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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 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 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 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入市经营。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 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核定内容。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 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
2、(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 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 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 品0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 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 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
3、准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 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 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 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发
4、展的专项规划,组织制定 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 律,履行农贸市场内生猪及其肉品采购、定点屠宰、食盐、泗类监管等职责。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审查确认市场 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等职责。第十六条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农贸 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履 行对农贸市场内猪肉瘦肉精检测、三鸟检验检疫、蔬菜、水果农药残留检测等 职责。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对农贸市场防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
5、新建、 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 核和验收,履行对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等职 责。第十八条规划建设部门对农贸市场规划发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 理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 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履行对未经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进行监 督和查处等职责;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 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履行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 卖、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第二十条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的监
6、怀管理,履 行对市场摆卖秩序、车辆停放、乱张贴等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履行查处 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农副产品交易行为,市场防疫、清洁消 毒、卫生保洁等监管职责。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禽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和定期清洁消毒措 施义务。第二十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 具、商品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短斤缺两行为,确保公平交易。第二十四条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规划、用地、消防、建设等新
7、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由相关职 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关闭、拆除和取缔。农贸市场管理制度4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现其不具备食品 经营资格的,禁止其入场经营。二、通过签订合同、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不具备与所经 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入场经营资格;发现食品经 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及时 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农业或市场监管等部门。三、建立市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 道、经营品种、
8、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四、建立和完善市场食品、农产品准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 品安全信息公示、不合格食品销毁等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 员和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设施,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 安全信息。六、建立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根据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七、指导督促市场内经营户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建立工作,落 实管理规范要求。八、根据规定要求,建立市场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对上市食品(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及时记录检测结果、建立检测 台账、公示检测信息,对不合格食品
9、(农产品)要及时下柜,通知农业或市场监 管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九、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农贸市场管理制度5一、市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一)、市场内摊区划分标识明确,人流、物流通道畅通。1、无占用公共通道经营现象;2、无出摊、离摊占道现象;3、无在公共通道上停放车辆现象;4、无在公共通道上乱堆、乱放物品现象;5、公共通道、垃圾箱周边无垃圾堆放现象,垃圾及时清运;6、公共通道上无积水、无油污,摊位(门面)整洁无残标。(二)、经营区域内地面清洁卫生,没有影响环境卫生的污染情况。1、摊位(门面)区内物品堆放整齐,无乱堆、乱摆情况;2、摊位(门面)区标识明确
10、,摊位(门面)及设施干净卫生,垃圾、杂物 等装入垃圾容器内,垃圾容器摆放整齐;3、摊位(门面)区内卫生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油污,广告悬挂 规范整齐,无残标。(三人 经销商“摊前三包”(包卫生、包商品摆放整齐、包无四害)定期 搞好摊位(门面)区内清洁卫生,卫生习惯良好。1、监督经销商搞好“摊前三包”,摊前纸屑、菜叶等废弃物由经营户负责 清理,严禁乱扔乱倒行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2、监督经营户每周一次搞摊区卫生大扫除,洗抹摊面、摊架、经营用具。二、市场各摊位(门面)区经营秩序管理规范(一)、肉类摊位区:1、保持摊位台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齐,进销商品检验合
11、格手续齐全,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严禁搭摊、加长摊位、在摊内加台操作。4、按规范统一经营用器具,严禁在摊位区内摆放杂物。5、严禁用木板、木盆等摆放商品。6、严禁销售白肉、病(牛)猪肉、死猪(牛)肉。因此造成的食品安全事 故,一切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二)蔬菜、综合摊位(门面)区:1、保持摊位(门面)整洁干净,摊架、证照干净,定期搞卫生。2、证照悬挂整洁,进销台账完整,入场人员持证经营。3、摊位(门面)上不准加垫泡沫板、木板等杂物,商品摆放不准超出摊位 (门面),严禁加搭边摊。4、垃圾、杂物清理后投放在垃圾箱内,不准扔在摊位(门面)地面上,影 响蔬菜、水果等商品经营的环境卫生。5、严禁在摊位(门面
12、)内摆放杂物,严禁用泡沫箱、盆、桶等蓄水淋菜、 泡菜、洗菜。6、保持摊位(门面)周边清洁卫生,严禁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物品、清理蔬 菜。7、严禁经营户淋菜将水洒落在公共通道上,因经营户洒水、乱扔。农贸市场管理制度6第一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 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 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 便于消费者的监督。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 止端正、
13、用语文明、诚实经营。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 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 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 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 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 量标准的证明
14、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 有效期和保质期。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 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 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 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 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 严禁短斤缺两。八、经营户对
15、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 品最高指导价。农贸市场管理制度7为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 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一、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工作任务,切实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 和维护保养工作。二、认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理论和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 习,以及各种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三、为及时发现险情,值班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值班巡逻,对各种设施进行 经常性的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员工和广大经营户应 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
16、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户“三个能力”。五、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发生火灾积极组织 参加补救,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清除,对于安全生产、消防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六、加强市场安全用电管理,疏通消防通道,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凡因 管理不严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 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八、值班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觉培养良好的责任心,牢固树 立安全生产重于一切的责任感。农贸市场管理制度8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
17、,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 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 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 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 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 告、处罚、自离市场。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
18、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 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 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 禁上市。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 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 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 告
19、处罚。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 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 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 内,违者警告处罚。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 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 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 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农贸
20、市场管理制度9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 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 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 定。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 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21、二)摊位布局情况;(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 卫生的污染源。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 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 和
22、分类的.要求如下:(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 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 开;(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 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第八条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 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 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 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
23、务知识培训。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 应。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 方面:(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 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 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 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第十二条
24、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 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 应在公示栏公告。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 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 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 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卜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 进行快速抽样检
