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的思想交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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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的思想交锋内容摘要:卢埃林-庞德之间的法理论战是美国法学史上的第一 次法理论战,它代表着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两种重要法学思想的 交锋。它以大胆的批判精神,开启了挑战法学理论权威的先河,为哈 特-富勒、哈特-德沃金之间的法理论战树立了榜样。该论战明晰了现 实主义法学的理论认知,奠定了现实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将现实主 义法学运动推向高潮,为美国法学思想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关键词:卢埃林-庞德论战 现实主义法学 社会法学 论战的思 想交锋主导地位卡尔尼克森卢埃林(Karl Nickerson Llewellyn)和内森罗 斯科庞德(Nathan Roscoe Poun
2、d),他们都是二十世纪美国著名的 法学家。一位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之父,一位是社会法学的泰斗,他 们彼此既有很深的私交,又各有自己的法学理论主张。卢埃林批判传 统的法学观念,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法律,注重法官行为的社会效 果,对法律规则适用的确定性表示怀疑;庞德主张把法律和法律程序 当作整个社会的组成部分来理解,法律是通过规范来解决社会中各种 利益上的纷争,实现社会的控制。20世纪30年代,他们之间展开了 一场激进与保守、创新与守旧的著名法理论战,掀起美国法学史上的 一次发展高潮,开启了挑战法学理论权威的先河。正是这种富有挑战 的进取精神,激励着后来的法律研究者们不断地去对传统的法学理论 他分析
3、法学的高超能力,这为他的“分析法理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该理论后来成为现实主义法学用来指导法学教育的重要理论。当时的 耶鲁法学院院长托马斯。W。司旺(Thomas W. Swan)称赞道,“他 对法律本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及其类似问题进行了条理地合乎逻 辑的分析,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去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 16 他自己并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国家复兴与法律职业(Reconstruc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1919 年) 的文章, 提出,“法律的目标就是确保人与人之间能够得到公正。调整行为的 法律规则就是要为实现公正而发挥效能。” 17EoGo劳瑞仁(E
4、.G. Lorenzen)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资格刑的理论与法律 冲突(The Theory of Qualifications and the Conflict of Law, 1920年),揭示出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西德尼oLo菲普森(Sidney L. Phipson)在耶鲁法律评论上发表了“真实”的证据(Real Evidence, 1920年),从法律的适用角度,论证了证据对法律事实发 现的必要性。亚瑟 L 科宾(Arthur Linton Korbin)在耶鲁法 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关系及其分类(Jural Relations and Their Classification,
5、 1921),托马斯 oRo 鲍威尔(Thomas Reed Powell) 在国际伦理学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上发表 了哲学家如何为社会发挥效能(How Philosophers May be Useful to Society, 1921年)的文章,站在全社会的高度来论证分析了法 学家在法律创制和施行等方面应把握合理的尺度,为维护社会秩序做 出贡献。18内森。伊萨科斯(Nathan Isaacs)在哥伦比亚法律 评论上发表了法律与事实(The Law and the Facts, 1922年), 揭示了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材料必须进行甄别,
6、区分涉案材料与 非涉案材料所证明的事实,确认经法律事实所证明的法律行为。19 昂德海尔。穆尔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制度的理性 基础(The Rational Basis of Legal Institutions, 1923 年)。美国“公共法律教师社团” (The Society of Public Teachers of Law, 简称SPTL)创立人爱德华o金科斯(Edward Jenks)在立法比较 研究与国 际法(Society of Comparative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上发表了社会中的法律功能(The Function
7、 of Law in Society, 1923年),关注到了将社会现实中的转化为法 律过程中的法官功效的问题。他指出,“尽管法官从历史上和从技术 上来说都是服务于国家,并实施国家的要求,但从一开始,法官就在 用社会行为的方式教育着社会大众,这是英美法体系的显著特征。在 这方面,法官不是从那些可能不太起作用的抽象的概念获得灵感,而 是从运用社会大群体中的优秀成员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的过程中,通过潜移默化的抽象发展获得灵感。我认为,这就是他们 常常倡导地衡量英美法官的客观标准的”理性人”的应有之意。我们 的法官运用他那坚持不懈的耐性、机灵精巧的创造性和铁面无私的劳 动,融入到民族生活既
