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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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 催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故。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即将制定应急措施,并从危(wei)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暂时停工停产,或者住手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生
2、产经营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整改验收应根据事故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普通事故隐患验收】普通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者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重大事故隐患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报送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申请予以销号。第二十四条【评估改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事故隐患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 评估,及时完善
3、相关制度和技术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五条【统计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应当由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依据。第二十六条【考核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管理的表彰、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参预排查 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作 为重要内容纳入员工岗位绩效考核。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生产经营 单位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
4、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参预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中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并切实保障投诉或者 举6.报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工会参预】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wei)险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即将作出处理。第二十九条【相关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项目发包、场地或者设施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
5、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三十条【第三方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专业咨询或者技术支持,但不改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主体责任。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报备第三条【报备原则及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及时报备、动态更新、真实准确”的原则,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信息系统向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查报备信息完整性。7.第三十二条【报备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报备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名称、类型类别、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在行政区划、负有直接监
6、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二)隐患现状描述及产生原因;(三)可能导致发生的事件及后果;(四)整改方案或者已经采取的管理措施,管理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五)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六)整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报送事故及处理结果等信息。上述第(四)(五)(六)款信息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报备。第三十三条【报备方式】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包括首次 报备、定期报备和不定期报备三种方式。(一)首次报备:应在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进行报备。(二)定期报备: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发展情况;(三)不定期报备:当重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备相关情况。第三十四条【直接报告】生产经营单
7、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首次报备应在第三十五条【报备时限】个工作日内报备,定期报备应在每5重大事故隐患确定后个工作日内报备,不定期报备应在重 季度结束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备。大事故隐患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后5事故隐患催促检查第五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第三十六条【制定督查计划】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督办制度,并根据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和上级 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等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计划,明 确督查检查责任部门、检查范围及要
8、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第三十七条【督查内容】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催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机制、工作规范的建设情况;及警示预警等工作落实情况;9.(四)安全生产催促检查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执法和管辖范围内企业隐患排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情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管辖范第三十八条【督查内容】围内重点监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催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贯彻落实管理部门关于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第三条【隐
9、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wei)险因素的行为或者状态。第四条【管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催促、检查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程序等建立情况;(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和档案建立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管
10、理跟踪催促和整改落实情况;(五)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警示教育和责任追究情况。第三十九条【信息记录与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记录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第四十条【配合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通过购第四条【委托服务】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上述事故隐患督查检查工作。事故隐患整改督办第六章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交通运第四十二条【催促整改】输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社会举报核实发现的未按要求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或者整改事故隐患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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