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5国际会计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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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关联方披露(1994年重编)的 改进建议1提供或发布的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披露关 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参见第3段)。4 .在企业集团内同其他实体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 余额在实体单独的财务报表中披露,除非按照第3段的要求 免于披露。编制集团合并的财务报表时,将集团内部的关联 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抵消。关联方披露的目的5 .关联方关系是商业经营活动的普遍特征。例如,实 体经常通过子公司或联营实体开展其部分经营活动;经常 为了投资或贸易目的而购买其他实体的股权,购买股权的 份额之大,足以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进行控制或共同控制, 或者能够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
2、政策施加重大影响。6 .关联方关系可能会对实体的损益、财务状况和现金 流量产生影响。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一些在非关联方之间 不一定会发生的交易。例如,以成本价向母公司销售商品 的实体可能不会按照同样的条款向其他客户销售商品。而 且关联方交易所订立的价款可能与非关联方交易不同。7 .即使不发生关联方交易,实体的损益、财务状况和 现金流量也会受到关联方关系的影响。仅仅因为存在这种 关系,可能足以影响实体与其他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母 公司购买另一子公司时,子公司可能中断与其贸易伙伴的关系,因为另一子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其贸易伙伴相同。又 如,某一方可能由于另一方的重大影响而不采取行动,如 子公司遵照母公司
3、的指示而不进行研究开发活动。8 .出于这些原因,对关联方交易、未结算余额和关联 方关系的了解可能会影响到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对实体经营 的评估,包括对实体面临的风险和机遇的评估。定义9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关联方,满足以下条件者为实体的关联方:(1)直接或者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介间接地:控制、或是受实体的控制、或是与实体同受控制(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伙伴子公司);在实体中有权益,因此对该实体有重大影响;或对实体具有共同控制;(2)联营企业(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的定义);(3)实体是合营者的合营企业(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4)实体或其母
4、公司关键的管理人员,即直接或间接地有权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实体活动的人员,包括该 实体的所有董事(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5)与(1)和(4)项提及的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6)由(4)或(5)项提及的个人拥有表决权,能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共同控制,或者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 实体;或(7)针对实体或其关联方实体的雇员福利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 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控制,指为了从实体的活动中获取利益而决定该实体财 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共同控制,指按合同规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享控制。重大影响,指参与实体财务和经营政策上的决定,但不 控制这些政
5、策的权力。可以通过持股、章程或协议来获得 重大影响。与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实体的关系时, 有可能影响他或受他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1)其同居关系者和子女;(2)其同居关系者的子女;及(3)依靠其或其同居关系者生活的人。10 .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注重关系的 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11 .在本准则中,下列情形不属于关联方:(1)尽管有“关联方”定义中的(4)、(5)两项规定, 却不能仅仅因为两个实体有一位共同的董事或其他关键管 理人员就确定其为关联方;(2)不能仅仅因为合营双方分享对合营企业的共同控 制,就确定其为关联方;(3)通过与实体的日常交往而联系的资金提
6、供者、 工会、公用事业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即使他们可 能影响实体的行动自由或参与其决策过程);(4)与实体发生大量业务往来,并仅仅因此形成经济 依赖的客户、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普通代理商。披露12 .当存在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 披露关联方关系。13 .当存在控制关系时,为使财务报表的读者了解关联 方关系对实体的影响,无论关联方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 都宜说明该关联方关系。14 .如果关联方之间发生了交易,实体应披露关联方关 系的性质以及为理解关联方关系对财务报表潜在影响所必 需的有关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1)交易金额;(2)未结算余额的金额及:未结算余额
7、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它们是否有担保, 以及结算中所提供对价的性质;及给予或收到任何担保的细节;(3)与未结算余额的金额相关的坏帐准备;及(4)本期确认的与关联方坏帐或可疑债务有关的费用。15 .下列所有实体都应单独披露第14段中的本次项目:(1)母公司;(2)对实体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实体;(3)子公司;(4)联营企业;(5)实体为合营者的合营企业;(6)实体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7)其他相关各方。16 .如果交易是同关联方发生的,则需对其进行披露。 下面是一些例子: 商品(产成品或半成品)的购销; 不动产和其他资产的购销; 劳务的提供或接受; 租赁; 研究与开发本次项目的转移; 许
8、可协议下的转移; 融资协议下的转移(包括以现金或实物提供的贷款或 权益性投资); 担保或抵押准备; 代表实体或由实体代表另一方所进行的债务结算。17 .只有在披露可以被证实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 是以等同于公平交易的条件所进行的。18 .对相同性质的本次项目,除非为理解关联方交易对 实体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外,可以汇总反映。19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没有完全抵消同联营企业发生 的按权益法核算的交易和同合营企业发生的按比例合并或 权益法核算的交易。因此,这些交易要作为关联方交易进 行披露,除非适用于第3段中的免于披露的规定。生效日期20 .本准则对报告期自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
9、开 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使用。附录A结论依据(200X年修订版)A1.本结论依据总结了理事会在达成本征求意见稿中的结论 时所考虑的因素。个别理事会成员对有些因素较之对其他因 素更为看重。A2.理事会于2001年7月宣布,作为其最初的相关技术本次 项目日程的一部分,它将启动一个本次项目对若干准则进行 改进,包括IAS24。理事会改进本次项目的目标是减少或消 除现有准则中的备选方式方法、重复以及矛盾,解决协调性 相关问题并进行其他改进。既然改进本次项目的意图不在于 重新考虑IAS24中所建立的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余额的 基本方式方法,本结论依据不对理事会没有重新考虑过的 IAS24规定进行
10、讨论。A3.理事会建议不应披露管理人员报酬、业务费用津贴以及 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同类本次项目,因为:(1)在某些地区,管理人员报酬的批准程序消除了进行 关联方披露的根本理由。这些程序避免了关键管理人员和实 体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对日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管理人员报 酬金额的潜在影响;(2)要求披露管理人员报酬会导致隐私相关问题,在某 些国家和地区,是通过受托责任机制来解决这一相关问题, 而非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3)如果要披露管理人员报酬,IAS24则需要定义“管 理人员”和“报酬”,而这很可能是有争议的。而且,只有 在为所有形式的管理人员报酬制定了计量规定后,才有可能 对这些披露进行比较。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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