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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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 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 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 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 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 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 业融合
2、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国家立项项目和自治区立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两大类。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 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 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 组织审定。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 自行审定后报县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 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第三十五条 市农发机构应
3、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 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本辖区农 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自治区农发办。自治区农发办负责批复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 施计划,其中国家立项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 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 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 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 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 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 案)组
4、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年。第三十八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 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应遵照以下规定进 行。(一)凡涉及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调整的,由市农发机 构负责审核批复,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二)凡涉及项目建设期限发生变化需调整或项目终止 实施的,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由自治区农发办负责审核 批复。(三)终止项目已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 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 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项目竣工决算由县财政
5、部门(农发机构)负责审核、批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市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 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农发办组织验收。验收时,县农发 办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市农发机构负责 对县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市农发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农发办报送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和项目验收情况。自治区农发办负责对市、县 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
6、,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 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 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要求,组织各级农发办编报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并在规定时 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同时抄送广西专员办。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 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
7、行预防和控制。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定期 或不定期对市、县农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 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之一。第四十七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厅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一)擅自调整计划的;(二)未足额落实本级投入的;(三)预算执行进度慢、质量差的;(四)资金被收回,未
8、能按计划完成开发任务的;(五)工作质量差,导致工程结余较大的;(六)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资金完成额等其他行为;(七)年度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列入黑名单的。第四十八条在开发县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 资金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第四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在社
9、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开发县,自治区农发办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 取消其开发县资格。第五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 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各级农发办要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做 到资料收集齐全、归类清晰、查询方便、专人负责、专柜保 存。第五十二条 市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规程,报财政厅备案。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立项项目,其他项目按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国家和自治区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
10、1日起施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规定、办法、条款一 并废止。服务体系建设等。有机结合的试点类项目。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 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第六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 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农发办”) 和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及县(市、区,以下简称“县”) 农发机构管理权限和职责。第七条 自治区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农业综合 开发工作,拟定全区农
11、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发 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管理,确定各级农发办的管理职责,对全区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开展宣传等。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对本辖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对农业综合开 发工作开展宣传等。县农发机构负责拟定本县域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流 程和发展规划,管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农业综 合开发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对本县域资金和项目进行监 管,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开展宣传等。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糖料蔗 主产区。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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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 综合开发 资金 项目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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