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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篇一 1999年4月26日,粮油供应站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所属宁波北站在未见到领货凭证及张岩身份证明状况下,将争议货物让与其没有关系的“宁波铁路北站客货运输服务公司”提走,致使货款无法收回。恳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及包装费损失43。3万元,赔偿运费及保险费用67881。60元,赔偿追索货款支出的差旅费5000元。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答辩称:原告是于1998
2、年4月23日托运的货物,宁波北站至次月2日先后将货物交付给持领货凭证的收货人,已交付完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才来人查询货物,已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其次十二条、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索赔时效,丢失了实体恳求权,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货物运单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形式,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本件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良茂公司,又有良茂公司的介绍信及有关领货凭证,故对持证人办理了交付,此不构成误交付。因按货规规定已将货物运单随货交给了收货人,现已无法取
3、证。但依据编组记录、卸货记录、发站回函,均能证明货物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特殊是良茂公司提货时出具了与五车货物票号、车号相符的领货凭证,表明原告已将领货凭证即领货权利交给了良茂公司,良茂公司是真正的收货人。原告因发货后未收到货款,欲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已履行正常交付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允原则。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铁路运输的规定填写了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爱护。被告未按货票和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交付,属于误交付。被告辩称五车玉米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却又供应不出该运单,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误
4、交付行为发生后,被告未编制货运记录。原告于1999年4月7日到北站查找货物时得知误交付,至同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不超过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180日的规定。除去丢失的1件货物不属于到达站的责任外,被告应赔偿原告五车玉米款37991656元、运杂费2667755元、货物运输保险费1200元。原告恳求被告支付的包装费及其他费用因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其主见的差旅费因不属于货物运输规定赔偿的范围,亦不予爱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其次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
5、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八条的规定,该院于xx年1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粮油供应站玉米款、运杂费、运输保险费407794。11元。 二、驳回原告粮油供应站关于运输玉米包装费、利息及差旅费的诉讼恳求。 杭州铁路分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痹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对领货人张岩未如期提到货早已“知道”,其诉状中的表述即是明证。拖了近一年的时间因货款未收回而到宁波北站查找该批货物由谁提走,原判关于被上诉人在时效内不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认定,明显不能成立。(2)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其次十二条其次款其次
6、项对赔偿时效期限起算均有规定,且其内容经国家公布,明示于众,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被上诉人“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未在已知的法定索赔期限内向上诉人主见权利,其实体权利已经丢失。2痹判适用法律不当。3北景覆还钩晌蠼桓丁纤呷讼蚍峤涣硕喾莅椿跷镌说窃氐氖橹均记载本案所涉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交付时已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三十四条规定办理,货、单一并交付给了运单记载的收货人。4鄙纤呷似笠狄岩婪至原所属宁波北站已移交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萧甬公司),上诉人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恳求二审法院裁定变更萧甬公司为本案诉讼主体,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担当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答辩称:其是在张岩明确答复未收
7、到货后前往宁波北站追查时才知道张岩确未收到货。从1999年4月7日宁波北站书面同意查询至我方起诉未超过六个月,未丢失追偿权。铁路货物运输中运单、货票和领货凭证所记载的收货人是相互吻合的,未经发货人同意,他人无权变更。上诉人称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又不能供应运单,所排列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及货运记录,都不能和货票、领货凭证对抗,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审判决正确。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还查明:1998年4月24日,粮油供应站作为供方与需方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品种玉米,以实收数为准;供方货到需方宁波北站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价格、数量以双方协商后需方电报为准。1998年5月
8、4日上午,良茂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吴金刚发来的传真件,内容是五车玉米的车号。1998年5月15日,良茂公司以汇票方式给吴金刚汇款16万元。另上诉人提交的编组记录、卸车记录上记载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恳求权,时效期间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180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粮油供应站于1998年4月23日办理托运五车玉米,随后将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经理薛飞,5月4日良茂
9、公司收到粮油供应站发来的关于五车玉米车号的传真件,5月7日良茂公司从到站将五车玉米提走,5月15日粮油供应站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玉米款16万元,此时粮油供应站就应当知道所托运的玉米不是由领货人张岩领走,粮油供应站即应在自此时起180日内向铁路运输企业恳求赔偿。但粮油供应站于1999年4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主见权利,明显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其现已非本案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当庭举证,故不予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五条第一款,铁路货物运输
10、合同实施细则其次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xx年9月1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粮油供应站的诉讼恳求。 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假如超过诉讼时效,一切赔偿都无从谈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托运人向铁路运输企业的索赔时效为180天,但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看法认为应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起算;其次种看法认为应自铁路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算;第三种看法认为应自原告向到站查询得知误交付时起算;第四
