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借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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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公务借款行为,加强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 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借款的原则:“公款公用,专款专用,一借一 清,不清不借”。“公款公用”即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 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改变用途或私存私用;“专款专用” 即借款只能用于申请借款时所表明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借一清,不清不借”即每次借款须及时清还或冲销,上 次借款未清,原则上不再借款。第二章借款对象和借款条件第三条借款对象:公务借款人须是学校在册教职工, 包括在职正式职工、人事
2、代理人员。学生、临时聘用人员、 非本校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第四条借款条件:(一)符合公务卡支付条件的原则上不允许借款。按照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 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 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仪器设 备、办公用品和材料物品购置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 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二)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账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同意后再借款。 同一人的借款一般不能超过两笔。(三)办理借款,须在部门或项目经费预算指标内。预 算超支的,不得借款。第三章借款及审批第五条办理借款应按规
3、定填写借款单,借款人在借款 单上如实填写本人姓名。借款人原则上是用款人,特殊情况 借款人与用款人不一致时,应在用途栏注明用款人姓名。借 款人如果是部门(系部)负责人的,其借款单必须由所在部 门(系部)其他负责人签字。第六条借款单应填写借款部门、借款方式、借款用途、 收款单位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应表述准确完整,金额 大小写应一致,不得涂改。第七条 借款应出示或提供借款依据(如:经费申请报 告,会议培训通知,出差审批单等)。第八条审批权限:(一)单笔金额50000元(含)以内的借款,由借款人 填写借款单,部门(系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签, 分管财务院领导终签,财务出纳支付。(二)单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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