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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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的保障一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引言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而言,逝去的一年如此不平凡,以至于应 被永久地镌刻在人们的记忆之中。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一年像2003 年一样,来自政府、民间团体、学者、公民等不同方向的行动合成为 一股强大的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共同寻求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 护的途径,使人们真切地体会与感受到作为自由保障书的宪法的力量。 为了使人们对2003年公民基本权利在不同层面的发展获得清晰、立 体、直观与理性认识,本篇报告将通过“基本权利保障的事件、纠纷 与冲突”、“多重主体协力推进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理论研 究的发展”、“联合行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四部分内
2、容,以总结并简要评价2003年基本权利保障发展概况。一、基本权利保障的事件、纠纷与冲突(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在第三十三 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这一权利,位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章之首。平等权要求在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体现平等,特别是国 家不得在没有合理差别的基础上对公民区别对待,表现为国家不得在 立法上歧视,或者在涉及公共领域中的活动实行差别对待。平等权并 非绝对,它以承认差别为前提,可以容纳不平等对待,实行“等者等 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 定中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均应纳入这次清理范围。通知要求,凡目 前正在执行
3、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救助管理 办法有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废止。特别是涉及有关 收容遣送对象、强制措施、时间、收费、收容遣送站管理、收容遣送 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进行清理。清理工作由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在清理中发现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收容遣送的规 定与救助管理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要及时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修、 改、废的建议或议案。43 .政府制定规范自身行为的行政法规、规章。2003年,政府在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加强了自律。房屋拆迁。中央和各地出台措施完善拆迁政策。2003年9月 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
4、拆迁工作维护社 会稳定的紧急通知。随后,中央又派人分赴山东、上海、南京、杭 州等地突击调查拆迁问题,为中央最高决策层制定消除动迁纠纷隐患 的方案提供参考。12月3日,建设部发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 意见,要求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irfl O迁徙自由。2003年10月29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鲍 遂献表示,对老百姓反映比较强烈的户籍迁移的问题,下一步将逐步 改革。2003年,一些省如湖南等已开始取消户籍管理制度。目前公 安部正在抓紧户籍法起草工作。人身自由。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 会议,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
5、。 6月20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办法,施行时 间自2003年8月1日起,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 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平等权保护方面。地方政府包括广东、四川、江西已取消对“乙 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成为公务员”的限制性规定。4 .完善制度。各地相继完善制度,进一步落实公民权利保障。在 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拆迁方面:河南实施补偿安置金及被拆迁人安 置不落实禁止拆迁。2003年9月25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 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江苏省委 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过有关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在全省十
6、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 过,该条例将城市弱势群体列入保护范围,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待遇。 2003年,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修改了有关拆迁的法规,明确规定“补 偿金不落实不得拆迁”、“拆迁中不得动粗”等原则,开始把利益天 平倾向弱势一端。在人身自由方面,收容被废止,改为救助。2003年,全国成立 了八百救助站。2003年7月22日上午9点,沈阳市公安局在全国率 先正式宣布取消“暂住证”制度,并不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司法 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超期羁押方面,2003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报了检察机关近期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情况,并公布了举 报检察机关超期羁押案件的电话和电子信箱。2003年
7、11月1日,最 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 实施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行十项制度,努力实现防 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003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 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 决放人。2003年12月22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 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2003年集中进行的清理超期羁押专 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果。检察机关、法院系统、公安机关共清理纠正超 期羁押21993人,
8、各个诉讼环节超期羁押现象大大减少,检察机关基 本实现了无超期羁押的目标。在涉及迁徙自由的户籍管理制度方面。2003年7月,济南市公 安局实行新的人口迁徙政策,取消了夫妻投靠的条件限制,放宽了子 女投靠父母的条件。2003年,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其中 有7项赋予公民更多的迁徙自由。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到西 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户口迁往工作地或留在原籍,均随个 人意愿;新生儿户口以往只能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现在改为随父 随母自愿选择;学生考取大学,户口是否迁移由学生自定。在2003 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建议尽 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全国人大