11、种看法认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其次种看法明显不妥。因为本案状况特别,承运人始终未编制货运记录,当然不存在交给货运记录的事实,所以不能以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作为起算日期。第三种看法也不妥,因为从本案状况看,托运人并非在查询时才得知误交付。第一种看法的不妥之处在于其引用的自第30日起算,是司法说明对于承运中的货物发生损失或逾期的一般规定,并非对误交付的特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交(1993)14号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承运人应编制而未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第四
12、种看法是正确的。原告作为托运人与良茂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又将车号告知,随后又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在其于5月15日收到良茂公司的汇款时就应当知道货物已被良茂公司领走,其权利被侵扰。所以,以此时间作为起算日期,是恰当的。 被告能否构成误交付也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多份按货物运单记载的书证,如编组记录、卸车记录,这些记录均记载货物的收货人是良茂公司。但是,领货凭证上显示的收货人是张岩。依据铁路法的规定,应以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为准,但双方都不能举出货物运单。在这种状况下,就要判定哪个证据效力更高。通常来讲,领货凭证与货物运单是一样的,并且在发站经过承运人的检查,在效力上高于编组
13、记录、卸车记录。但难点在于,本该托运人举证的货物运单,其未举证,却只举证了领货凭证,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难度。 责任编辑按: 在本案中,原告托运的五车玉米,从其与案外人良茂公司签订有玉米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的到站为宁波北站、1998年5月4日原告向良茂公司传真五车玉米的车号、此后收到良茂公司的部分货款以及原告依领货凭证上收货人张岩的要求将五张领货凭证寄给良茂公司的经理薛飞这些事实来看,实际是为了履行与良茂公司的供货合同中其作为供方的交货义务。在其已实际收到良茂公司给付的部分货款时,无论是货物运单,还是领货凭证均已失去了主见提货权利的效力,且表明其从今时起应知其权利(全部货款的差额)受到侵害。也
14、就是说,无论货物运单、领货凭证上的收货人记载为谁,只要托运人(发货人)与真正的实际收货人,也即托运人作为合同供方与合同需方之间发生托运的货物交付的有关指示和实际结算关系,就应当认为托运人已放弃了凭货物运单向承运人主见误交付的权利。特殊是在本案这种状况下,作为托运人的原告的有关行为,事实上已成为作为到站的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基本缘由。因此,在原告自己非常明确真正收货人是谁,且又在真正收货人提取货物中起了帮助作用,并接受了真正收货人的合同部分对价的履行状况下,原告就尚未收到的部分货款向到站的被告主见权利,应属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是不符合诚恳信用原则和公允原则的,原告只应当向其合同需方主见供货合
15、同下的权利,不能再依运输合同主见其作为托运人的权利。从上述意义和本案事实上认定,被告向良茂公司交付货物的行为是构不成误交付的。故而既便原告依运输合同享有的追索时效尚未超过,其诉讼恳求也是应当被驳回的。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篇二 甲方(托运人):_ 工商登记证号:_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_账号:_ 地址:_电话:_ 电子邮箱:_ 乙方(承运人):_ 工商登记证号:_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_账号: 地址:_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同等、互利、诚恳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达成如下协议: 1、托运人是指托付承运人
16、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2、承运人是指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集装箱道路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3、收货人是指集装箱道路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提取货物的人或托运人指定的其他人。 4、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5、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6、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是指集装箱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 7、集装箱货物装箱单是指记载集装箱箱内所装货物名称、数量、尺码、重量、标记和箱内货物积
17、载状况等明细内容的单证。 8、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从收到集装箱整箱或拼箱货物时起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止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9、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本合同的不行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自然灾难、斗争状态,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营的气象条件,政府引起的交通管制、行政执法所引起的时间上的耽搁,重大交通事故或道路意外所引起的无法弥补的贻误。 1、货物的性质: 一般货 特种货物 危急货物 珍贵货物 鲜活货 大型特性笨重货物 2、运用集装箱的箱型和数量: 国内标准集装箱: 1吨箱 6吨箱 10吨箱 国际标准集装箱: 箱型: 20英尺 40英尺 45英尺 53英尺 60英尺
18、箱类: 一般箱 冷藏箱 开顶箱 罐式箱 挂衣箱 框架箱 平板箱 危急品箱 高箱 3、托运人保证年内向承运人至少供应_箱量的货物。 1、服务区域 2、服务内容 运输 装箱 拆箱 装集装箱 卸集装箱 其他服务 在双方约定由承运人供应其他服务的状况下,承运人为代理人。托运人应当提交办理该项服务的全部文件及托付书。 运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承运人的运价表(附件一)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每月_日前承运人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托运人确认,该清单应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代垫费用等。 2、托运人收到费用清单后工作日内,审核后确认发回承运人,承运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给托运人; 3、托运
19、人按结算期(一个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即每_月_日前支付上月运费。 油价每上涨或下跌_%,_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_%。 劳动力成本(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每上涨或下跌_%,运费相应上涨或下跌_%。 承运人应当将根据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增加数额在费用清单中另行列明,托运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工作日内支付。 托运人应当将根据本合同计算得出的运费削减数额书面通知承运人。承运人已收取运费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下一结算期的费用中扣减。 1、保险:由托运人自行办理 由承运人代为办理 详细业务详细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代为办理保险的,托运人应当出具书面托付书。所需费用由托运人另行支付给
20、承运人,不计算在运费之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运人应供应相应的文件,帮助托运人办理理赔。 2、保价: 否 是?单票货物总价超过_元,或毛重每公斤超过_元时,必需保价。保价费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由托运人在货物启运前支付。 详细业务详细协商选择并在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上注明。 托运方托付承运人托运货物前,应提前_小时递交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并提交与货物及运输有关的单证。如托运货物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运输条件的,承运人可以在小时内要求托运人改正;托运人拒绝改正或无法改正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托运人的运输要求。 (一)拼箱货 交接货物时,交接双方应当依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拼箱),核对品名、件数及包装状
21、态和标记标识,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二)整箱货/空箱 交接双方对整箱货物/空箱进行交接时,应当依据集装箱道路货物运单(整箱/空箱)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状况,在交接单证上加以记载。 (一)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当履行照实申报义务,托运的货物的名称、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识别标记等应当与运输合同的规定相符。 2、托运人应当刚好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 3、托运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没有包装标准的,货物的包装应当保证运输平安和货物的质量。托运人应当依据货物的性质和平安储运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货物外包装或者表面制作识别标记
