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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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检察权行使中的民众参与目次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1(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2(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4(三)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5(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中国特色7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8(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直接民主9(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9(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10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思考11(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12(二)监督案件的适用范围及程序14(三)监督的方式和时间15(四)监督意见的法律效力16(五)设立人民监督员听证制度16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工 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国内引起
2、广泛关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 约的制度自1948年建立以来,一直沿用至今,表现出巨大的生命力。(三)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正视查办 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用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来认真回答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问题。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职务犯罪 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 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 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 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
3、民监 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1、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这一部署,主要基于四点考虑:一是为了贯 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 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是为了切实体现宪法关于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 神而接受人民的监督;三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 侦查案件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四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 质量。对直接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 建立起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把办理职
4、务 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加强对行使这 项权力的外部监督,保证这项权力的正确运用,以提高执法水平,从 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办案 质量。这个监督不同于一般的外部监督,它是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 罪案件过程中设置的具有刚性程序作保证,具有实质性的监督内容, 重点解决此类案件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缺乏有效外部监督问 题的一项制度。凡列入监督范围的事项,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 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也正是保证人民监督员 制度不流于形式的关键所在。2、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
5、、黑龙江、浙 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 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其中,四川、福建、湖北、在全省检察机 关全面进行试点,其他7个省份是在部分地市、区县级检察院试点。 全国共有10个省级院、105个地市级院、510个区县院共625个单位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3、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 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 年满二十三周岁;第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 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人民监督员由机
6、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 检察长颁发证书,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试行人民监督员制 度的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4、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范围。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 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 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 监督。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 的三类案
7、件做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 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 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 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 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 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 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 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 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5、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工
8、作的程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由检察官 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第二,由检察 官向人民监督员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第三,人民监督员 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 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 见;第四,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 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 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 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 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
9、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 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 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 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 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参加监督的 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 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案件监督工作 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 案件的监督时限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6、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出现应当由人民监督员
10、监督的情形时,承办案件的部门的操作程序。按照规定(试行)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人民检 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 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 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 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 接受监督的准备。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 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 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 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
11、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 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 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 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推举其中 一人主持监督。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具有同等的表决权。7、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 察工作。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级检察机关业 务经费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对打击报复或者 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注释15)人 民监
12、督员制度是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 对自己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性创新。已经在最 高检院和天津、河北等10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与 日本检察审查会的比较研究,根据最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从技术层面 上提出在人员的组成上、监督案件的范围和监督的方式上需进一步完 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以利于该项制度的发展。(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中国特色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遍及国外主要的刑事诉讼制度, 无法找到与之可以类同比较的制度,但从民众参与司法过程,尤其是 由特定组织来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处分的