8、社会的政治生活之中,这种公正本能所在的社 区生活领域。尊重已经成为英美法系法官的最显著、最光荣的特点之 一。” 20他这样来思考法律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即使是在当时分 析法学理论或实证法学理论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这种英美法系的正 义观也是十分突出的。1924年,瓦特。威勒。库克(W. W. Cook)在 耶鲁法学杂志上发表了法律冲突的法律逻辑基础(The Logical and Legal Bases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劳仁斯 oKo 弗兰克 (Lawrence K. Frank)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 制度分析(Institutional Analy
9、sis of Law ), M 芬科尔斯特恩 (M. Finkelstein)在国际伦理学杂志上发表了法律自由的功 能观(The Functional View of Law Liability)o这些现实主义法 学家撰写的论著,大大地拓展了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领域,丰富了自 身的研究成果,对美国法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25年以后,现实主义法学家的研究成果逐步问世,他们运用 实用主义哲学为指导,从不同角度研究法律自身发展问题和法律与社 会之间的关系问题,突出自身研究领域的社会实用价值。特别是20 年代后期,可以说形成了现实主义法学理论成果的大爆炸时期。随着 社会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科学的发展,现
10、实主义法学迎来了难得的发展 机遇。即使是1929年的经济大危机的爆发也没有阻挡现实主义法学 的深入发展,反而为这种倡导关注司法行为、关注国家政策对法律影 响的法学理论提供了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更加突显了现实主义法学 理论的现实魅力。M.瑞丁(M. Radin)从法律的适用角度,对法律实 践中长期存在的只注重法律规范的推理而忽略了司法实际的教条行 为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司法裁判理论(The Theory of Judicial Decision, 1925年)发表在美国法学杂志 上,将法律长久争议的问题(Permanent Problems of Law, 1929 年)发表在康
11、奈尔法学季刊(Cornell Law Quarterly)上;亚瑟 o科宾(Arthur L. Corbin)从合同法的角度,考察了行为主体对法 律行为的行使方式和行使结果的状况,发现它们都要受到社会客观条 件的影响。他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书面合同的附条件交付 (Conditional Delivery of Written Contracts, 1926)发表在耶 鲁法律评论上,将依据美国法律制度对普通法的重述(The Restatement of Common Law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发 表在爱荷华法律评论(Iowa Law Review, 192
12、9)上;R. L.黑尔 (R. L. Hale)从法律的价值角度出发,批判将法律的重点定位在法律 规范上的传统错误做法,提倡将法律的重点放在法律的实施上,把自 己的研究成果法律价值与既定权利(Value and Vested Rights, 1927)发表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H.奥利芬特(H. Oliphant) 从法官行为角度,提倡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打破传统过分依赖判例 的做法,更多地去注重司法社会现实变化,建议通过科学研究法院判 决的方式回归先例。“如果法律是一门科学,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在仔 细观察研究基础之上,即观察法官的行为。” 21他将自己的研究成 果回归先例(The Return
13、 to Stare Decisis, 1928年)发表在 美国法学杂志上;W.W.库克(Walter W. Cook)从方法论的角度,研究如何实现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最佳结合,并将他的研究成果 科学方法与法律(Scientific Method and Law, 1927)发表在美 国法学杂志上;E.E.克拉克(e.e. Clark)更是从宏观上来研究法 律思想、法律发展与社会进步问题,全面批判了法律形式主义的弊病, 倡导严格注重诉讼程序的把握,用法律的正当程序来保证法律正义的 实现。他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诉讼的历史、体系和功能(History, Systems, and Functions of
14、 Pleading, 1926 年)发表在美国法 学院评论(American Law SchoolReview)上,把特定行为的申诉 (The Complaint-Allegations in Particular)发表在北卡罗利亚法律评论(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 1927年)上;昂德海尔 。穆尔和西多尔厚谱直接从金融危机的应对这样的热点问题,提出 了自己的创新机制,为商业行如何摆脱经济危机提高了法律制度的保 障,他们把课题研究成果适用于商业银行的制度方法(An Institutional Approach to the Law of Commercial Bank
15、ing) 发 表在耶鲁法律评论上;J.迪根森(J. Dickinson)用超越思维, 从司法制度以外去探究司法裁判的运行,他把自己的研究成果法律 背后的法律(The Law behind Law, 1929年)发表在哥伦比亚法 律评论上;哈钦斯直接从司法机构的实际运行的角度,研究影响司 法判决的诸多因素,深入到司法裁判运行的内在机理,用更加宽泛的 思维来把握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及时性,摆脱传统上过多依靠先例的 做法,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裁判直觉一一司法裁判的“预感”功能(The Judgement Intuitive:The Function of the “hunch” inJudicial D