22、和储运指示标记。识别标记和储运指示标记应当字迹清晰可认、坚固。 4、托运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当与承运人另行约定运输条件。托运冷藏货物,托运人应当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肯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的要求;托运鲜活货物,托运人应当供应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要求;托运大型特型笨重货物,托运人应当供应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的要求。 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上述特别货物时有详细要求的,应当提交托运人运输要求说明书。 5、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急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急物品妥当包装,做出危急物标记和标签,并将有关危急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
23、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6、托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其他费用及偿还垫付费用。 7、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赐予书面通知,并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证,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证,并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的证书、证照或证明。 2、承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根据约定的路途或合理的路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3、承运人应当依据承运货物的须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供应技
24、术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意所运货物的重量要求。运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齐,车体、容器干净无污染物,无残留物。承运人供应集装箱的,集装箱应当适合装运约定货物,集装箱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4、承运人负责装箱的,在装箱前应当仔细检查箱体,发觉集装箱不适合装运货物时,应当通知托运人或干脆更换合格的集装箱。承运人应依据货物的性质,严格根据装箱积载的要求,并采纳合适的方法对货物进行固定、捆绑、衬垫。在装箱过程中,如发觉货物包装破损,应刚好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方,更换合格的包装后再装箱。货物装箱后,承运人应缮制货物装箱单,按有关规定施加封志,并按货物特别要求在箱体外贴上运输及有关标记。
25、5、承运人负责拆箱时,拆箱前应当检查箱体,核对箱号,检查封志,并制作书面记录。拆箱时,应做到以合适的方式拆卸,确保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平安,检查货物的包装状况,并作书面记录。 6、承运人应当刚好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取或者承运人无法联系到收货人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应当毫不拖延地在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一)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供应装卸条件,以及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车辆延滞的,延滞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
26、托运人仍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2、托运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的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的,由托运人担当赔偿责任: (1)在整箱、拼箱托运的一般货物中夹带危急货物或其他违反危急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觉; (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记。 3、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由托运人担当赔偿责任。 4、在运输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时,承运人因行驶托运人指定路途或者必经路途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托运人担当,但能够证明该额外费用因承运人责任而导致的除外。 5、托运人
27、不按约定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偿还垫付费用的,除上述费用外,并须支付上述费用的/日的违约金,在工作日内,托运人仍不支付的,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货物。 6、托运人不供应或不能足额供应约定箱量的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支付不足部分运费的%的违约金。 (二)承运人的责任 1、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非因承运人缘由导致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2、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改变; (3)
28、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4)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的状况。 3、承运人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的,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间运达,承运人负违约责任;逾期运达的,超过小时后,以元/小时/箱(车)为标准起算赔偿金额,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其他损失的,承运人仍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应将集装箱或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并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5、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
29、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1、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托运人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并担当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2、集装箱货物起运后,托运人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地、收货人,并担当因变更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3、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必需实行书面形式。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不得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记录、通讯、信息和交易披露给第三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政府的吩咐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强制披露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该期限不受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影响。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30、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选择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划去前款内容)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续签合同。如双方未就延展期限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但若双方在合同期届满后仍实际发生承托业务关系的,则视为接受本合同约束,其约束力自然延展至最终一次的承托业务完成之日止。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_份,副本_份,甲方执正本_份,副本_份;乙方执正本_份,副本_份,签字或盖章后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授权代表(签字):_授权代表(签字):_ 职位:_职位:_ 日期:_日期:_ 铁路货物