25、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 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 否一致;(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 符;(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
26、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 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 的原料;(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 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 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 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 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
27、卫生要求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 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三、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1、物业公司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市场内公共 部分的保洁卫生,摊位内部卫生由各经营户自行打扫,并要求达到市场管理卫 生标准。2、经营户应当保持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 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必须做到无积水、无垃圾。3、经营户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4、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5、
28、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 场所。6、市场内宰杀家禽和副剖水产品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四、车辆管理规范1、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 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2、经营户每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进出货通 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3、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 殊情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农贸市场管理制度2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 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
29、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 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 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 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 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 结果报
30、告单。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 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 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 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 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 蝇、防虫设施;(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
31、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 地放置;(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 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 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卫生要求:(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 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 当清洁
32、、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 洗、消毒。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 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33、、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 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七)死的黄鳍、甲鱼、乌龟、河蟹、螃蟆、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 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 装的食品;(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 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十)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0凡是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市 场的各项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严禁下列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市场进行销
34、 售:一、严禁无生产口期、有效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有毒、有 害、霉烂、变质、过期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二、严禁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猪、牛、 羊肉及其加工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三、严禁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四、严禁外包装与食物不相符的产品进入市场。五、进入市场经营的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存放,不准乱摆、乱设摊点。六、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农贸市场管理制度11发布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 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 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
35、利进行,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 承包;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 生区域责任制;第四条 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保持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达到100%;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
36、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保 持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第九条 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 HVW8片果 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L5 nf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 放垃圾和垃圾死角;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 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摊,摊外设摊。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 所。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
37、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 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 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 有效期和保质期。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 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 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 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
38、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 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 严禁短斤缺两。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 品最高指导价。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 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 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 便于消费者的监督。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
39、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 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 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 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 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 特
40、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 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 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 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农贸市场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
41、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口常监督 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 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 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 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交易市常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 (居)民委员会等主体。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
42、的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 育和发展的职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农贸 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 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 闭、取缔和拆迁。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 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 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 体
43、规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 并组织落实。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二)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 理人员;(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 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 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
44、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 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 进货渠道;(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 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 经营情况;(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 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 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
45、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 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 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 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 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八)应当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场管理人员每天都应对市场 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要求经营户停止销售,或监 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九)应当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购销挂
46、钩制度。市场开办者应积极以协议方 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尝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 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尝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 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 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职人 员负责消防工作,消防检查到位,有记录。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 训,持证上岗;(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四)市场内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
47、物品、电线乱拉乱 接、烧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隐患的行为;(五)市场开办者应当经常检查市场建筑物状况,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 患;(六)市场开办单位应严格消防管理,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 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组织制度,承担对其所办农贸市 场的升级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一)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保证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合法性,领取证照经营, 与入场的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信 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三)应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 费者投诉站应当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公平秤须经市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强制检定合格。要求并督促检查农贸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经市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统i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 港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计 量监督管理工作;(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设施设备检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传等方面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