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标准招标文件条款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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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局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第一部份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其他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商议一致,订立本 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本工程的工程(详见施工图),施工内容实行施工总承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以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
2、大写):人民币元(竣工结算以审计机构审计金额为准,并按审计后工程总造价金额减少办理结 算)。六、组成合同的文件(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允许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0 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 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允许 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o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允许顺延的工期竣工。14o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允许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o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商议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3、,作为合同文件 组成部份。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 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o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 担违约责任.15.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允许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0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
4、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份,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 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16.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 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o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o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 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
5、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 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 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 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o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 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 施工。18、重新检
6、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 要求进行剥离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 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o 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 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o 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
7、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 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 字。19. 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 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 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创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 者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者
8、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 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 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者办理竣工手续。190 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 行或者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允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
9、全施工与检查20o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 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路线、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
10、可后实 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 o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即将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 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o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
11、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4.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 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 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再也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 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 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0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
12、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 4承包人应当在23. 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 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允许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 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 前7
13、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住手施工,发 包人应从约定对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对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 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 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6.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 程量即视
14、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 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o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7.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 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o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 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o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
15、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商议签订延期 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允许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 认后第15天起对付款的贷款利息。26o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住手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 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 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o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
16、证明, 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 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 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 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 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 保管,由发包人运
17、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代为 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份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 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者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o 6发包人供应材料
18、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 程师清点。28o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 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 顺延。28.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者试验, 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者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o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
19、要求 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 予顺延.28. 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干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 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 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 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份的标高、
20、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29.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 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 对 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允许。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或者换用时,承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允许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
21、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 行约定分担或者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商议解 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 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合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惟独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合用或者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o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
22、 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o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 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 4工程师不允许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o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
23、内约定 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赋予认 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o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 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 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 期.32 o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 及一切意外责任.32o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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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2022 标准 招标 文件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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