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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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献血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 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献血、采血、供血、临床 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献血工作坚持个人自愿原则,发挥单位动员组织作用, 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 作格局。第四条 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 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 要求超龄献血的,年龄可以按照国家要求适当延长。鼓励
2、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 献血。鼓励健康适龄公民多次献血、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 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 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 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立血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开采血点开放时间、 献血流程、投诉途径等相关信息。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无 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 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奖
3、励。第三十九条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 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优先用血权利。第四十条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 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 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 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免费乘坐城市公 共交通工具。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关爱献 血者的具体措施。第四十一条荣获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的单位、高等学 校和无偿献血先进市,可以优先推荐参评文明单位、文明城 市。
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第四十三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 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
5、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血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 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 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6、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河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同时废止。献血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本级政 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 和旅游、广播电视、林业和草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宣 传动员、组织招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7、 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根据章程,动员和组织有关群体 积极参与献血工作。第八条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献血工作合作,推动实现 信息互通共享,在宣传招募、科研培训、血液质量管理等方 面共享经验、深化合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液应急保障机制, 制定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适时开展 应急演练。遇有可预见的重大赛事活动需要紧急备血,或者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临床用血 供应紧张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采血、供血工作有序 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采血、供血 和临床用血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血站、科 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在血
8、液利用、血液安全、献血服务等方面 开展科研与合作。第二章宣传与动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 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 和献血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制定献血工作年度宣传 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和动员;(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高等学校、中小学开展献 血宣传教育,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培养 学生献血公益意识;(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 需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四)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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