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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建设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厅发20*) 47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市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60项公共财政政策的意见(洪府发20*) 11号), 现就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农村困难群 众住房困难作为维护农村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逐步建 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二、目标任务从20*年开始,用三至五年时间,有重点、分
2、批次地对全市农村 低保户和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和新建,有效改善农村 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住房保障体系奠定基础。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 审批程序、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二)坚持经济实用、以住房维修为主、改造为辅的原则。以保 障基本居住条件为前提,工作的重点是住房维修,兼顾少数特别困难 的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危房新建、重建改造。(三)坚持突出重点,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的原则。以县(区) 为单位,集中有限的补助资金,重点资助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对象。 新建、重建改造由县作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四)坚持
3、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 和村庄规划,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四、资助对象(一)农村低保户中,属无房户、极度危房户(指用于居住的房 屋严重破损,濒临倒塌,已对居住人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必须重 建改造的)或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可申请房 屋新建、重建改造补助。(二)农村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住房破损,影响正常居住 的,可申请房屋维修补助。(三)符合新建、重建条件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统一纳入集中供 养,不再新建、重建住房。五、资助标准(一)新建、重建住房新建、重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补助标准为 每户1万元。(二)维修住
4、房住房严重破损或结构变形的,每户补助1500元;住房局部严重破损的,每户补助1000元;住房局部发生一般破损的,每户补助500)IS o六、资金筹集与发放(一)资金筹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县(区)集 中管理、统一使用。各县(区)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通过整合灾后 民房重建资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源,多渠 道筹措资金和物资,帮助更多农村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二)资金发放与管理项目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先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后付清余款。各级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困难群众 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分户或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5、),资金实行专 项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 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级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维修改造用款计划, 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民政部门应 按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 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到乡镇金融网点,存入资助对象账户(一卡通), 实行社会化发放。七、实施办法(一)调查摸底(今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各县(区)民政局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资助对象 的住房情况,准确界定调查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县、乡(镇)、 村三级登记造册
6、,建立台帐。对调查数据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二)申报审批(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1、申请。符合危旧房维修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 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维修、新建、重建 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低保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 危旧房照片等证明材料。2、评议。村委会接到困难家庭的申请后,召开会议进行评议, 议定是否救助,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 议的,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 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3、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 门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
7、不符合条件的, 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 公示。4、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 地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表、户籍、低保 证(五保供养证)、危旧房照片、设计方案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三)动工兴建(每年6月1日至H月30日)根据市民政局批复,各县(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监督、落实 本县区新建、改造维修工作,确保按时安成年度工作任务。(四)检查验收(每年12月份)新建、改造维修住房项目竣工后,各县(区)民政局组织初检, 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所有项目进行全面验 收。根据验收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
8、金。各县(区)民政局要负责在新建、改造维修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 “省财政资助援建”标识牌。八、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制度,是贯彻党 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关注民生、落实“民生工 程”的具体举措,对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府厅发20*47号文件要求,县(区) 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民政、财政、国土、建设、 林业、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也要成立相 应的机构。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 合
9、,搞好政策衔接。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 工程验收。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设立专户、专帐, 保障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用地 指标安排。建设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根据 乡(镇)、村提供的建房用材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房用材手续,需 占用林地建房的应同时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 贷款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 免的外,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减免。三是确保顺利实施。要以县为单位,深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资 助对象的住房情况、确定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 多宅现象。新建、重建房屋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选址要求,配 套厨房、洗手间、水、电等基本居住条件设施。维修住房要坚持简单、 实用原则,满足农村正常居住条件。要健全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案, 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县级民政、财政部门采取分片挂钩、责任 到人的办法,组织实施、落实,随时跟踪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确保每 年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在当年 12月10日前完成。对工作推诿拖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 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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