31、运输合同的含义篇三 甲方(托运人):_ 地址:_ 乙方(承运人):_ 地址:_ 为确保甲方的_货物能平安、快捷、精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目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托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安排通知乙方,包括:货物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供应货物运输途中须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物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1乙方必需按
32、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刚好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意甲方提出的要车安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需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缘由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状况,乙方必需刚好通知甲方并供应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平安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托付1至两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刚好解决。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铁路运输安排通知乙方; 2乙方收
33、到指令后依据指令要求支配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支配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详细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担当并根据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需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根据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需在定损后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赔付。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
34、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依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刚好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1在合同签订后的_天内,乙方必需向甲方支付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方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1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2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甲方:_ 乙方:_ 授权代表:_ 授权代表:_ 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篇四 甲方:_ 乙方:_ 为确保甲
35、方的_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平安、快捷、精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托付乙方办理,并签订本合同: 1.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安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甲方供应货物运输途中须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1.乙方必需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刚好的送货到指定
36、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乙方须满意甲方提出的要车安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需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如因政策性缘由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状况,乙方必需刚好通知甲方并供应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平安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乙方须书面托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刚好解决。 1.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安排通知乙方须; 2.乙方收到指令后依据指令要求支配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
37、,并支配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1.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详细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担当并根据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 3.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需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根据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需在定损后_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1.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合同的铁路运输价格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
38、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依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刚好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1.在合同签订后的_天内,乙方必需向甲方支付_元保证金; 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保证金; 3.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方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1.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2.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_ 代表:_ 日期:_ 乙方:_ 代表:_ 日期:_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含义篇五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
39、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遇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遇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
40、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干脆、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振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振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遇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遇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
41、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刚好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1.斗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务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平安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马上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实行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天内向当地保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