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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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京地税企2004) 58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本次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本次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 相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本次项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于本年度终了后 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 批本次项目统计表(表式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本 次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相
2、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 580号)o第六章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报 备资料(不含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实施档案管理。第二十条税务所在收到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 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所得税取 消审批本次项目管理台帐数据进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申报时发生相关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事项但未按照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资料的纳税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或税务
3、检查, 发现虚报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 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中的确认数额保留检查权。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具数 据不实或合适的内容虚假的企业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除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 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 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本次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
4、0482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 准确归集相关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对于帐证不健全、 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第二十六条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税收 执法过错行为,将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如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 扣除管理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的管理,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本次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8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本次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发2004577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新产品、新相关技术、新工艺是 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相关技术进步有关税 收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 12号) 中明确的:(一)新产品是指采用新相关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 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较原 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 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
6、产品。(二)新相关技术是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相关技 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果,降 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 某一方面较原相关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 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相关技术。(三)新工艺是新产品、新相关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查帐征收的工业企 业或高新相关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纳税人,研究开发新 产品、新相关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 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 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其实际发生额的
7、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 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 不得抵扣。亏损企业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 得额的办法。第二章申报受理第四条办理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在企业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相关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 单;(四)相关技术本次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相关技术 开发费预算;(五)上年及当年相关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本次项目清 单;(六)上年及当年相关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关发 票复印件;(七)企业所
8、得税取消审批本次项目报备表(表式 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 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本次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 相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 580号);(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资产负 债表、年度损益表。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 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之规定,纳税人在办理 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时,需要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 企业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报告。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 证报告的纳税人相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均应受理。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实行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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