确。同期资料从另一个角度看,他是企 业自己就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证明自己的组织结构、交易方式、类型、定价原 则、可比信息方面的转让定价调查报告。在国外有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一般都 有同期资料的要求。这里同期的概念,是指纳税人自己对一个纳税年度的关联交 易情况在五个方面所做的完整的说明,按照2号文的要求,纳税人在交易年度完 成的次年5月底之前就要准备好同期资料,它一般包括5个方面,组织结构、生 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式方法的采用。企业准备 同期资料可能需要母公司提供一些交易往来资料,需要将这些资料都
23、翻译成中文 那是肯定的,同期资料对于纳税人比较顾忌的是企业的一些商业机密,2号文中 对同期资料的要求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不过我们今后做好还要同时注意税务机 关的保密义务,以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中基本权利。以下,我简要分析一份同期资料应当包括的合适的内容:(仅供参考)1是当地法规要求描绘与确认。在我国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 及规范性文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2是关联集团的组织结构。比如,与境外关联公司的关系,母公司投资比重, 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这一部分如果能够按照功能风险进行拆分就更好。管理人 员的情况等,组织机构情况披露到什么程度,这些事项蕴含着与纳税人之间的博 弈过程。对税务机关
24、而言,当然是越详细越好,纳税人则相反。这里就不再细说。3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比如,公司的业务概况,生产经营什么产品,行业 分析,经营策略,公司在整个集团公司所处的地位,业务构成等4是公司年度关联交易信息采集。这一部分可以参照年度审计报告与关联交 易申报表以及企业内部关联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说明,在形式上,可以按照关联 交易的四种形式进行分类,有形资产的交易、无形资产交易、融通资金、劳务几 个方面,如果企业关联申报表做的比较好,这一部分不会很麻烦。5是功能风险分析调查。这一部分参照2号文附件中的功能风险分析表,如 同我们做一般的转让定价调查一样,由企业自己对自己进行功能分析。实际上, 这部分企业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税收管理关联交易 2023 国际 税收 管理 关联 交易 课程 讲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