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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 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 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 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 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进
2、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 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 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 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 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 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 考核。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 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 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
3、章制 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 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 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 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 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 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 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一)实习三方协议;(二)实习方案;(三)学生实习报告;(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五)学生实习日志;(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七)学生实习总结;(A)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4、第五章安全职责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 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 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 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第三十二条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和实
5、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 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 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 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 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 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
6、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 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 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 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 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 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 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 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 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
7、身伤害,属于保险 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 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 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 慰。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 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 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第三十八条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 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 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 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第三十九
8、条 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 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 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 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 予相应的激励。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 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 等方面予以倾斜。第七章监督与处理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 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 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
9、双随机 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 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 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 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 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 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 法。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 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 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 联合惩戒。第四十五条有关
10、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 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 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组织进行整改。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 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 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 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 责任人追究责任。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 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 依法依规追
11、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 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 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 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 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 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规
12、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 部门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 致的,以此规定为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同时 废止。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 行管理。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 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 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 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 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
13、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 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 实习。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 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 位信息。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 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 单位作为实习单位:(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记录;(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 展实际;(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
14、事)业单位优先。第七条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 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 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 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 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 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 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 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 保障措施等。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 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 全程指导、
15、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 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 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 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 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 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 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第十条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 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
16、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 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 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 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 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 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第十二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 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 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 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
17、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 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 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 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 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 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 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 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 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
18、生实习。第十五条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 害防护条件;(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七)实习考核方式;(A)各方违约责任;(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 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
19、进行岗位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 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 实习工作。(七)安排学生从事in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的实习。第十七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 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 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
20、)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第十八条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 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 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 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 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 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 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 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第十九条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 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 实习阶段做好
21、分类管控工作。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 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 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 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 义收取学生财物。第二十一条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 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 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 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 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 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 通报制度,职
22、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 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 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 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 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 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 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 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 办理。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 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 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
23、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 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 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 部门,将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 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 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 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 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 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 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 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六条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实习 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 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第四章实习考核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 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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