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及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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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及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及批复 本文关键词:价款,批复,建设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及批复 本文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及批复 本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2、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探讨,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
3、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此复。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最高院于2002年6月11日公布了致上海高院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一百零一八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效力、行使优先权的期限等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笔者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如何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批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相识,供大家参考
4、。一、建设工程及其价款概念、范围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该司法说明,首先必需对该司法说明中所称的建设工程的概念有正确的相识。笔者认为,该批复中所称的建设工程,应和有关行政法规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概念是一样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其次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虽然该说明第三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即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把握,仍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依据本条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构成本说明所称的建设工程价款不应片面的理解为仅限于列举的两项支出,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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