9、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195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户口登记条例,已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有必要改革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户籍法。建议在 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积极研究论证,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会议审议。5 .政府与国际人权组织和机构的对话与合作。2003年10月,在 欧盟和中国外交部的支持下,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中欧 人权网络第四次会议一一少数人的权利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自中国和欧盟的专家学者40余人共聚京城,就此问题展开讨论。2003年11月17日至19日,中国一挪威第七次人权与司法圆桌 会议在奥斯陆举行。挪威方面有外交国务秘书海尔格森,中
10、国方面有 外交部部长助理沈国放,另有来自中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挪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全国总工 会、工商联合会等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近50名代表与会。中挪双方代 表围绕工人权利、囚犯权利和被羁押人员权利三项议题展开了深入讨 论。一致认为: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加强政府、工人和雇主三 方合作,对保障工人权利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两国法律对囚犯权 利均有明确规定,但应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法律得以执行,并完 善监督机制;应重视羁押人员的权利保护,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解 决实践中的问题。2003年12
11、月15日至16日,在意大利威尼斯,中国一一欧盟第十次“中国欧盟人权对话研讨会(EU-China Dialogue Seminar on Human Rights)成功举行。这次研讨会是中国外交部与欧盟委员 会“联合国人权两公约研究网络”项目的一个阶段性活动。本次研讨 会的议题为“人权的司法保障”和“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建设”。参 加研讨会的代表有学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政府机关的代表。(二)民间与社会力量的参与。民间团体与社会力量是2003年 宪法基本权利保障过程中一支突出的力量。民间组织、律师、公民个 人以各种形式自发地参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活动。其活动在不同层 面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表现为或
12、者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或者唤醒 了普通公众,或者引起了政府重视,或者直接促动了制度层面的变革。1 .民间组织。诞生于1993年年7月26日的天则经济研究所,是 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民间脑库。2003年5月,正当SARS恐慌蔓 延之时,河北企业家孙大午以非法集资的罪名被捕。不久,茅于轼主 持了著名的学术论坛一一天则双周报告会。一大批专家学者就孙大午 案进行了探讨,并批评了当下的金融政策。之后,孙大午成为舆论关 注的热点。两个月后,孙大午以轻罪获释。2 .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中一支活跃的社会力量。律师熟练的诉 讼业务,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敏感等因素综合起来,使其在2003年维 护基本权利的活动中占据突
13、出地位。他们或者通过代理案件的方式, 或者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组织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民基 本权利的保护活动,并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基本权利保护状况的进展o孙志刚案件和湖北黄静案由北京肖太福等律师代理;四川大学法 学院教授兼律师以法律援助的方式无偿代理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的 乙肝歧视案;许志永代理了孙大午案件。这些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 的同时,还组织专业团体,举办研讨会。2003年5月,北京市律师 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与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了 “宪 法与公民权利中心”。这是一个非盈利性社会法律援助与公民权研究 机构o该中心通过法律热线,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开展普
14、法宣传活动。中心拟建立并维护法律援助志愿者协助网站。52003年12月19日,清华大学“宪政与公民权利研究中心”组 织举办了讨论中日合资的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小东 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被日方老板解职的有关法律问题的会议。出席 会议的大多数律师对这一事件表现出极大的热情。2003年12月25日,19名律师联合署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 会递交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 拟财产保护条例。这次行动的主要发起人和组织者是成都合泰律师 事务所的何佳林律师。3 .公民个人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孙志刚事件之后,2003年5 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腾彪、许志永以公民建议书
15、的形式,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 “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 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建议书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权力,不符合我国宪法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 该予以改变或撤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 容遣送办法。2003年5月23日,五位法学与经济学者贺卫方、盛洪、沈方、 萧瀚、何海波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目的是 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乙肝歧视案件发生之后,2003年11月20日,一份
16、由1611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 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 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法制办。建议要求全国人大要求国务院 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 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 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 查,给予纠正;在入学、招聘时禁止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 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隐私。(三)学者活动学者主要通过学术研讨、举办学术讲座、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 立法论证、开通各种学术网站等形式,参与基本权