16、ecision, 1929年)发表在康奈尔法学季刊上。另外, J.凯瑟尔(J. Keyser)也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法律科学的研究(On the Study of Legal Science, 1929年)发表在耶鲁法律评论上。 他们通过分析、论证和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对传统的法律形式主义 进行了坚决的批判,而且还发现他们对社会法学的许多观点也不能苟 同。这么多研究成果,积聚了现实主义法学的力量,展示了他们的强 大声势,满足了人们对法律的现实需求,说明他们的研究无论在方法 上还是在实效上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标志着现实主义法 学理论日趋成熟,为向社会法学进行理论挑战进行了充分的理论贮备。
17、他们蓄势待发。二卢埃林点燃论战之火卡尔卢埃林作为激进的改革分子,早在耶鲁法学院就读期间就 积极参与了科宾、豪菲尔德等倡导的改革运动,并以出色的成绩赢得 了耶鲁法学院的好评。在学生时代,就担任耶鲁法学杂志编辑, 写出了大量的书评,展现了其扎实的理论功底和新颖独到的法学见解。 在评论詹姆斯 T 卡特(James Treat Cart)的著作公司作为法 律主体的本质时(The Nature of Corporation as a Legal Entity), 表现出他即忠实于原著又高于原著的理论水平,充分表现出他从现实 主义的角度入手看待法律问题的是法学实用观。“卡特先生的著作蕴 涵着他从法律实践角
18、度对这个主体进行研究的理论阐释,对公司发展 进程的概要描述,对公司本质现有理论认识的深入讨论,在这所 有的要素中,表现出卡特先生极力赞赏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就是注重 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而且书中好多部分都表明了运用这种法学理论 于每个实践部门中的娴熟技巧。” 22毕业刚踏入法律实践活动之后, 卢埃林就在耶鲁法学杂志上发表了论无争议时的表意自由(Free Speech in Time of Peace)和再论健康食品的保证说明(ImpliedWarranties of Wholesomeness Again),表现其善于运用法学理论说 明现实问题的高深水平。1925年,他因同的妻子结婚来到了哥伦比
19、 亚大学法学院,担任商法和法理学教授,同时兼任耶鲁大学法学院的 教授。就是在这一年,他在美国经济评论(15 Am. Econ. Rev. 1925) 上发表了著名的论文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影响(The Effect of Legal Institutions on Economics),进一步加强了自己法学研究与社会经 济的结合,使自己的法律学术观点不仅在法学领域内得到传播,而且 还扩大到了经济领域,对当时的著名经济学家瑞奇博格(Richberg)、 海尔(Hale)、波恩伯罗特(Bonbright)康芒斯(Johnmons)等的 制度经济学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正是这一年,他开始着手对法 律的
20、实用主义路进的研究。他时常同哥伦比亚法学院具有现实主义法 学主张的专家进行切磋交流,尤其是跟法理学家E.W.帕特森 (E. W. Patterson)关系保持密切。经过四年多的研究,他终于将自 己的研究成果在1929年12月的“美国政治学会论当代政治和法学思 想圆桌会议” (The Round Table on Current Trends in Political and Legal Thought of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上以现代法律概念(Modern Concepts of Law)为标题 正式宣读,并于1930年
21、修改后以现实主义法理学一一引领未来 为题目,发表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上。此论文不仅以全新的视角 对传统的“形式主义法学”进行了颠覆,而且文章还涉及到对庞德的 法学观点的评价。因此,该论文成为卢埃林一一庞德论战的直接导火 索。这篇论文一开始就表现出卢埃林研究思路的显著不同,他跳出传 统法学理论首先对法学概念的表述,而是直接提出他把法律研究的关 键放在了 “法律的实践”上。他一开篇就提出了尖锐的问题,“建构 所有法律概念是困难的,因为有太多的内容要涵摄,而且涵摄进去 的内容又存在难以置信的差异。” 23 “法律跟生活一样宽广”,“有许多绅士花费很多时间去讨论法律的终极目标或法律的应然 问题”,可是,
22、“当法官在安排好的地方工作的时候,他可能就 不去关注那些绅士们说了些什么,并把它称之为毫不相干的主观臆 断。”因此,“我不试图去对法律下个定义,不去对那些边缘问题、 法律停滞的地带和存在的法律障碍进行描述,我将致力于对法律事务 的核心进行关注,我将努力关注那些所有法律事务最可能关注到的有 用的着眼点。我将探讨那些人们不太熟悉但令人兴奋而又十分有 用的法律核心问题,而不是那些过去人们在谈到法律时都谈论过的法 律核心问题。”“庞德发现作为法律终极目标和作为法律规范应当 考虑的哲学、政治学和伦理学理念成为法律研究过程的中心。 我不把庞德从他研究的问题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和其他法学流派所坚 持的经验教训放
23、在是什么内容进入了法律理念上,而是放在是什么力 量阻止了它们进入法律理念上。” 24这里,卢埃林阐明了他将把法 律的实际运行看作是法律的重点,特别注重法官行为。“关于法律的 最富有成效的趋势就是把法律看作具有多重目标的社会引擎(能量巨 大的引擎),而不在于它的价值本身;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人们由过去 常常重视法律语言转向了更加重视可见行为(任何可以看到的态度和 思想模式都应该包括在内)。法学研究的核心现在明显地转向了社会 关系,转向了人的相互行为,官方调整行为和那些影响官方调整的行 为或受官方调整影响的行为。” 25卢埃林这样直率地亮明自己的观 点,感觉好象是要对庞德的观点展开批判,其实不是这样的
24、。他引用 庞德的观点只是为了说明问题,为他的立论服务的。虽然他不赞同庞 德分析法学问题的方法,注重法律规则的重要性,但他整篇文章的目 的并不仅仅是针对庞德的观点展开的,他要对传统的注重法律概念规 则的法律形式主义的观点展开批判。全篇文章分为20个部分进行展开论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层层深入,结构完整,给人一气呵成的感觉。第一部分,用“法律定 义存在的问题:核心与范围的悖论”为题,直接表明作者的观点,开 门见山地提出问题。定义法律很难,与其陶醉于法律概念的描述,不 如对法律的社会实际效果进行研究。所以卢埃林再三强调,“我不试 图去对法律进行定义”,他要研究法律的“焦点、核心和中心”。第 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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