13、监督和制约上,还可以在美国 大陪审团制度和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上,发现他们之间的共同之处。 在美国实行大陪审团审判的管辖区,对检察官不侦查和不起诉决定也 提供了一种制约。法官有权召集大陪审团,然后大陪审团有权侦查 刑事案件和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签发指控。谋杀案件,也可能以相同的 方式进行验尸。验尸官和大陪审团不必遵循检察官的意愿。正因为如 此,他们制约检察官无根据的宽恕。“(注释16)但美国的大陪审 制度职责主要是对重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大陪审团根据检察官提供证 据的情况,认为足以控告犯罪嫌疑人犯了准备指控的重罪,则应检察 官的要求发出正式的起诉书。(注释17)在这种意义上,主要是对检 察官起诉权的审
14、查,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这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设 置的目的相去甚远。而日本设置检察审查会就是审查检察官不起诉处分的系统,在目 的上与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不起诉处分上 基本一致。因而,下面对日本审查会制度与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比 较。(1)设置及人员组成。根据最高检院的规定,在设置区域上 为各级检察机关所在地,由各地检察机关根据一定条件在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检察长聘任,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 检察长相同。在规定中,并未有各级检察机关确定的人民监督员 的名额具体规定,而是由各省级检察院确定。并且规定上级检察机关 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下级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在设
15、置和组成人员上看,与日本检察审查会相比,在确定监督人 员上,我国检察机关有最终决定权,任期也较长,有与所聘任检察长 共进退的意味。(2)职权。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职权包括二方面:一是对检 察机关所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所做出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而被逮捕人 不服的和拟撤销件或作出不起诉处分的;二是对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 侦查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纠正。与日本检察审查会相比, 监督的范围表面更广,但是考虑到在日本侦查活动对强制侦查实行司 法令状主义,对侵犯个人重要利益的侦查措施都要经过司法(日本的 司法仅限于法院和法官的活动)审查,有司法控制,故没有也不可能 对检察官其它侦查行为的监督。从实质上讲,人
16、民监督员制度只是针 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不起诉处分监督,而日本并无太多的限制,我 国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窄于日本的检察审查会。(3)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除 做出的逮捕决定是事后监督外,其它都是事中监督,即检察机关准备 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消案件后,在正式决定前,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 的监督。监督程序的开启是检察机关,是让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 做出不起诉或撤消案件的过程,影响检察机关的最终决定。这与日本 采取的是事后监督有较大的不同。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类似与 一个独立是审查委员会,类似于国外的陪审团,采取听审的方式进行, 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并以此
17、决议影响到检察机关 最终决定的形成。(4)决议的效力。检察机关不必然按照人民监督员的决议执行 以形成自己的最终决定,但如果不同意人民监督员决议的,应该由检 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形成最终决定,并且赋予了人民监督员在不同意检 察委员会决定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 必须复核并反馈结果。就人民监督员决议的效力而言,与日本检察审 查会决议的效力相似,不必然改变或影响检察机关的决定,但在人民 监督员制度中,规定了上一级检察机关的救济程序。人民监督员的决 议对检察机关最终决定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还需要实践的验证。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18、在检察 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 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 无人监督的格局。抛开与现行法律制度是否存在冲突不说,这种主动 接受外部监督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不失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外 部监督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探索;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 架内推进诉讼民主的有益尝试。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民主法治要求; 加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地外部监督,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
19、法行使, 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彰显程序正义;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 克服法律僵化,推进法律改革。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合理的理论支撑。作为一项新制度,人民 监督员制度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呢?对此,笔者将此作以下探究。(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直接民主第一,检察融合民情,消解职业偏见,使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具 有说服力,更易被人接受。长期从事某种专项职业的人,长时间反复 经历某种特定经验后,会形成职业特有的思定式以至于形成职业偏见。 司法官的职业思维习惯,使司法官有脱离社会普通思维习惯的倾向, 并使司法官不能和社会生活保持步调一致。司法官受法律惯性的影响, 往往偏重于固守过去的法律规则而墨守成规,甚
20、至变成法律教条主义 者而排斥社会生活中新的准则、规则。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警 察眼里人人都是罪犯,在医生心中,人人都是病人。司法官的职业思 维习惯会使司法官对社会合作规则的认同也与普通人有所差异。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消除职业偏见,实现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诚然,民情、民意,应为立法的基础,法律本身是社会生 活的结晶,但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产物,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晦涩的法律语言,专门的职业化操作,往往又将民众拒之 门外,更有甚者,法律还可能异化为民意的枷锁。法律的适用,只有 最大限度地贴进民情、民意,人民才会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来自民间 的人民监督员,比检察官更贴进生活
21、,更能体验普通人的心理。由于 没有职业思维定式的束缚,他们更能以一个自然人的是非观、善恶感 对案件加以评判,消除职业偏见,扩大司法的社会性,把社区中的道 德观带到司法活中,使司法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合情、合理、合法。正 如托克维尔所说:没有民情的支持,纵有最好的法制,也不能维持 一个政体;即使存在最坏的法制,民情也能减缓其压力。这是一种直 接民主的实现形式。第二、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司法官阶层,由于未形成法律职业的 惯性,因此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敏感,容易接受新的 秩序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人民监督员所能带入司法活动中而职业司 法官却有可能欠缺的往往是民众的情绪、感受,因为人民监督员仅凭 普
22、通人的良知和常识裁判,所以,能够使犯罪的概念和社会发展相适 应,并与社区文化相一致。第三、社会总是在前进、发展,尤其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 旧的秩序规则及规范受到强烈冲击,新的秩序规则和规范不断涌现。 人民监督员能及时把社区的道德观念带到司法活动中来,确保了司法 的公正。第四、司法依赖民众的信赖而存在;失去民众的信赖,司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 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 重要探索。同时也是我国检察机关近来推出的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 行外部监督的一项重大试点工程。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的实 际中逮捕、撤案和不起诉
23、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 环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不涉及修改现行法律的前提下, 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 监督之下,力求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 使。一、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中国特色把现代刑罚思想要求检察官有 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 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 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 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 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
24、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各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 其中民众参与又是其重要和特别的形式,在美国和日本已有很长的历 史,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一)美国大陪审团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行事和民事 诉讼案件中都使用的小陪审团或叫审判陪审团。在民事诉讼中,它的 任务一般是决定有无责任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则是决定有罪与无 罪的问题;另一种是仅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大陪审团或叫控告陪审团, 出的裁判更是依赖于民众及被告人对其的信赖而发挥作用。由自己的 同类来裁判自己能够使被告人对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信赖感。另一 方面,通过随机遴选而不是选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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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 行使 中的 民众 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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