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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营造 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 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高等 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现行基础上,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 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亦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 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2、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 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 凡在实习期间,无故或非正当理由,不按 实习计划完成任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积学时(旷课一天,按实 际授课时间计)达到下列者:(一)10学时以下者, (二)n20学时者, (三)2130学时者, (四)3140学时者, (五
3、)4149学时者, (六)50学时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记过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 考试(含测验)违纪、作弊者:(一)违犯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替人代考或请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四条本条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一至三十三条款中类似情况给予处分。第四章学生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实施第三十五条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限:(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院(部)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警告
4、以上处分,由院 (部)提出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核审,送学校领导签发行 文。(二)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不清,干扰 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 送公安部门处理。(三)处分犯错误的学生,院(部)、研究生院应事前 征求和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处理犯有第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十四和二十条错误的学生,应征求和听取学校保 卫处的意见;处理犯有第二十五、三十一和三十三条错误的 学生,应事前征求和听取教务处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确定对学生的处分必须严肃慎重,要在调 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犯纪律者所犯错误 事
5、实、性质、情节、影响及当时环境,本人的一贯表现,对 错误认识等情况,全面的分析,要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 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并应当听取犯错误者的申 述,教育犯错误者提高对错误的认识。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者,学生所在院(部)应该及 时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拖延,涉及两院(部)以 上学生的违纪事件,由所涉及的院(部)组织调查,按本规定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研究生院,按 有关处分程序呈报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在两周内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对于处分决定,必须按照违纪处分的权 限正式行文,抄送校属各有关部门,并由学生工作办公室 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对受处分学生应当热情帮助,严
6、格要求, 在宣布处分决定前要做好受处分者的思想工作,不得歧视, 严防简单粗暴。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院应当经常检查各院(部)实施处 分的情况,发现有处分不当的,应当责成其及时纠正,并澄 清事实,如实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后有 突出表现,明显进步者,经院(部)研究,报研究生院批准, 并将其突出表现的专题材料存入个人档案中,供用人单位参 考。第四十条 处理结论必须同学生本人见面,听取其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请。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
7、作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 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讨认识 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协助学校有关部 门弄清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好者;(三)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第七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8、应当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二)屡犯不改者;(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者;(四)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者;(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六)群体违纪为首者;(七)在本校累计受两次记过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 时,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警 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八)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 响者;(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者。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一)受警告至记过处分者,一学期内不得参与评定奖 学金,一学年内不得参与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 部”等评优评先活动。(二)留
9、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 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等评优评先活动以及减免学杂费;在留校察看期内 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 开除学籍(注: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消处分,只是一种处理 程序,履行必要手续;留校察看一级的处分,不适用于毕业 班的学生)。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九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或组 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 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 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以上处 罚者,给予
10、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 如数偿还赃款、赃物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学 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处分。另有下列情况的,视情况给予处分。(一)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 和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 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盗用他人证件(校园卡、学生证、身份证、工作 证等
11、)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情节轻重 及作案金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 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伪造公章作案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六)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七)盗窃、损毁公用书刊者,视价值金额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赔偿损失外,将视损坏公 物价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提 供凶器者:(一)肇事者:不守秩序(包括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喧哗等),且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虽未动手
12、, 但在打架中围观、起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策划者:策划、唆使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后果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打架斗殴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或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不 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13、警告以上处分;(六)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加重处分;(A)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 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损坏的公私财物等一切必要费用,如不按期交纳赔偿费,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第十四条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寻衅滋事、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或殴打教职员工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凡诽谤诬蔑他人,有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 证件等行为者,分别给
14、予下列处分。(一)捏造事实、诬蔑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 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伪造、涂改证件或重要材料,给予严重警告、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同时负责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五)转借校园卡、学生证件、校徽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 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者,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六条 涂写淫秽文字、勾画色情画像或收看、复制、 传播、出版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 或电子出版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5、。(一)涂写淫秽文字、勾画色情画像、偷看色情书刊或 收看(听)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 或电子出版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 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视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组织他人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封建迷 信及其他非法有害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四)集体收听、收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 书刊、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者,对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其他参与人员一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 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6、第十八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初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邀请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 与赌博者,加重处分。第十九条 有吸毒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第二十条未经学校批准,策划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一)情节较轻,经教育后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H一条 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
17、重,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阻无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四条擅自到江、河、湖泊、水库、池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五条 在校(或实习)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 校或离开实习单位回家,或外出XX (实习单位所在市、县) 者,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到校外通宵上网或看通宵录像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许可,随意在校园内燃放烟花、 鞭炮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二十八条借故往楼下抛掷酒瓶、热水瓶等器皿者,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园网上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 XX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补充规定(院发202228号) 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 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私用煤油炉、酒精炉、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 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 还要视情节加重处分;(二)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 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 加重处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