17、利保障活动的开展。1 .基本权利保障的学术研讨。2003年,一些大学和学术团体组 织了有关基本权利的学术研讨会,集中对基本权利保障开展讨论。 2003年3月15日,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与中国法学会宪法 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 “教育权的法律保 护”学术研讨会。会议集中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地位、宪法属性、 宪法效力,部门法上的受教育权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研讨。2003年6 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组织了 “孙志刚事件讨论会”。会议 就基本权利及如何启动违宪审查机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问题进行 了研讨。2003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在上 海交通大学
18、法学院举办年会,年会的议题之一是“宪法与公民基本权 利保护”。2003年12月19日,清华大学“宪政与公民权利研究中 心”组织举办了有关外资企业雇工权利的研讨会。2003年12月27 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公安执 法与人权保障”,集中对公安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人权保障问题进行 了讨论。2 .参与立法论证。2003年6月,五位法学家姜明安、应松年、 袁曙虹、韩大元、马怀德接受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就国务院制定的代 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展论证。五位学者从不同角度就办法的内 容与实践,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了建议。3
19、.普及基本权利知识。2003年,学者们配合“四五”普法宣传、 12-4法制宣传日、及媒体开办的法制类节目与频道的邀请,开展与 基本权利有关的讲学活动。SARS蔓延之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胡 锦光教授在中央电视台第10频道一一“百家讲坛”栏目,做“公民 宪法权利的救济”的学术演讲;2003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公安局长培训班”上 做了题为“公安执法与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11月29日,应北京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北京市司法局之邀,韩大元教授在国家图书馆 以“宪法在我身边”为题,向首都市民宣讲宪法,其中多数内容是与 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
20、。4 .开通学术网站。学术网站目的主要是供学习研究,无商业和盈 利目的,致力于将大众关心的问题学术化,其态度较为严肃认真,浏 览人员多为研究人员、学校教师和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等。 目前,国内几乎各高等法律院校、研究机构及一些学术团体均设有自 己的网站。2003年,又有一批学术性质的网站开通,其中包括浙江 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开通的“公法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 治研究中心”开通的“中国宪政网”。各种学术网站的开通,促进了 有关基本权利的资讯与观点的传播,有助于信息的汇集,并促成学界 人士对问题的共同关注。(四)国际机构组织有关人权项目的研讨、培训与考察2003年,有关国际组织与中国
21、学术研究机构进行了广泛交流, 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到有关国家进行有关人权项目的考察与学习。2003年3月10至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 “中 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二次研讨会”,会议的题 目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会人员包括瑞典、奥地利、西班牙、 英国、希腊、爱尔兰,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内各研究机构与大学 的学者。2003年10月9日至20日,挪威人权研究中心、the RaoulWallenberg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 丹麦 人权机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了 “国际人权法高
22、 级研讨班”,研讨人员主要是国内各高等院校从事人权法教学与科研 的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研究内容主要是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 利公约的相关权利与内容。2003年9月至12月,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组织国际人权法培 训班,赴英国学习人权法课程。自中英间法律交流启动以来,英国大 使馆文化教育处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中英两国在法律和司法改革领 域的交流与合作。这是中英在法律方面包括刑事司法改革、证据法、 妇女权益法、行政法、警务培训、法律援助、国际人权法等领域合作 中的一项。(五)新闻媒体报道在2003年基本权利保护过程中,各种传播媒介包括报纸、电视、 杂志、网站在内的各种传播媒介综合作用,最大限度地展现了
23、新闻传 播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既促进了基本权利知识、意识、及行动的扩大, 也沟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孙志刚事件是由2003年4月25日 南方都市报记者陈锋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率先报道出 来的。随后,其他媒体如新闻周刊和三联生活周刊也同时作 了封面故事。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引起政治局常委、书记罗干和中央 书记处书记、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高度重视并做出批示。湖 北黄静案件利用网站力量引起公众关注;乙肝患者通过网络征集签名, 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书。电视栏目也积极配合,宣传宪法与基本权利 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原则。但区别对待所依据的分类必须具有合理 性,而不应是缺乏现实基础的“可疑”分类。2
24、003年,对平等权的诉求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2003年 11月10日,安徽青年张先著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 门”歧视乙肝患者”。因张在体检中被查出是“小三阳”的携带者, 虽然他的考分很高,但芜湖人事局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该案包含了 平等权、参与公职的权利、职业选择自由等一系列权利,其中平等权 是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此前的2003年4月3日,浙江省大学毕 业生周一超也因在体检中查出是小三阳的携带者而被拒绝录用为公 务员,愤怒之下,周在嘉兴行刺两位当地人事干部,致一死一重伤。 9月4日,周一超一审被判处死刑。各地国家机关在公务员录用条件的限制上,很多分类和区别对待 缺乏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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