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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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普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调 动社会各界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事业 繁荣发展,制定科普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第二条科普成果奖由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学技术协会联合设立并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第三条 科普成果奖评选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贝限第二章评选范围和对象第四条评选范围为科普作科普创新成果,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宣传教育,科普公益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 普项目推广,科普展品产品等。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取得突出成绩、获得明显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的科普成果。第六条 科普成果奖设
2、一、二、三等奖。必要时,设立 特别贡献奖。第七条 针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 点和难点,针对关乎社会稳定、国计民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 有关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问题等进行立项,并组织评选。第三章评选机构第八条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 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负责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市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 专家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担任,委员由专家学者担任。第九条 根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评审 组,评审组设组长。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表 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协科普部
3、。第四章评选办法和程序第十一条 申报者需填写科普成果奖申报书和科 普成果奖评审简表。第十二条科普成果奖由以下单位推荐:(一)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二)市直单位; (三)高等院校;(四)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五)企事业科协;(六)其他有关单位。第十三条各推荐单位负责初评,初评结果经公示后报 市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四条 评审组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上报的初评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 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对评审结果的 异议投诉。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对异议组织复议,必要时邀 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复议。第十七条 复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 格。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品。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 原则,严格把关。第二十条 申报者及推荐单位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不 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或 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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